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海
最愛: yumi.fifi.miru.m»
等級: 風雲使者
文章: 696
註冊時間: 2005-04-26
最近來訪: 2021-12-07
離線
|
[這篇文章最後由雲海在 2008/05/10 05:59pm 編輯] 虛構事實使無辜之人陷於犯罪嫌疑或有使其受懲戒處分之虞者 謂之誣告罪 第一 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意圖--前者含刑罰 保安處分或少年管制處分也 後者以公務員受公務員懲治法令所規定之各項處分也 第二 誣告須向有權受理申告之該管公務員為之 即須向有管轄權之相當官署 此包括偵審各機關在內 第三 以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 故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 或以有為此嫌疑而告訴 則不得指為虛構 所謂需偽 係指明知無此事實 故意捏造而言 再則為掩蓋自己犯行 而誣指他人犯罪 其目的在狡卸自己罪責 亦難謂為誣告 結論--被告被宣判無罪 不當然成立誣告罪 尚須究其主客觀要件 是否該當法條之構成要件 我從未虛構任何不實之事. 又不認識你何必誣告你. 我所做的都是合理的懷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