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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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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8 11:39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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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月芽兒a在 2007/03/28 11:13am 發表的內容: @@",你沒有提到我還都忘記傳飛鴿要喵幣了~我會請義工們上來幫忙,謝謝你的提醒,感激感激.
不客氣,最後還是從法律的角度提醒一下 犯了錯後願意認錯得到大家的原諒,縱使免不了法律程序,但是法律還是有開一條後路給改過的人 犯了錯卻不願意認錯,並不代表法官檢察官沒有判斷真偽的可能(事實上他們每天在處理這些事) 上面很多貓友挑出你問題的錯誤,並不是非要妳面臨刑責一途,仔細看卻是處處生機(或許你只認為那是戰帖) 要到達海闊天空前總是必須先彎腰低頭通過面前的矮門 希望妳以後可以很坦然地跟你的小孩說 : 媽媽曾經犯了錯,但是因為媽媽誠實,所以大家原諒了媽媽 前面48頁,threebabies說的故事不錯看,有空看一下吧 另外大家是否願意原諒,從上面看起來就是坦白 + 認真負責地把錢好好轉到應該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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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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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8 11:20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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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白愁在 2007/03/28 11:05am 發表的內容: 整理一下您所說的過程 10~12月的義工:月芽兒(11月生產坐月子) ; sugar媽(總務) ; pingujuju(已非會計,但不知是否已退出) ; 白愁(忙錄未參與) ; pilicat1(忙錄未參與) ; 蒂玟(忙錄未參與) ; 心愛的(忙錄未參? ...
我想唯一有補助的案子是您去接洽的,當初也是您捐最多錢,最後一個案子也是您去接觸的,您的辛苦大家看的到,我也無意針對當中任何人,請見諒orz 但是,我比較不能理解的是,
下面引用由月芽兒a在 2007/03/28 08:11am 發表的內容: 專戶成員職務沒有在板上聲明,也是因為一開始,除了需要作帳的會計跟對外發言的發言人之外,其他職務,大家都覺得並不需要特別聲明,所以一開始,在職務上,就沒有對外做很正式的聲明,當然,這也是成員們所討論決議的,並不是我私人可以做主.所以後續,有做了一些變更,我們也沒有在板上公開聲明.
既然是合議討論,連個討論的人都沒有 既然管錢的數個月沒參與,既然專戶裡的錢被提光光,專戶居然還可以這樣經過七個月 關於現實上的責任當然小老百姓是無從插手的 但對於如此草率的制度運作,是不是也應該有人對論壇負責? 提供自己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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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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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8 11:02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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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月芽兒a在 2007/03/28 10:51am 發表的內容: 關於十月到十二月的案件,我是完全沒有在參與過,白愁是有打過電話跟我連絡,但是當時,我是請他跟總招集人連絡討論,我只負責在十一月把白愁代墊的三千元轉帳給他. 而十二月份有一個案子,我是有聽總招集人提過說他不 ...
我想應該就是這個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0&topic=1461&start=180&show= 對了,一點建議 : 關於飛鴿通知所有捐款及物資之人,如果您喵幣不夠飛鴿使用的話,可以請專戶內義工分工合作 如果其他方式都無法聯絡的話,不妨用飛鴿聯絡的方式聯絡各義工 我想他們最近剛好都有空上論壇了,應該很容易收到您的訊息 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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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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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8 10:21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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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justfree在 2007/03/28 10:25am 編輯] 整理一下您所說的過程 10~12月的義工:月芽兒(11月生產坐月子) ; sugar媽(總務) ; pingujuju(已非會計,但不知是否已退出) ; 白愁(忙錄未參與) ; pilicat1(忙錄未參與) ; 蒂玟(忙錄未參與) ; 心愛的(忙錄未參與) ; engl1050 ===>實際參與者 : engl1050(負責人) ; sugar媽(總務) ; pingujuju(?) 另外在這段時間內有六個案子待處理卻只有一個獲得受理(借用貓友rhodo的整理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0&topic=1461&start=615) 1月份義工: 月芽兒(歸隊?) ; sugar媽(總務) ; 白愁(忙錄未參與) ; pilicat1(忙錄未參與) ; 蒂玟(忙錄未參與); 心愛的(忙錄未參與) ====>實際參與者 : 月芽兒(?) ; sugar媽(總務) 2~3月份義工 : 月芽兒(歸隊?) ; sugar媽(總務) ; 白愁(忙錄未參與) ; 蒂玟(忙錄未參與) ; 心愛的(忙錄未參與) ====>實際參與者 : 月芽兒(?) ; sugar媽(總務) 而不但未處理閒置的前案,tujoyce在1,2月的時候仍有向貴專戶反應卻無任何回應,更不用提因為貴專戶毫無回應而卻步的急難聲請案件 雖然您一直強調貴專戶是合議討論的方式,不過看起來頂多兩個成員作決定,到後期可能一個或沒有 想說在這點上我的理解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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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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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8 08:44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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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月芽兒a在 2007/03/28 08:11am 發表的內容: 今天,我一直強調我不是專戶負責人,並不是要推委責任,只是想證明,我之前說我不是負責人這件事情是事實.我只是努力想讓貓友們相信我. 專戶成員職務沒有在板上聲明,也是因為一開始,除了需要作帳的會計跟對外發言的發言人之外,其他職務,大家都覺得並不需要特別聲明,所以一開始,在職務上,就沒有對外做很正式的聲明,當然,這也是成員們所討論決議的,並不是我私人可以做主.所以後續,有做了一些變更,我們也沒有在板上公開聲明.
