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lilithgo在 2009/09/07 02:38pm 發表的內容: 問題在於 你怎麼知道被嚇到的人就是愛亂惡搞的人? 而不是一般人?
下面引用由貓貓在 2009/09/07 02:43pm 發表的內容: 現在我的認養人 也沒少過阿
下面引用由lilithgo在 2009/09/07 02:50pm 發表的內容: 說過了 問題在於你怎麼知道嚇到的是惡意的人還是普通人
下面引用由貓貓在 2009/09/07 02:54pm 發表的內容: 說過了 難道要為了怕嚇到普通人 就算了?
下面引用由貓貓在 2009/09/07 02:31pm 發表的內容: 還好你朋友在領養前 有問過你 不然貓送給你和你朋友這樣想法的人 對中途來講還更複雜 你說這樣在推廣認養動物上面輸很多 ...
下面引用由csf在 2009/09/07 02:08pm 發表的內容: 雅小姐,我可以了解你對那兩隻貓的不捨。不過你們所打的契約,從一旁えA若領養人不敷扶養,可將健康的小貓帶回,並憑領養過程中花費的發票,領取 10% 的補助。(或以領養幾年為單位,一年補助1000元之類的)。如果 ...
下面引用由csf在 2009/09/07 02:08pm 發表的內容: 雅小姐,我可以了解你對那兩隻貓的不捨。不過你們所打的契約,從一旁觀者的角度看,你並沒有保護貓。如果你所在意的是那兩隻可憐的貓的未來,當初的契約除了惡意傷害要賠償以外,還應包括若領養人不敷扶養,可將健康的小貓帶回,並憑領養過程中花費的發票,領取 10% 的補助。(或以領養幾年為單位,一年補助1000元之類的)。如果有補助,哪怕只是一點點,也會讓這兩隻小貓有另一個機會找到溫暖的家。妳的契約所在意的是懲罰不當的領養態度,而不是保障無辜的生命。所以妳的憤怒不是來自於妳愛那兩隻小貓,而是來自於你敵視不愛貓的人。就算你在這個論壇內找到再多的共鳴,就算你打贏了這場官司,如果契約不改,寄養人態度不變,那篇新聞也已經成功的讓許多認養人卻步。
下面引用由luffy在 2009/09/07 03:34pm 發表的內容: 奇怪啊! 看到的點是 基於 1.程小姐認養了1年多居然未屢行結紮 2.走失未及時通知送養人 以上兩點非常大點的疏失 雅小姐才提告不是嗎? 又不是認定程小姐蓄意丟貓 怎麼現在方向變成 1.認養貓有可能動輒得咎被罰款 2.嚇壞認養人 3.該不該簽認養協議 4.該不該罰錢 請不要模糊焦點了 也覺得雅確實有必要 提出新聞稿請記者端正焦點 1.結紮的重要性 2.請珍重生命,不論貓狗或其他小動物 3.飼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