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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短毛貓 wrote:
愈描愈黑了
看似對浪貓視而不見比帶回家找人認養正確

牽涉到個人主觀價值與自身能力評估之事,
難有所謂正不正確的評價吧?
個人會在乎的是,
既然已將貓帶回,則拾貓者已是形同飼主地位,
即應善盡飼主之照護注意責任;
至於對貓應如何後續處置,
亦應循上開原則為前提.
茲舉出另項日常生活常見之契約供版友比較思考~
相信版上很多貓友都有在外租屋甚至自己家裡就有房子(房間)出租的經驗,
此即所謂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性質亦屬不要式契約,
亦即祇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即可成立,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其締約方式,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雙方高興,口頭方式一樣可以進行(誰說口頭就不能審核).
那麼不認同或不屑書面締約的貓友們,
可否告知當您過往為承租人或出租人時,對於當事人他方為陌生人的情況,
是否亦是以口頭方式完成並履行契約?
同樣的,在外出差旅遊者,是否有人可不經check in即可入宿的?
相較於寵物送養契約,自認愛心滿滿的送養人(即飼主)且受動保法規範對
動物有照護注意義務,為何要選擇與租賃契約不同方式進行?
難道因為房子貴重所以能小心就小心,寵物就任由他聽天命行事?
有哪位出租人因害怕房子租不出去,就委曲求全改成口頭方式進行?
為什麼在愛心(?)的大帽子掩飾下,就可逃避法規範(本案送養人將貓送養給國二生的行為)的拘束?
為何有愛心的領養人認領米克斯,就認為書面契約是麻煩是拘束甚至是刁難?
(領養人當然也有修改甚至另訂契約內容的權利,才可能達到"雙方意思表達一致"的契約成立要件)
又為何要區分認領的是浪貓還是他人出養的家貓呢?
若是與貓有緣且願意給他一個健全的家,那麼執著點不是應放在貓身上嗎?

ms72103 wrote:
除了看醫生,但就算帶出去看醫生,也不太可能在診間被其他貓狗攻擊。

提供一則自己家貓看醫的不愉快經驗給版友們參考~
某次不明原因造成胖胖(頭像那隻)行為及排尿異常(此部分僅簡略帶過),
又正值假日,固定看診的動物醫院休息,就上網查詢高雄地區假日有看診之醫院後帶去,
經過一番初步檢查仍無法查明,醫院建議照X光及顯影(但該院無相關設備,須隔日帶至檢驗所)
並留院觀察作息、飲食及排泄等情形,且通知於隔日中午前帶回.
隔日到院後,院方將胖胖從後方住宿區帶至前方看診區,說明胖胖已能正常飲食及排泄(尿);
雖懷疑體內有異物或結石,但從片子上看來已排除此假設,且血檢指數正常,
而實際發病原因仍不明(亦即無法確診),需回去後再觀察幾天看看,並開二日份用藥.
在等待取藥期間,胖胖顯得焦躁不安並不停喵叫(後來才知是哀嚎),自己只能不斷安撫他,
以為他不習慣醫院環境或太久沒見到把拔而吵著要回家,
當他看到院狗(該院養了兩隻牛頭梗)時,更是嚇得馬上把頭縮回外出袋內(這是過去不曾有過的情形),
當時的我還一直認為,想不到才相隔一日不見,就對胖胖的影響如此鉅大.
回到家後數日,雖然當初看診的目的已達到(即未再有發病時的異常情形);
但嚎叫情形卻變本加厲,只在安撫時稍稍停歇,未久又是一聲接著一聲重覆不斷,
太座要給他梳毛時更是極力抵抗,所以被我給阻止,希望在他情緒恢復時再說.
渡過難熬的一週後,終於情況有了好轉,自以為胖胖可能在住院時被其他貓狗嗆聲的陰影畫面已擺脫才會好轉,
卻在為他梳毛時,發現一個令人為之氣結的驚人秘密~
怎麼在他右後腹部發現齒狀已結痂傷口?將該傷口周遭的毛剔除後,一個直徑約十公分的咬痕呈現出來,
天啊!那天殺的醫院讓他院狗幹了什麼好事?一個反應遲鈍的把拔,
讓胖胖平白無故遭遇到如此意外事故,且獨力忍受那撕裂痛長達一週而仍不自知.心如刀割,痛哪!
至今每次在為胖胖惜惜時,撫過他那已無法再長毛(已確認該處毛囊壞死)的部位,
就會不自覺想起這段不愉快經驗,也很慚愧沒有把他照顧到最好;
且在他痛徹心扉的那段時間,沒能為他處理傷口減少傷害..
就此件特殊案例本人有幾點建議供參考以防患於未來~
1.動物醫院有院狗院貓且未關於籠內者,可列為排除看診的名單內.
2.當自己毛孩因看診或美容而離開自己視線後,領回時最好先檢查一遍全身有無不明傷口.
hoshi524 wrote:我們家貓貓也是吃好事多紫色包裝
吃了差不多半年左右
有一次其中一隻剃毛,剃完毛之後毛就沒再長長,而且身上的虎斑斑紋消失,本來是灰色混黑色的金吉拉,後來的毛色變得像是藍貓一樣,整隻只剩灰毛,黑色虎斑完全消失
還有一點掉毛的情形,毛長不出來
後來帶去給獸醫看,我們本來以為是黴菌,後來才知道是吃得不夠營養,
馬上幫他把飼料換掉,
換成優格成幼貓,過了兩個月,他的虎斑慢慢出現了,然後毛也慢慢長長了
跟大家分享一下,雖然未必每隻貓吃這個都會有這種反應,但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家貓貓有這個經驗

