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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inny2006/03/16 00:53am 發表的內容:
我之前早就說了
請專戶和雪小豆先生"私下"解決
不要在版面上公開討論
結果現在搞成這樣
...

有人看不懂  只好再貼一次

不明白某些人發言
措辭之強硬
給的究竟是單純意見還是聖旨
話是人人會講  各有一套標準
不照著做 就是不負責任不愛貓?
甚至還有人講什麼該說的人家都說完
該做的若還是不做 就巴拉巴拉的這種話
大家都是只出一張嘴的人
或著出錢 或者出力
但憑什麼強要第三人介入衍生的糾紛裡
大家對於興訟一事似乎非常期待
沒有人不想要給他一個教訓
但只是單純抱著樂觀態度期待勝訴
會不會有點不負責任
民事和刑事訴訟的強度和要求也不同
但送養人所要耗費的時間與精神折磨
其他人有可能幫忙承擔?
能給紀某人教訓當然最好
但如果連誰有資格出面都還搞不清楚
就要先討論到怎麼進行
會不會太武斷了些
下面引用由邏輯不通2006/03/15 09:06pm 發表的內容:
不要再吵了,各位大大....
很努力的看完全篇文章,發現到處都被口水淹沒....最扯的是連專戶義工都在幫忙噴口水....吵下去順自己的意....但對貓咪有任何幫助嗎
這次的事情讓我跟我朋友好生失望....以後不會多看這類  ...


失望???   誰不失望呀
每個人都對送到寵物店這件事視而不見
光是在挑些微枝末節毛病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為什麼呢   因為大家都知道不能碰嗎
因為愛貓的都知道這麼做有問題不能講嗎
實在是太令人失望了


雪小豆將沒有結紮的美短"拜託"寵物店一方收養
而且沒有簽下任何證明文件
事後求証店長他竟說與你不熟
當初說美美開刀需要五六萬手術費的寵物店附設醫院
因為後來忠明醫院說不須動手術後沒多久就被退回
和當初你向布丁媽說的是要帶兩隻美短給人送養
後來說法變成店長只要一隻說法實在差異太大
難免讓人心生疑慮
帶走貓的當時就說要給送養人的話
爲啥要拜託對方 更沒有簽下任何書契
以該寵物店不賣貓為理由  實在說不過去
何況美短後又被轉手給人  轉手的行為
我想就算是換做其他貓或送養人  也會覺得不妥吧
如果今天他真的是一位愛貓人  爲啥要轉給別人飼養
當初會有這麼多貓淪落到紀男手中
就是因為送養人當初想得不夠清楚
如果往後還是都只能靠著口頭承諾的形式送養貓狗
我想遇到這種情形的機會只會越來越多


下面引用由winniesa2006/03/15 03:20pm 發表的內容:
that's the point~
你說到重點了
大部分的人都把證據層次跟法律層次的問題混為一談
你的說法其實也印證了這點
...

看來我們稍有共識   大家也應該也比較清楚
此外我沒說過什麼事情都要契約認定這句話
那可能是你片面的誤會
之前我已經說過書面是最好的直接證據
此外也需要其他人證物證補強
希望大家回文前
真的能把文章都看完
斷章取義不若是徒然浪費大家時間

我不知道你是如何未開庭就對法院的心證這麼了解
也說過不是沒有機會勝訴
但絕對不是沒有敗訴的可能
是機率多少的問題
我個人看法  是不該報喜不報憂
當然確定到時要告  再來討論證據不遲

這裡不是辯論庭  也不是法律研討會
沒時間寫的落落長
我這樣說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懂

另外一堆人說要起哄說要告虐待動物或照顧不周
會不會...太好笑了??

第一個是要誰去告  
第二是去哪裡告
這些問題提議的人有搞清楚嗎
就下子又有人瞎起鬨
盡是說些不負責任的話

有問題飛鴿給我
法律方面的東西如果沒有必要
我想不需要繼續PO在這裡
可以等真的有需要做訴訟時
大家再坐下來慢慢討論
看怎麼樣幫忙這件事
不知各位意見如何
下面引用由tseng2006/03/15 03:11pm 發表的內容:
假如協議書有一定的效力
難道不能作為一種書面的證據?
況且.......開頭是專戶的義工提出
因為協議書有瑕疵沒有效力
...

