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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睡覺時間會這樣叫,或許是天氣轉涼,想找人"客燒"(台語發音)吧?!
結果一進房門,看到主人太興奮,忘了是要進來睡覺的..

可以為小貓準備專屬又溫暖的睡窩試看看,
且要求他配合作息,就寢前確認貓已吃飽(天涼胃口跟著大)後,
若再聽到喵叫,切記不需理會,讓他知曉睡覺時間是沒人會去理他的.
請問~
下層的雅房,可否承受上層雅房裡的住客重量?
鬼喵 wrote:
schang99 wrote:所以板主請問你想問什麼, 謝謝

發文發錯地方了......

嗯~是家中寶貝的分享文唄!
那麼..筱筱多大了呢?與版大相處多久了呢?
除了愛討摸摸,還有無其他撒嬌方式(如翻肚、呼嚕、輕咬腳跟、划數字拳..)?
小貓先結紮+1
現在誰在亂尿已不是重點了,
因為已有貓在劃地盤,另隻貓感受到壓力,也可能以噴尿回敬對方,
如此一來導致惡性循環..
為免難以善後,還是先把可能的因素給排除掉吧!
熾藤昊 wrote:因為有人餵食
所以才會越來越多貓吧

既然是你在餵食 表示你在養牠吧

所以他們也算是你的寵物
他們亂小便
依廢棄物清理法.是這樣處裡沒錯

因為你是 "飼主"

以上是個人觀點

如果說餵食=餵養=飼主的論述成立,
那麼依動保法相關規定,飼主對寵物=流浪動物的保護義務有下列規範: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11 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這是否意味著,所有曾餵食過流浪動物者,都得準備一筆罰款預備金等著動保處人員上門開單?
因為有哪位餵食者,可做到不違反上開規定?
相對的,若此解釋可通,動保法擺在那裡也已數年卻未見開罰,主管機關是擺明在瀆職嗎?

個人見解~
先前農委會請到號稱"少年法之父"(去他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李大教授,
硬要將"餵食者"與"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劃上等號,結果只是突顯法律人的無知,
或許諱於動保人士的反彈,隨後又補述到:「餵養者構成飼主,必須有主客觀條件:
客觀要件如犬隻的特定、領域性、餵養以及人犬互動等,至於主觀要素則是行為人必須
知悉自己在領管犬隻,並可影響其行徑。」(此段有解釋等於沒解釋之文,節錄自黃泰山FB-
給農委會陳保基主委的一封信)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9%BB%83%E6%B3%B0%E5%B1%B1/%E7%B5%A6%E8%BE%B2%E5%A7%94%E6%9C%83%E9%99%B3%E4%BF%9D%E5%9F%BA%E4%B8%BB%E5%A7%94%E7%9A%84%E4%B8%80%E5%B0%81%E4%BF%A1/553365281358379
由此可知,主管機關瞎掰餵食者即視同飼主一說已破功,吾等還須隨之起舞嗎?
1.餵食流浪貓~貓貓跑去其他住戶的院子或屋頂大小便,餵食者就必須受罰嗎?
A:是否受罰,當視告發單位之告發事實及法源依據.
本件告發事實為:於屋外餵食流浪貓致污染附近環境衛生,(?)立即清除餵食物.
法源依據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第2款: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第9款: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何謂指定清除地區,依同法第3條: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
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
高雄市政府公告:本府100年8月8日高市府四維環衛字第1000085885號公告:
主旨:公告高雄市一般廢棄物(家戶垃圾)指定清除地區。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第5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高雄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所轄之行政區域。二、本公告溯及自99年12月25日起生效。
另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表所示:
違反該法第27條第2款之事由有兩項,分別為:
住戶修建房屋,堆置建材、廢料、泥漿,污染路面、水溝。或是任意棄置垃圾。
違反同條第9款之事由則為: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同母法)。
而處分(裁罰)金額,依該表可知,無論是第2款前項或第9款事由,同為新台幣2400元.

綜合上開說明,滋有疑義者為:
(1)告發事實欄中的"致污染..."一詞,即代表認定行為(餵食)與結果(污染)有因果關係存在,
稍具法律因果關係概念者皆知,前述因果關係不但難以舉證,就算舉證,亦更難以確認其關聯性.
所以小弟不才,不知開單官員接獲怎樣的檢舉證據,並依怎樣的裁量心證去作認定;
且剛才搜尋了近二小時,始終找不到依該條款開罰的案例(原因應為上述).
本人合理懷疑此件是否為開先例之舉,藉此宣示高市政府對流浪動物敵對的態度(菊姐,踹共)?
(2)適用法條有兩款,分別屬不同事項之規定,故應分別視之使用.
然天才官員竟將牛頭接上馬尾,且依裁罰基準表可知,本件事實完全不屬第2款所舉違規事由,為何引用?
(3)較合理卻有爭議空間的,為第9款中對飼養禽畜的解釋,是否其範圍有包括流浪動物?