請問貴專戶一開始的職務分配是如何?後來的變動又是如何? 若真是共同討論聲明的話,為什麼會停止運作數個月,又為什麼對於補助帳戶被清空一事毫不過問? 再對照貴專戶義工的發言....
下面引用由pilicat1在 2007/03/20 12:29pm 發表的內容: 我因為個人私事忙碌在加入長靴貓之後鮮少幫忙 以及跟他們開會 所以自覺自己在此專戶上面幫不上忙 加上個人私事太多 所以退出義工一職 也沒再和月芽兒有所聯絡 對於專戶帳款的事宜我也無碰觸到
另外...
下面引用由心愛的在 2007/03/21 06:35am 發表的內容: 全程未參與款項的管理 也未曾接觸到任何款項 當初入會聲明 僅能協助中途 也僅能探視雲林該縣市傷貓 未加入義工前見過2次 4/9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0&topic=1747 原po託她把小貓帶給我 另一天日期忘記 向她購買2日式貓籠,dvd撥放器,親自到台中索取 7/13加入義工後 7/29 接手義工 pingujuju 託中途的小貓(所有物資由她本人提供,與長靴無關) 8/8 與月芽msn閒聊,僅有此日對話紀錄(因與該事項無關,不公開版面) 另一天日期忘記 她來電告知是否能忙中途外縣市一隻懷孕貓,但因沒抓到,所以取消 日後未接到任何該縣市與其他縣市的案子 很抱歉,目前只有與pilicat msn有連絡 其他人員,電話號碼上並沒有做保留
以及.....
下面引用由蒂玟在 2007/03/15 04:03pm 發表的內容: 我只有在MSN上跟其他專戶成員聯繫 ((不過那也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了)) 現在月芽兒已經很久很久沒上線了...
下面引用由蒂玟在 2007/03/02 02:35pm 發表的內容: 各位貓友 抱歉 我自從去年約6-7月開始即因工作的因素 很少上論壇,也很少跟專戶的其他成員聯繫 直至最近上論壇才得知其他專戶成員退出的消息 所以發生了什麼事情,我也實在不是很了解。 至於專戶的負責人,我現在也沒有能跟他聯繫上 目前的情況,可能還是要等聯繫上了負責人 請他親自來說明比較清楚。
下面引用由蒂玟在 2007/03/15 10:17am 發表的內容: 我跟白愁一樣, 都只是負責去醫院探望傷貓。 錢的事情不是我負責的, 所以關於為何最後帳戶的錢會剩下那些,我也都不清楚。 很抱歉。
再加上白愁(之前已表明只負責探視無關討論,一時找不到引用,抱歉)與sugar媽板主 所謂的合議討論是跟哪些義工討論? 毫不知情的義工是職務就是不需要開會討論還是只是有什麼其他原因? 可不可以麻煩您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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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8 02:40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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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shandie在 2007/03/28 02:27am 發表的內容: 看到這裡這的是很無言 當初我也曾因為咪咪將事件被您這偉大有愛心的負責人攻擊過, 您卻不能向我一樣以身作則,負責任的把費用及大家的愛心交代清楚。 我也確認咪咪將被認養後,得到義賣購買人及捐物資人的同意? ...
這裡畢竟是長靴貓專戶的版,發言也請針對該專戶的問題以及其他貓友的發言作回應 節外生枝只會模糊了焦點 嘮叨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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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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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7 05:26 P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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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justfree在 2007/03/27 05:2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老爺在 2007/03/27 05:12pm 發表的內容: 人都是現實的 一但你犯了錯 不管之前你為論壇付出多少沒人看的見 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難道一個錯誤會掩蓋之前所付出的 畢竟她也曾經是長靴貓救援專戶義工 ...