其實大大有點出該產品最大的問題~營養成份不足,
所以將該款飼料當作家裡毛孩唯一飲食來源的貓友需三思,
最好搭配其他主食,才能避免長期攝取營養不足所引發的健康問題.
mimicomilu wrote:
家裡的貓皇帝老爺已20歲出頭,據我本身的觀察

貓咪長壽與否,個人提供以下幾個不專業因素:

1. 貓咪自己先天的體質
2. 貓奴所提供的照顧環境(包括居家衛生、飲食、醫療...等)
3. 性格溫和又活潑好動的貓較長壽(貓皇帝仍很愛玩,但「續航力」較差
4. 若要送寶貝去美容,絕對要慎選「不麻醉、不打鎮定劑」的業者
5. 家中物件的放置要多留意(曾有朋友的貓被落下的音箱砸中而變天使,也有送養的小浪貓誤食收養人家中的蟑螂藥而早夭....)

貓皇帝仍很愛玩~
哇!貓瑞還有如此體力與童真(羨慕中)
白天時候儘可能陪玩(互動式玩具)消耗他體力,
晚上則以益智性(貓咪自己玩)玩具、貓跳台、貓隧道(也可以紙箱堆疊自製)等
可由貓咪自行爬上爬下探索之玩具,讓他轉移遊戲目標(即飼主).
若貓咪屬鋼鐵貓型永遠操不累且一定要有人陪玩者,那您自己作好心理建設(就遇到了嘛),
畢竟幼貓此時的活潑好動,算是件好事.
~各位貓友請多多利用這個資訊...若路邊發現動物屍體不用嫌麻煩..用紙箱裝著放在旁邊請環保局來收...~
+1
感謝您提供的資訊

瞭解狂犬病的傳播方式(狂犬病病毒隨著動物的唾液,透過動物抓、咬的傷口進入人體)後,
端看您是持"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論者,還是"能準確評估並控制風險"論者.
然在台灣地區正式宣佈為狂犬病疫區後,主管機關及各地獸醫均極力呼籲"帶家中飼養的犬、貓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種"的同時,
自己的立論為:何不配合專業人士之宣導?
鬍鬚變短在我家也很常見,咬斷還是撞到折斷則不可考;
但不至於會影響到後來身體狀況,而鬍鬚終究會長回來,就不需太過擔心.
二個月小貓活力旺盛,且親兄弟會互相遊戲追逐,這是好事,
一來身體健康無虞,二來彼此模仿摸索學習,對社會化有益,三來消耗過人體力,不易引發咬人等偏差行為.
若怕他們以後不親人,可陪伴他們一起玩(互動式逗貓玩具),以培養人貓共處氣氛.
強迫貓咪在此期間多喝水,
並預先查詢附近24H有看診之動物醫院資料,
以防有異狀可立刻送醫處理.
fna232 wrote:柚子選手也來參賽~
姿勢100的同時 也不忘拋個媚眼^.<

又一個違背運動精神的~
企圖以美色誘惑裁判加分~
檢舉!檢舉!報告版大,不公平啦~
glume183 wrote:
讓我想到說 我之前大概在領養後五個月了 也是那個送養人要來看看貓咪
我就很開心的 還把家裡打掃好 很期待他過來看 還在想貓咪看見他會不會認得之類的
結果...他也沒有來...~"~
害我還有點失望地說...

