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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轉貼]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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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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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 01:29 PM
第1樓 [
樓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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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hi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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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更新日期:2008/05/03 04:09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農委會預告「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未來寵物店業者在買賣犬隻時就應植入晶片。此外,也要在展示籠外懸掛品種、出生日期、特徵等資訊,消費者購買時,還必須交付相關文件,否則將被重罰。修正後的辦法預計七月就可公告實施。
未植晶片 最高罰廿萬
農委會表示,目前晶片植入是在辦理寵物登記時一併進行,一般民眾應於犬隻四個月齡時辦理,寵物業者則於六個月齡。修法後改為買賣時應完成晶片植入,並在晶片中記載繁殖、買賣等紀錄,以避免非法繁殖。如果業者未植入晶片,可處四萬元到二十萬元的罰鍰。
農委會解釋,目前只有合法登記的繁殖場才能繁殖,而動物保護法之前就規定家戶繁殖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民眾家中的母狗生了小狗,只能送人不能販賣。這項規定一直以來空有法令,苦無查核方法,造成家戶繁殖買賣無法遏止,民眾如賣不出去還會棄養、亂丟,進而衍生流浪狗問題,未來將可透過晶片加以管理落實。
買賣犬隻須提供資料
「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定,寵物業者應揭露相關資訊,包括犬隻的類別、品種、出生日期、特徵、絕育情形、顏色、晶片號碼等,除買賣時必須把相關文件提供購買者,也必須懸掛於展示籠外提供閱覽,否則可處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農委會說,這些資訊並沒有包含「血統證明」,世界各國都由民間機構管理、發放,我國也不例外。
草案並規定,未離乳的小狗不得買賣,檢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篩檢的先天或遺傳性疾病不得交易。
除寄養場所、寵物店、繁殖場設施必須符合一定規定,種犬繁殖也必須符合動物福利,要十八個月齡以上才能進行交配繁殖,每胎須間隔一年以上,母犬最多繁殖七胎,同時繁殖場還要聘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提供諮詢與協助。
新法只管狗 其他不管
該辦法只適用須辦理寵物登記的犬隻,不包括貓、兔等其他寵物。
轉貼自Yahoo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503/78/yfz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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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只管狗,不管喵......
打算來去寫信給農委會,不知道有沒有用,反正寫寫看吧∼
農委會「便民服務」網址,裡頭有「首長信箱」的連結: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
2008-05-06 01:52 PM
第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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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桃園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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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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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
為何貓不一起呢?
真煩~台灣就是這樣!!
對貓就是有偏見~唉~
一起實行不是可以減低那些購買人的慾望~還有
打晶片留的資料會是真的嗎?
希望政府可以積極實施~這樣浪狗浪貓可以少一點
2008-05-06 05:34 PM
第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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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cait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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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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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貓咪不在其內啊??
不懂不懂不懂欸?!?!?
流浪貓的問題也很嚴重,不是嗎...
希望政府會積極實施,然後把貓貓也一起加到規範裡
2008-05-06 07:18 PM
第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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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3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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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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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感覺立這種法,只會讓那些私下買賣的更囂張吧…
而且應該還要增加若遺棄或虐待,則飼主以刑法論處這種條款才對
2008-05-06 07:37 PM
第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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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sherryw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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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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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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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t631942
在
2008/05/06 07:18pm
發表的內容:
可是感覺立這種法,只會讓那些私下買賣的更囂張吧…
而且應該還要增加若遺棄或虐待,則飼主以刑法論處這種條款才對
+1~
2008-05-06 08:01 PM
第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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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katherinetao
最愛: Daniel(天使),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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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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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
下面引用由
t631942
在
2008/05/06 07:18pm
發表的內容:
可是感覺立這種法,只會讓那些私下買賣的更囂張吧…
而且應該還要增加若遺棄或虐待,則飼主以刑法論處這種條款才對
+2
而且板上很多大大不是說晶片植了不一定掃描的出來...
可行性應該也要考慮吧
2008-05-06 09:25 PM
第7樓
文章主題:
[轉貼]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se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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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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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依過去相關寵物登記植晶片的執行成效來看,這次的事件恐怕又會是雷聲大、雨點無。
第一線執行植入業務的獸醫師,一開始幾乎都是樂意且積極的配合。但是現在去問獸醫師植晶片的事,相信十個�有九個意興闌珊..........
我悲觀的覺得這只是一個為了要消耗預算而一錯再錯的歹戲拖棚。
2008-05-13 10:17 AM
第8樓 [
樓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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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7月起 業者賣狗須植晶片
hi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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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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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沒有貓隻也列入,農委會的回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70124481號
敬啟者:您好!
台端致本會首長信箱建議將貓隻納入「寵物業管理辦法」一事,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寵物業管理辦法」目前所稱特定寵物僅規範犬隻,於本次修正草案目的係為健全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業之動物保護及管理制度,推該辦法修正草案已預留其他寵物納入管理之空間,至其他寵物種類是否納入規範,未來將視實際管理需要及社會整體共識予以檢討。
二、另對於貓隻等寵物之一般保護業於「動物保護法」已有規範,台端如有發現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未有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提供相關妥善之照顧者,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發生所在地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檢舉,俾憑查處,台端關切動物保護工作,本會敬表謝忱。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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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很......................
法條還有很多要補充的東西吧~
不然也不會有什麼實質的助益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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