你沒看懂意思吧
有效的"認養協議書"本來就是最好的書面證據
我指的是那些認為有沒有書面都沒關係的人
真的認為簽了名就能去告卻沒人敢簽的第二份"切結書"


去做當然就有機會
但我覺得也需要提醒當事人相對的問題
而不是一昧的持著天真樂觀看法   認為正義必勝
如果你覺得從另一各角度
來檢驗契約就是未審先判
閉著眼睛只看到美好的一笨份
簡直是自欺欺人
到時信賴你意見的人
真遇上了那些你認為對方不會提出的抗辯
受到訴訟的煎熬
最後結果可能不盡如意
那不是你說一聲盡力了就算了的
不論是雪小豆或是刀子力
他們都有自己的工作與生活
不是非得做什麼決定才代表愛貓
才代表負責

有關法律方面的事
我個人是希望你或是莎莎
甚至是其他有研究的人有意見
不若私下飛鴿連絡

第一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
若是這件案子需要興訟
或許大家可以一起想辦法
避免無謂的口水

第二也不需讓有心人趁機了解法律程序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6/03/15 02:45pm 發表的內容:
那我給你拍拍手
這樣可以了吧??

不需要 因為這種東西就叫浪費版面
好意心領
下面引用由fannylee2006/03/15 02:39pm 發表的內容:
整個事件的來由與過程,對於有疑問的,請參考1-90頁,有非常清楚也帶點混亂的說明∼
當事人(送養人,專戶)的說明與解釋也請見第1-90頁∼有漏漏長的詳細說明∼
對於法律有疑問的,在1-90頁也有提供一些相關法律  ...

內容我都看過  不曉得看完的有幾位
此事他能悔改善了當然最好
興訟是最後不得已手段
有人廢話一堆
我也懶得再解釋

重點我也想知道後面處理應對方式
是不是有人會對紀某有進一步處理
但不是有誰"該"去處理
而是誰願意接手接下來的事情
我們都知道他還繼續要貓
然後呢  
既然切結書上寫的像大家說的那麼清楚
有沒有誰真的願意拿那張"懂法律"的人
覺得像是聖旨的切結書
做點什麼
如果不行 還談什麼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6/03/15 02:38pm 發表的內容:
前面已經多少人說過的話
還要人家一而再  再而三的提起
還想聽到多好的口氣???
如果你跟我不一樣   不是光說不練的傢伙
...

那當然要看是什麼話囉
如果只是不負責任或其他情緒性指責  
那不聽也罷
救貓的 帶貓的 中途的 照護的全是他們
有哪一位是有義務應該忍受這些不好的口氣

我跟你沒什麼不一樣
只是不會把事情全推到別人身上
僅此而已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6/03/15 02:17pm 發表的內容:
前面多少人說過
協議書不是問題
你還要再這一點問多久??

協議書不是問題?
到現在還有人這麼認為
什麼東西都最好要簽約難道是無聊嗎
當然也需要其他証物證人
但不管是認養書或是後來的切結書
都是做直接有力的證據

你所謂前面那些人說的
都是民法的原則
怎麼證明是訴訟法問題
這點為什麼不一起提出來
讓大家知道

你打算要送養人上法院
然後在應該提出證據時
說"貓是我的  沒有書面證明  但民法說講過的話要算數"
您當時為愛貓興訟有沒有提出協議書佐證?
打官司真的不能靠一張嘴
我不明白某些人發言
措辭之強硬
給的究竟是單純意見還是聖旨
話是人人會講  各有一套標準
不照著做 就是不負責任不愛貓?
甚至還有人講什麼該說的人家都說完
該做的若還是不做 就巴拉巴拉的這種話

大家都是只出一張嘴的人
或著出錢 或者出力
但憑什麼強要第三人的專戶介入衍生的糾紛裡
大家對於興訟一事似乎非常期待
沒有人不想要給他一個教訓
但只是單純抱著樂觀態度期待勝訴
會不會有點不負責任
民事和刑事訴訟的強度和要求也不同
但送養人所要耗費的時間與精神折磨
其他人有可能幫忙承擔?
能給紀某人教訓當然最好
但如果連誰有資格出面都還搞不清楚
就要先討論到怎麼進行
會不會太武斷了些










下面引用由winniesa2006/03/15 11:52am 發表的內容:
呵呵  基本上我覺得這是小事情
畢竟你們進入紀家沒有侵害紀家家宅安寧的故意
而是為了蒐證  
既然沒有故意  依刑法原則上不處罰故意犯的原則
...


因為莎莎你也是基於一番好意
但你可能不太了解不方便公開的一些事實

另外 刑法原則上不處罰故意犯這句話
不知道是不是筆誤
根據我知道的中華民國刑法
應該是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 過失犯為例外吧

[這篇文章最後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5 02:0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6/03/15 09:32am 發表的內容:
哪裡有兩手空空了?
他們現在可以握有的證據
跟我那時幫點點討回公道的時候一樣
只是不利用而已
...