所謂的認錯是坦白自己的錯誤,您相信他所說的解釋嗎?
下面引用由eddymlh在 2007/03/27 05:18pm 發表的內容: 我是可以的 為了6萬多元 將人逼成這樣 這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也不符合人性
我想您用錯比例原則使用的地方了 如果行為跟罪刑不成比例的話也是法官量刑的問題 覺得刑法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的話,麻煩您去提個大法官解釋 至於您說的人性,是被騙了六萬元還要微笑地原諒對方嗎?這好像比較不符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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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7-03-27 05:16 P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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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shy在 2007/03/27 04:49pm 發表的內容: 和某貓友前兩天聊起 他的一位從沒養過貓的朋友 因為常看到他家貓可愛 動起也想養貓的念頭 ...
我想論壇如果有正面的形象,那也是之前許多貓友們團結合作幫助貓狗的原因 但那也並不代表只有真心幫貓的人才在論壇註冊為會員 同樣的道理,如果論壇有負面的形象,也是其中部分註冊會員的所作所為而致 同樣的不表示論壇註冊會員都是詐騙集團的一員 任何地方跟方法都可能造成像詐欺取財或是侵占等等的犯罪 但如果有人用電話詐財,也不太會有人認為中華電信or中華電信的用戶都是詐騙集團或是壞人 我想論壇應該只是一個中立的發言工具 就像一個人可以拿刀切菜也可以拿刀殺人 但是不會有人認為那把刀是一把很壞心的刀,也不會聯想到所有拿刀的都是壞人 另外從別的角度來看,報紙也可以報導成"眾貓友其破騙局",這樣也算是正面形象了 也許可以跟你的朋友們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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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7 03:20 P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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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soniahsia在 2007/03/27 03:02pm 發表的內容: 謝謝justfree的解說,很清楚! 再請問一下, 如果想跟警方檢舉月芽兒案件, 是否由台中貓友出面會比較妥當? 因為月芽兒在台中, 有貓友提到說, 雖然檢舉是全台灣都可檢舉, 但做筆錄還是要去台中做, 這樣就有地區性的限制, 北部或南部的貓友想幫忙會比較麻煩, 請解惑,感恩!
通常行政機關內部會有移轉管轄的程序 至少,報案也是讓警察機關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方式 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 :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警察也必須轉到檢察官那邊 但是因為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本局網路線上檢舉信箱系統,僅提供您向本局檢舉犯罪;但您的檢舉,並未完成報案程序。您如要報案,請準備相關資料親自至就近警察機關或本局報案,製作筆錄,領取報案三聯單,完成報案程序 我個人認為不是在轄區內報案,在進行的效率上可能還是比較差的 其實,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 ;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一旦上了新聞雜誌,講誇張一點 如果檢察官在早餐店的時候翻閱到犯罪嫌疑的報導,或是地檢署有訂報紙跟雜誌的話,也不是不可能發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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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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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7 02:19 P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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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jam668在 2007/03/27 01:34pm 發表的內容: 有貓友說這是公訴罪,不用住那裡的貓友都可以吧. 以後沒有長靴貓不是一個問題,問題是他的影響,只怕假以時日,又會有另一個出現. 隨便放過,只會縱容有心人.現在大家都說民享很有信譽,怎樣可靠,(暫時看起來是) 但,大家心裡就沒疑問了嗎? 真的...就很可靠嗎? 誰敢保證? (敢保證的人又以什麼身份保證? 以什麼保證?) 請參看公開募款條例,募款前先不要自己犯法吧. 想問問有識之貓友,這是不是己違反公開募款條例,另外,款項私自挪用,或企圖侵佔 應該也是另一條...... http://www.kcpb.gov.tw/postcase/postcase_index.html
澄清一下,所謂公訴跟非告訴乃論之罪在意義上有差別 告訴乃論之罪是說檢察官加以訴追的話前提是需要有告訴權人(通常是被害人)有提起合法的告訴才行 ; 而非告訴乃論便是縱使沒有告訴人的告訴檢察官也可以加以訴追 而公訴是說在法院訴訟中原告是檢察官 ; 相對來說自訴就是原告是人民(通常是被害人) 今天大家討論的是檢察官能不能逕自發動偵查起訴,所以應該是非告訴乃論的問題 另外,由於違反公開募款條例的行為性質上是違反行政法規,並不是犯罪,所以不是只要有募款都可以用上面提供的方法報案,除非是有涉及侵佔or詐欺取財等等的犯罪事由 我想這樣補充貓友的意見可以比較清楚一點 P.S.