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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亮亮傍晚看過醫生的答覆情形如下:
確定與粉刺無關(粉刺是生長於皮膚上,而亮亮的是長在口腔內),
其為天然生成,與黑色素有關無誤;
至於是否有可能轉成惡性瘤?答案為是,但機率非常小.
有無事先檢驗方法?答案為無,只能到真正發病時作化療處理.
所以只能駝鳥心態的祁求惡運不會發生在他身上,
或是不要亂想,希望此情形是較單純普遍的黑色素斑而已.
bikevts wrote:不知道剩下的狗飼料可不可以給浪喵吃

能避免最好避免,
因為兩者的主要營養成份訴求是有差別的;
再者,似乎貓飼料的嗜口性比狗飼料嗜口性來的佳,
自己看到和聽到的,多是狗會去搶食貓食,
少有貓會去搶食狗食的聽聞.
甜蜜的負擔~
我這兒位於高雄,去過高雄的寵物用品展,相較台北的規模是遠不能及的..
折扣優惠是與原價作比較,實際價格還是比不上網路賣家,
所以去參觀,多抱持看看有無新玩意出現或個人工作室的手工製品為主.
lbj wrote:
我想. 你對這"契約"有過多期許了
1. 貓不會打電話求救. 更不會受委曲跑回娘家
從單純照片能得知貓過得好? 頂多只能證明他沒餓死
2. 照片也只能證明貓沒消失
3. 不平等契約確實會引起人不願意認養
4. 有動保法保護即可
你把契約放在"人對人"的平等
其實突顯了一件事: 貓是不會也無法抗議. 只能默默承受

送養人只能得知貓還活著這狀況而已
對吧
所以這契約的"虐待動物"要成立. 基本上要天時地利人和
認養人只要說句:貓跑了..........
上法院也不會要全額賠償. 滴幾滴眼淚就可以了
這也是我認為這契約只是立辛酸的而已

如果"契約"的定義向您說明至此,您還是無法瞭解,我會好好反省自己敘事能力竟是如此不堪;
也只能話盡於此,畢竟牛頭不對馬尾,再談無益.
最後告知您,您今天可以會員資格上貓論侃侃而談,就是與站方簽訂了書面契約,願意遵守站方所提發言規範的遊戲規則,
書面契約有什麼好處,想想為何未登入之訪客每每有數百名只能作壁上觀,卻無法入內與版友一齊高談闊論.

glume183 wrote:
mei947 wrote:有人用自助餐的趕蒼蠅用的 旋轉機給貓玩嗎?
應該比外國玩具便宜多了
可惜我家天花板太高 勾不到 不知裝那裡才好


我也超想裝那種自動的東西啊!!!
尤其之前看一個...怎麼說
他是會自己"吐"出一條繩子的機器
也是在YOUTUBE無意間看到的 貓就玩得很開心 可是也不知道該去哪買...更不知道明子~"~

前一陣子在市場交易版上很熱門,也有些貓友因毛孩不領情二手賣出的,只是價格不便宜就是了.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s/list/160826.page
嗯~
充滿著熟悉信任的味道,
洋溢著溫馨安全的幸福.
zb355236 wrote:
嗜口性真的很重要!!!
我們家貓咪不愛喝水就讓我超頭痛了

像人類的營養品不是也會有純不純的區別嗎
我主要就是想問有沒有什麼比較純的品牌~

我只大略知道人類營養品的區別,
我朋友建議我選擇大型製藥公司生技部門所研發的營養品會較有公信力,
至於貓屬營養品,應也可從這個角度去思考.
lbj wrote:
所以我只能憑自己的眼光挑選認養人了
說真的. 訂契約又如何. 最低限度保證他"餓不死.沒有消失"而已
但貓生活的好不好. 主人待貓是否用心?
這不是一張薄博的紙能規範的
與其如此. 我寧願挑選會真心對貓好的
但世事總是無常
所以我都會跟認養人說:
不想養. 養不下去或是錢花不下去時. 不用做任何解釋. 請把貓還我. 我都收
就算在台東. 我都開車下去接他回來

您可能還不瞭解我對"契約"的說明
送養貓的行為就是一種(無償)契約(可由任何形式完成締約)行為,
而薄薄一張紙(書面締約)裡面是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表達清楚知悉,
它當然不能保證雙方是否如約履行,但至少一來可產生我前述防君子的嚇阻功用,二來則是事後討公道(上法院)的證據功能.
如您所稱知道世事無常,且善盡送養人(飼主)之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若不想養可隨時送回),這是值得稱許且不容置疑的;
但法院看多了以後,會知道這年頭真是歹年冬厚小人,不是每個人都如您會對自己權利義務關係、該負的責任勇於承擔的,
我相信開版者最不放心的也是此點,因為感受不到送養人有為小貓著想的積極作為;
若是只急於脫手而無後續退養或追蹤事宜(轉移自身責任),想必也是眾貓友所不樂見的啊!
我家是買一種由天然香茅精油製成的軟膏產品:能益淨天然防蟻侵
只需塗抺於螞蟻可能入侵處的周圍,就可避免食物被入侵;
若找到蟻穴出入口處,螞蟻即會迴避甚至舉巢遷徙於室外.
經實地使用,連續二年出現螞蟻後,一經塗抹就未曾再現踪影,滿神奇好用的產品.
Sammie wrote:看起來非常像長香菇誒,
我家少爺最近又發作,
剛開始是粉紅色小疹,以為被蚊子咬,
隔5天然後有變成突起的硬結痂(黑色)
它自己把黑結痂舔掉,
皮膚上有一個黑色的痣(大約0.7cm直徑)
去照伍氏燈,蘋果綠的〜〜
果然是,
所以又在吃藥,2天擦一次藥浴,
一個禮拜大洗一次。