之前說過的看來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
你是當初的送養人 於法提出訴訟合情至理
現在連基礎的認養書都沒有
切結書部份也有問題
是哪點和你當初一樣
連當事人地位都不一樣好不好

專戶大部分人都是基於第三人地位
就像現在的你路人相同
有什麼資格要去告人家
就因為他們有募款費用?
所以包接貓 包中途 包送養 包監督 還得包民刑事官司
沒有人想輕易饒過那種濫人
但是搞清楚
可以提起訴訟的人
絕對不是像我們這種路人甲乙丙丁
而是當初的送養人一方

如果貓貓當初不出面去告那對情侶
請問有誰可以代替你去告他們
光是那群說懂法律的人
說什麼路人在上面簽個名都可以代表權利轉讓部分
就夠讓人不敢恭維

最後大家都沒看到這段嗎
這也是爭議的一部分

雪小豆將沒有結紮的美短"拜託"寵物店一方收養
而且沒有簽下任何證明文件
事後求証店長他竟說與你不熟
當初說美美開刀需要五六萬手術費的寵物店附設醫院
因為後來忠明醫院說不須動手術後沒多久就被退回
和當初你向布丁媽說的是要帶兩隻美短給人送養
後來說法變成店長只要一隻說法實在差異太大
難免讓人心生疑慮
帶走貓的當時就說要給送養人的話
爲啥要拜託對方 更沒有簽下任何書契
以該寵物店不賣貓為理由  實在說不過去
何況美短後又被轉手給人  轉手的行為
我想就算是換做其他貓或送養人  也會覺得不妥吧
如果今天他真的是一位愛貓人  爲啥要轉給別人飼養
當初會有這麼多貓淪落到紀男手中
就是因為送養人當初想得不夠清楚
如果往後還是都只能靠著口頭承諾的形式送養貓狗
我想遇到這種情形的機會只會越來越多

之前救援出來的貓怎麼處理
與之後紀某人的應對方式如何
我想可以分成兩方面討論 免得混淆不清
下面引用由may2410tw2006/03/15 01:14am 發表的內容:
因為.....我不是法律人  不懂太多實際操作面的....
也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有誤  有錯的  請法律人指點
(我只在補習班上過民法與法緒的課  上了n年)
在這邊  對於契約方面
...

契約多是非要式   這是法律規定的
哪有什麼認不認同問題
書面只是為了舉證方便
是最直接有利證明
防小人不防君子
如果連認養書都沒簽就把貓送出去
將來就算想要回貓
上哪找有利人証物証

之所以強調"當事人"
是強調訴訟上可以主張權利的人
簽名的恐怕也未必是送養人
訴訟法才是程序問題

之前簽約或是救貓的事不論是否圓滿
雪小豆出錢出力都是無庸置疑
但個人覺得比較可議的是
將沒有結紮的美短"拜託"寵物店一方收養
而且沒有簽下任何證明文件
事後求証店長他竟說與你不熟
當初說美美開刀需要五六萬手術費的寵物店附設醫院
因為後來忠明醫院說不須動手術後沒多久就被退回
和當初你向布丁媽說的是要帶兩隻美短給人送養
後來說法變成店長只要一隻說法實在差異太大
難免讓人心生疑慮
帶走貓的當時就說要給送養人的話
爲啥要拜託對方 更沒有簽下任何書契
以該寵物店不賣貓為理由  實在說不過去
何況美短後又被轉手給人  轉手的行為
我想就算是換做其他貓或送養人  也會覺得不妥吧
如果今天他真的是一位愛貓人  爲啥要轉給別人飼養
當初會有這麼多貓淪落到紀男手中
就是因為送養人當初想得不夠清楚
如果往後還是都只能靠著口頭承諾的形式送養貓狗
我想遇到這種情形的機會只會越來越多

之前救援出來的貓怎麼處理
與之後紀某人的應對方式如何
我想可以分成兩方面討論 免得混淆不清





下面引用由justfree2006/03/15 00:28am 發表的內容:
貓都已經救出來了不是嗎??剩下的是紀小弟自己所購買的貓,因此無法要求他交出吧(我想前面也講了很多了)
今天雪小豆所簽的切結書頂多算是和解書吧    
以放棄他自己對於紀小弟的追訴權(他所送養的貓遭虐)作為籌碼  ...

這些前面都講過了  爲什麼每次都要重複呀
我只想知道後續要怎麼處理  
下面引用由justfree2006/03/15 00:26am 發表的內容:
還沒去蒐集證據跟儘力尋找請求權基礎,就宣判當事人敗訴或是上法庭是律師的失職喔

連分析都不會   搞不清楚狀況就想隨便去幫人打官司
被刮一頓才發現當事人不適格  比較可笑吧
下面引用由justfree2006/03/15 00:04am 發表的內容:
所以說律師官司打輸了都可以用這句話來安慰當事人嘍??

那要先看當事人有多少東西吧
兩手空空上法庭的人
大概也和你一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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