台灣流浪貓狗幸福協謝謝各位的支持鼓勵~我們會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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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9 04:39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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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nieves-huang在 2009/01/09 01:12am 發表的內容: 要是覺得協會不妥 裡面的貓咪狗兒不幸福過得不好 乾脆也去成立另一個更好的協會 把貓咪狗兒都接去啊 ...
不喔!我從頭到尾都反對~囤積動物好募捐~這種行為。 台灣動保界對自己人剝削動物福利的無感,讓我蔚為奇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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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8 01:39 P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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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8 02:4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jordan在 2009/01/08 02:25pm 發表的內容: 我無意挑起筆戰,只是想尊重每一個動保團體想做的區塊,貓咪給中途帶下山醫療也沒什麼不好的,那些少許的捐款也有幫助到貓狗,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現在還在六個月籌組期,所以申請是否通過根本還是未定數<<這? ...
不用了,請代為轉告,希望這幾天能看到阿杰他們規劃出收容上限。 不要用叫人上山,來規避一個公益團體本該清楚公佈的行政作業。 還有,多麻是他們捐獻者,他們回答問題的態度爛斃了! 要從桃園開車到台北接多麻上山?難怪電、油、人事,四個字可以解釋十萬多塊支出!這些費用都跟山上貓狗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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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8 01:15 P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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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8 02:27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jordan在 2009/01/08 01:35pm 發表的內容: 生命是不能等待的
NO~NO~NO~如果沒有中途把那些貓接下山自費醫療,那些病貓就只能等待了。 這才是事實。 現在還在六個月籌組期,所以申請是否通過根本還是未定數。是這種原因,為何阿杰要跟狗妹說什麼是照生會阻止或被盜領?想吸收照生會負面觀感的人氣嗎? 可惜不是站在照生會反面,就表示會做得比照生會還好。 照生會接收福伯狗場時,已經是運作很久的團體了,資本也十分雄厚,而且福伯的狗只剩29隻。 不跟你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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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8 11:52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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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8 12:54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jordan在 2009/01/08 12:41pm 發表的內容: 我並不是哪一個協會的人,更不必去幫任何一個協會說話,只是你找麻煩的態度我才發言 人家沒去申請嗎?只是還沒下來而已罷了,攻擊一個剛開始的協會,這樣子很厲害嗎?還是替某協會擔心捐款會被瓜分走 我並沒說是社團法 ...
沒下來就是沒成立,沒成立就是非法網路勸募,沒協會卻用協會名義讓人捐獻是詐欺,很簡單的概念吧? 該問他們的請去問他們啊!為什麼在沒準備好的情形下就把一堆貓狗拖下水? 帳的概念你根本沒有吧?所以你也不知道什麼叫做見得了人的帳。 又來了,反正你腦子裡就只有募捐募捐募捐,捐款者拿了一張心理上的贖罪券,管他貓狗是不是有足夠的照料。 我也覺得照生不好啊!但是也不能因為照生不好就要昧著良心說這個不幸福私人貓狗場好啊!而且我還是覺得照生的條件做社團比這家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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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8 11:03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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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麻,這人真是夠了!臉皮夠厚了! 好心幫他們擦屁股的,這下子全都變成他的「中途」了! 真是夠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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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8 10:34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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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8 11:48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jordan在 2009/01/08 10:37am 發表的內容: 請問你哪個協會的地是自己的~這裡有什麼協會的人~你的英明瑞智難道看不出來嗎?我可不想污辱你的智商喔 我們並不想比爛的~但總比(照)樣募款的協會更能見光,至少帳款可以見人(金錢不是餵大人的肚子和閒人的~是給貓 ...
你是那個協會的人?那個協會不用向政府登記立案? 哪個社團法人是根本沒有人力就成立運作?哪個協會沒有基本資金與足夠成員人數就成立收容所? 帳款?你指10萬多的油、電、人事嗎?這是能見人的帳目嗎? 你們跟那家最爛的比,恕我直言,還比不過。人家募款能力強多了,固定成員與外圍義工人數也更多,而且很聰明的轉向TNR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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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8 09:20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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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jordan在 2009/01/08 10:15am 發表的內容: (現有的動保團體大多都是租來的地,協會剛開始當然萬事起頭難,難道別的協會一開始就有足夠的人力與財力嗎?如果有~請大方告知一下!再者協會一開始當然先募集一些資源~~搞斷糧~~言重了吧!!還是要學某協會一直搞募款 ...
請問我什麼?這裡有什麼協會嗎? 這比搞募款的某協會究竟總體好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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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8 06:36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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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8 08:19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紫貓物語在 2009/01/07 11:45pm 發表的內容: 快回家照顧你的燒錢貓啦 .....................
燒我的錢,需要跟你交代嗎?我又沒把貓丟山上,再來當有做事的人四處募捐別人的錢來燒! 不過閣下的作為,倒是可以提醒很多男性網友,某些品質不良的體液,還是用衛生紙擦擦算了,免得將來四處幫自己丟人。 妳是不斷希望提醒別人除了發言勸諫拒絕捐輸之外,其實還有很多的阻止此事繼續惡化的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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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貓咪旅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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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8 02:54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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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8 04:07am 編輯] 忘了自己是傳染病源而發言,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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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7 05:11 P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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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7 06:33pm 編輯] 有貓有狗,做什麼都不會太早~做什麼都是合法~真差勁! 多麻~人家不會想解釋的,上面不是說了,不差你那一點,你捐了算你衰尾~ 最多就是跟你說,在版面上發言的都跟他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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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7 12:07 P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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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個公開向社會募資的團體,該有不被批評的豁免權,特別是漠視動物福利時,公立收容所與私人收容所其實都是一樣。 如果對文字的理解,只能把反對意見看成吵架,基本就不適合使用網路論壇這種工具! 囤積寵物做救助嚴重危害了動物的生存質量,造成虐待動物行為,是不值得提倡的,了解更多看下面: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12&topic=10026&sho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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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7 05:53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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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窩在 2008/11/20 11:08pm 發表的內容: 狗妹~ 我知道你在指誰~ 就是我啦~ 我的狗送到協會~ 你有意見~ 去跟阿杰、岸ㄘ�A質疑~ 其實也輪不到你質疑吧~ 還有~ 你的圖像該換了吧~ ...
下面引用由貓窩在 2009/01/04 01:08am 發表的內容: 我從沒"付"給協會任何錢喔~ 捐款是$12000~ 是我想幫忙所捐的~ 也不關你的事吧~
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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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7 01:23 A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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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又來了喔~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12&topic=10026&replynum=last 請到正確場合發作,不要故意去影響其他得救貓狗的紀錄。 妳後面洗再多版,有心了解的還是可以從第一篇開始看的。 這位粉絲,謝謝合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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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遇到大肚貓~ㄤㄤ2007.11.7日歿~~~熄燈4個月後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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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6 11:18 P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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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7 00:57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紫貓物語在 2009/01/05 08:10pm 發表的內容: 不要哭 不要哭 去別篇打打嘴砲心情就好了啦 ^_<
此貓在我家燒錢中,我既不用募捐,也沒有把家裡塞爆變毒窟,然後找個協會繼續塞,這下還能用捐款滿足自己的心理。所以就不採用你有限的腦容量想出的建議了。 做什麼忽然昭告自己性別呢? 謝謝你讓我了解,低級趣味還是有市場的。 我開一欄讓你有目標,請勿繼續瘋狂四處打擾別人欄目。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12&topic=10026&sho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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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9-01-05 10:41 PM,
作者 貝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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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貝小米在 2009/01/05 11:43pm 編輯] 動保法一部份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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