去給醫生看,越快越好

真的是不太對勁!
今早把亮亮的嘴巴撐開看個仔細,
哇哩嘞!已稱不上"痣"了,竟連成一大片,稍晚會去看醫師說法如何.
謝謝大家的建議!

承上(本人45樓之發言)
若單從法律的角度切入,開版者的疑慮其來有自,非版友所稱"法律沒有規定如何送養"芸芸,甚至可說是"依法有據".
送養人將貓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稱為"占有",故事實上之占有即對於物(貓)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而符合動保法第3條第6款飼主之定義受本法規範.亦即送養人在為小貓找家時,已自願成為(承擔)類似所有人地位而居,自應受相關法令所拘束.另同法第5條對飼主有如下限制: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再者,談談"契約"的問題.
所謂契約,係指由當事人雙方對立之意思表示相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本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精神,在不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之情形下,任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公力之介入與支配,所以其方式(不要式行為)或內容原則上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一般人會誤解白紙黑字的書面訂立才稱作契約,其實它只是契約方式的一種,口頭、手勢或約定成俗的方式(如至超商買東西,拿了東西就至櫃檯結帳;上貓論要發言,就去註冊為會員)均無不可,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至於該法律行為有效與否或效力未定,則屬法律效力問題,不在本次討論範圍.
再來是版友質疑"契約效果"(應指書面契約)的問題.
法律原本就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標準,且是"被動"的被適用,只能事後討回公道,莫寄予萬能或保證的不切實際幻想.惟防人之心不可無,所以口頭式契約往往事後發生問題時,總是空口無憑而乾瞪眼,無法依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書面式契約雖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但至少可防止君子因人性怠墯貪婪而沉淪為小人,有其一定之嚇阻效用,難謂毫無作用.且犯罪學中有所謂被害者理論,簡單說,為避免自己暴露於高風險,不幸又遇上有動機有能力的加害人,使自己成為被害目標,我們可以事先有所作為來降低被害風險.而我們日常生活處處充滿著締約行為(只是沒有注意罷了),對於利益小或可堪信任之人,當然為省去麻煩(注意義務)可以不必在乎其形式,但是對於將寵物視如己出時,是否以書面締約方式求得基本保障(白紙黑字除讓我們知道當事人雙方的遊戲規則外,更可時時警惕莫忘締約初衷),大家可再作一檢視.
最後要說的是"寒蟬效應"問題.
相信此點也是版友主張愛心應不必受過多限制的原因,而司法實務上的見解似趨向於仍應受與一般人相同的規範;亦即一視同仁,道德情操高尚固然值得嘉許,但付出愛心的同時,也請考量自身能力(量力而為)與注意義務,否則對接受的一方不代表雪中送炭,反倒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無福消受了.
cyeh wrote:據我所知噴劑是立馬見效, 插電要插一陣子才有味道出來才會生效。之前丁生病時, 我是家裡插電, 到醫院用噴劑, 不知是否心裡作用, 我是感覺他脾氣會好些。so far我現在如果帶呆呆去同事家, 會順便帶去噴一下, 以免呆亂尿佔地盤, 因為呆有這個不良記錄, 至目前為止, 我覺得是有效的。

自己雖然之前認為用不到,但想想每次出門時,毛孩緊張的模樣,
我想我也會嘗試買噴劑試試看,至少多個安撫情緒的方法也不錯!
glume183 wrote:
這樣餵了幾天了 不知不覺...好像習慣了
看他們每次都衝來狂吃 就知道他們一定不是每天都有人餵食
有一餐沒一餐的真的很可憐
雖然我給不起什麼比較好的乾乾罐頭...
但總比他們餓到發慌去吃那些垃圾臭酸廚餘來的好
每次餵完回家 總會對家貓說 你真的很好命啊!!!!

~ 總會對家貓說 你真的很好命啊~
好熟悉的話語,
也時常聽我家太座跟家喵講同樣的話耶!
雖然喵媽後面會補句:還不去謝謝恁拔~歸功於本人,
但..她才是財政部長呀!

佩服版大的理性與高EQ,
畢竟以理性迂迴之姿去協調並緩和對立氣氛,
總比去激怒一個與我們主觀價值不同之人,
對於我們的目的~減少貓咪暴露於危害的高風險中~
來的有用與事半功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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