關於論壇上的募款是合法還是不合法,並不在上面補充之中 嘮叨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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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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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7-03-26 01:10 P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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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離個題 關於是否涉及現實上民刑事責任已經是超出論壇本身的權限範圍 但是對於專戶內其他的義工,論壇是否應該追究其事前怠忽職守以及事後怠為處理的責任 畢竟除了在事後的解釋上,根本未見該專戶有何種具體的權責劃分 既然如此,那應該可以認為是合議制的方式處理案件 縱使事後發生疑似捲款的問題,專戶成員還默默地等到眾人開始口誅筆伐後才上來表示毫不知情,是否忘了自己的身分 這點可能還請板主思量一下是否處分,以健全論壇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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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7-03-26 08:57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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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最後的登入時間是去年12月31日 當時您應該已經知道帳戶被提領一空的事了 既然如你所說錢在您家裡未動,而專戶也沒宣布不運作 那麼當時卻沒有任何說明,也沒有打算將這筆錢由其他的義工另行開戶匯入以便繼續運作 唯一有可能的狀況大概是 您12月31日下線後 剛好貓爸才告訴你這件事 剛好您的電腦也開始重灌 灌完以後忘記密碼,您身旁的朋友(包括板主)都忘了信箱是可以查的到 又剛好您忘記信箱密碼 又剛好您們大家都以為hinet是唯一沒有提供密碼查詢服務的信箱,也沒有上去確認 種種的剛好以致專戶三個多月來毫無動靜跟交代 大概世上就是這麼剛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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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7-03-26 08:52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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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月芽兒a在 2007/03/24 08:01am 發表的內容: 貓爸在九月先把存款都清空,然後在十月申請,接著再十一月跟十二月都沒在繳任何一筆信貸或卡費,然後再十二月底協商成功,他才跟我提到這件事.
下面引用由月芽兒a在 2007/03/24 10:37am 發表的內容: 我之前有提過,貓爸是在十月份提出協商的,他大概是認為在九月底把款項清空就好. 當然,關於這麼細節的問題,我是真的沒問他,因為他知道他誤動用到專戶的戶頭之後,已經很自責了.
下面引用由月芽兒a在 2007/03/24 10:03am 發表的內容: 當時,我只請他去轉帳,而那筆捐款跟要請他轉出去的帳款剛好一樣是三千元,所以,他應該也沒有多想吧. 而且,就算當時沒有那筆捐款,他應該會存三千進去再轉出吧. 既然,他沒打算讓我知道他把存款領空,不管當時狀況如何,他也是都不會跟我說的.
所以不上論壇的貓爸在11月20日幫你匯款的時候,怎麼就知道在被自己提領一空的帳戶裡面有一筆足夠支付的三千元存款? 先不要說為什麼貓爸堅持要用一個理論上已經沒有存款的帳戶匯錢 一般人在認為裡面已經被提光款項的帳戶裡,唯一要匯錢的方式就是先存一筆同額的錢進去 貓爸連存都沒有存就直接從帳戶把錢轉出這就很厲害了 難不成以為那三千元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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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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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6 02:34 A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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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eddymlh在 2007/03/25 08:46pm 發表的內容: 每個人都是會犯錯的 如此苦苦相逼 真令人心寒 您以後最好都不要犯錯
這話怎麼看都覺得您也不相信負責人的理由 不如您勸勸他把真相跟大夥說了,讓大家考慮考慮 搞不好就皆大歡喜了 您說這樣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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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暫停捐款】(公告)長靴貓救援專戶-有需要救援病傷貓的請進-只限浪貓(救援區域: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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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7-03-25 11:30 PM,
作者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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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補充堂主的意見 在法律上會造成以後影響的應該只有刑事的有罪判決 至於曾經成為刑事被告或是有俗稱的前科(在刑事檢、警單位之內部資料,只要上過地檢署者都有留下紀錄,縱使後來不起訴或無罪確定之案件都會顯示在「前科紀錄表」之內。白話的說,只要上過警察局被問過話的都會有「紀錄」,只不過那僅僅是警方內部最初步的行政紀錄而已) 在法律上應該並沒有多大的實益。 關於懲罰性賠償跟和解契約的部份,應該是說被害人(捐款人)願意放棄行使告訴的權利,不過那並不會影響到檢察官發動公訴。 只是如果有悔意又得到被害人的原諒,那麼檢察官通常會下不起訴處分,也就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當然不會成立犯罪。(法條我就不貼了)。 不過要是讓檢察官認為毫無悔意的話,檢察官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理的機會就很大了。 我想這是值得做錯事的人好好想想。 如上面的貓友們所提到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有任何人整理資料去告發,檢察官就會也應該發動偵查。 以上是個人淺見,如有錯誤的地方還請指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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