送養人也住澎湖嗎?
若在本島且實際上也真的去看貓,
應把當地所有好料都端出來好好迎接貴賓啊~
西木 wrote:
我是喵爸 wrote:
確定與粉刺無關(粉刺是生長於皮膚上,而亮亮的是長在口腔內),
所以只能駝鳥心態的祁求惡運不會發生在他身上,
或是不要亂想,希望此情形是較單純普遍的黑色素斑而已.


第一張照片看起來真的很像粉刺,原來不是啊0.0

所以是為口腔內的黑斑囉? 黑斑表面有壟起嗎?
一直以為口腔內黑斑很正常....因為我家4隻貓嘴巴內周邊都有一部份一部份的黑斑
哎哎哎哎?!!!!

第一張圖應是原開版大大po的圖喔!
自己因以為情形類似,所以借用版大的版面發問造成混淆,歹謝歹謝!
我所po圖中,亮亮在張嘴時,下排口腔中間牙齦處的黑點(痣)即為一處,
黑斑表面去摸,確實就如人類長痣般有壟起,
醫生要我持正面想法,亦即口腔內黑斑在貓貓來說,也算是滿常見的,
只不過我後面的推論(形成惡性腫瘤)也是有可能,不過機率非常小,不需過度擔心~

yvonne19 wrote:板主
借個板面問一下無關問題

請問喵爸
頭像上的貓看起來好壯啊
我想問很久了
牠幾公斤啊
先生還小姐?

我認為可能是角度產生的誤差啦!
雖然他小名叫胖胖,公貓,3.8公斤;
但遠不及他哥哥~亮亮的4.7公斤.
schlempf wrote:我想lbj要表達的是契約只是一個形式,無法阻擋心懷鬼胎的人
就像註冊帳號要點一堆我同意,就算人內心不認同,還是可以註冊進來暢所欲言,有否違反所謂站方認定,真要訴爭還不見得是站方都有理.
認養貓契約也是一樣道理,真要惡搞的人二話不說簽了把貓帶走後,人家養貓方式是否有虐待或不當方式,也不是送養人說了算,就能把貓帶回來.
就像大家都參加過喜宴,哪一對新人不是山盟海誓.甜甜蜜蜜,播的歌還是:今天你要嫁給我,但是之後真的都幸福美滿不離不棄嗎?我想離婚率數字會說話
難道人生要因為害怕風險而不敢做嗎?應該沒必要這麼杞人憂天

我只想不客氣的問:我的回文你們真的懂嗎?借用lbj先前發言「所以你是什麼都不知道 來這裡"灰"的嗎?」
如果要討論的客觀面基本定義都不了,就洋洋灑灑自以為是發表一大堆主觀價值說,那也只是偏離原意(抱歉我忘了,什麼叫定義?自己不去查明就按自認為的定義去瞎掰,還要原發文者把文獻教科書搬上來指導啊)扭曲式的打濫仗,本人沒有這個閒功夫,更沒義務去下指導棋.如果對我先前"契約"定義解釋認為與法有誤者,歡迎法界前輩不吝斥駁.
來點輕鬆的題外話~
話說我家小巷口原無設置紅綠燈交通號誌,鄰居甲見了紅燈照闖不誤,鄰居乙看了覺得不妥,好心向甲規勸這樣違反交通號誌,哪知甲因此腦羞成怒,先是說交通號誌是給開車或騎車的人看的,我只是走路過去,誰規定要看交通號誌,況且這條巷口原來就沒紅綠燈,何必多此一舉,走路又不會撞死人,沒有紅綠燈前,也不曾看過有人不守交通規則而受傷啊;接著將箭頭指向乙稱,你能不能保證有了紅綠燈後我走路上街就不會發生車禍?如果不能保證,憑什麼要我遵守,且我只相信交通法規能夠實質保護用路安全,干交通號誌何事?路人丙經過也盲目的跳入戰局與乙爭執,甲說得對喔!這個地方沒設紅綠燈前真的沒發生過車禍耶!且就算發生車禍,難道就叫我今後不要出門了嗎?為何不想想看某某大條路,設了五六個紅綠燈,結果車禍幾乎天天上演,所以有設紅綠燈不代表不會發生意外,那麼乙為何如此雞婆要甲去遵守交通號誌,應該沒必要這麼杞人憂天.

最後要說明的,每個人都有自己心中主觀價值,能不棄嫌互相交流都應予以一定的尊重;自己或許還稱得上是半個法律人,也深知一般未曾接觸到法科的人對法律名詞的疏遠甚至嫌惡,對此更應有所包容與理解.惟在精準的定義與嚴謹的邏輯論述要求下,所受訓練是不容半點讓步,此點還望其他版友多加擔待.若要依法論法者,歡迎不吝賜教;若純打筆仗枉顧法理者,抱歉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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