個人的看法應是不包括,此可從以下數點觀之:
(1)從字面文義為"餵養"非"餵食"可知,應將範圍限縮在動保法所稱之"寵物",亦即有人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從動保法的立法目的可知,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才有此立法,哪來其他法律來作矛盾性對抗?
(3)由行政法的原理觀之,之所以有規範及裁罰,乃是規範行為人(義務人)對危害源的發生課予監督管控義務,
故此行政法上義務並非因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危害發生間有因果關係而承擔責任,
而係因為對發生危害之物具有事實管領力而負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226號判決
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66號判決參照)而流浪動物四處討食行蹤難以捉摸,何來的事實管領力?
(4)如果有包括流浪動物,為何要另外制訂「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來規範任意餵養流浪動物製造髒亂的條款?
豈不疊床架屋、自打嘴巴?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s/list/149060.page
此惡法不但背離人民情感且與母法有牴觸之虞而胎死議會中,難道市府仍不死心,要借屍還魂?
到底是高雄市政府搬不上檯面的政策,還是底下官員私揣上意(菊姐,踹共)?

2.我應該怎麼做?
A:此已涉及個案行為人恐遭行政罰開鍘之風險,旁人在未知人事全貌下,無從亦不宜作出建議,
本人僅就版大內文所述與社會議題有關者,提出自己見解及分析,如何應對且看當事人盤算為何,恕難介入.
至於上開言論,則對我自己所言負全責,對了!我也住左營,且有在門口餵食浪貓,歡迎環保局依法告發!!

laco8013 wrote:
打電話去,對方好像有點不太想談,一直恩恩恩 好好好 之類的...
會傳簡訊是因為我這幾天都上晚班,有空都半夜了~總不能半夜打給他吧XD

不過今天會去動物醫院看看能不能轉晶片

之前去動物醫院他是叫我直接報動保處,我又好怕他會因為這樣需要進去收容所(直得進去橫得出來就慘了><")

尋獲啟示好像是給走失的人寫的,如果今天晚上在不行的話我再試試看

為避免後續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
動物醫院的建議會是較明智的作法.
亦即晶片會有記載原主人個資(法律上真正的飼主,而該送養人的法律地位只是占有人),
透過公權力的第三者--主管機關(動保處)依晶片資料聯絡原主人,
瞭解貓咪轉手過程(目前只有中間人單方說法)並諮詢原主人移轉晶片資料(貓咪所有權)的意願,
會比私人進行來得有說服力且無風險(因為狀況不明,一切都是在惻測),而醫院方面也才有正當性進行後續事宜.
至於就算貓進了收容所(實際上不可能,因為貓現在人的占有中,且未有被虐情事發生,所以沒有進收容所的條件),
版大還是可在公告期限內認養,為何會想到要橫得出來呢?

可以先作針對性疾病的檢測,
如貓愛滋及白血,以利後續的預防疫苗注射.
其實經費有限下,倒不一定要作血檢,
驅蟲及疫苗注射為個人建議的首選.
請再觀察一、兩天,
若有拒絕進食並持續嘔吐現象,則極可能是誤食異物;
除非有將所誤食之物吐出,否則請趕快就醫.

家中胖胖兩次誤食異物時,都是反覆吐出透明黏液(未再進食)
及凹屋叫(不舒服)的情形.
qqq3240 wrote:
clover3 wrote:你、太、著、急、了
貓咪個性不同,適應度也不同
少則幾天,多的....甚至看過半年才願意給主人摸的(那位苦主都要落淚了...)
一般來說1星期~1個月左右就能適應

但貓咪每隻個性不同,有的貓就是不愛給人抱,就算是跟你熟了一樣不給抱

+1
在多給她一點時間
我之前有隻中途貓一個月才不會對我哈氣
2個月才會給我摸一下..
她不喜歡就別勉強
慢慢來..循序漸進
加油~

再+1
雖說對象是貓,但也可以"人"的邏輯去思考~
1.你、太、著、急、了:對於初識之人,如何期待短時間內完全信任?
2.循序漸進:現在才剛開始相處,連相處模式都尚未建立,談何規矩?沒有規矩,哪來的管教可言?
版大說的做功課,除了查詢養貓知識外,可能忽略了其中最重要的元素:瞭解自己的貓!!



版大的問題是注意什麼嗎?
應特別注意保暖+食慾+活動力,
所以奶貓者要有時時刻刻在旁觀察照護的心理準備.
謝謝開版大,願將痛苦的回憶化為借鏡提醒其他貓友,請節哀~
相信小白已完成此生的使命,回到喵星球上做個無痛無病的快樂天使.
煮魚or雞胸肉+1
happyhui wrote:大家關心的後續處理就是我沒找捕狗大隊,目前還是盡量晚睡一點,聽到狗叫聲立刻衝出去。

個人的經驗是滿支持版大目前的作法!
如同22樓大大的情形~
自家附近原本一到半夜,就會上演外來狗群進入巷內圍剿落單貓的劇情..
(附近有早市、黃昏市、學校、公園等易出沒浪狗的場所,他們白天化整為零,一到夜晚就成群結黨)
一年多前我刻意找了兩個半夜,
第一次是有浪貓被圍困躲在鄰居車棚的車下,隨手抄根木棒追到事發地點,先在地上敲幾下並向帶頭犬丟擲;
第二次則是一聽到鄰居家犬狂吠時,就帶著早準備好的木棒衝到巷口前作驅趕.
就這兩次的強力掃蕩,換來至今的風平浪靜..
好溫馨的畫面,
感覺真好!!

哪天亮亮與胖胖(應是被亮大帶壞了)才能迷途知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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