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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起訴虐貓案骗取掌聲呂姓檢察官已遭調離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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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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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5 08:32 AM
第1樓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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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題:
起訴虐貓案骗取掌聲呂姓檢察官已遭調離原職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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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2003年 11月09日 【綜合報導】檢警又爆發疑似喝花酒風紀案,上月二十八日晚間大安分局五名員警與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郭緯中、黃重鋼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呂朝章等人,一同到台北市鋼琴酒吧餐敘,最後郭、呂兩人各自與一名女子離去,卻被法務部的政風狗仔隊拍個正著。
2011-03-26 12:22 AM
第2樓
文章主題:
起訴虐貓案骗取掌聲呂姓檢察官已遭調離原職
貓ㄚ
最愛: 陳肥兒、陳皮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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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2
文章: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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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9-11-24
離線
你是又有哪根筋不對了?
李念龍先生!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2011-03-26 01:24 AM
第3樓
文章主題:
起訴虐貓案骗取掌聲呂姓檢察官已遭調離原職
沒問題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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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靈王
文章: 283
註冊時間: 2010-11-10
最近來訪: 2012-01-13
離線
你想說的是什麼?
2011-03-28 12:37 PM
第4樓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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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題:
起訴虐貓案骗取掌聲呂姓檢察官已遭調離原職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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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這種檢官 怎麼可能不被調走??
沒證據 亂起訴
連上級法院法官都當庭開罵
只是想迎合不理性的部份貓友
非常不應該!!
以下只是摘錄判決書
(廣播電台有播出更深入的)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7年10月8日及同年11月24日,利用
電腦連線上網至「貓咪論壇」網站,透過其上所留飼主資料
,分別於97年10月9日、同年11月27日,向李應助、方雯領
養收受貓咪各1隻(下稱「國慶貓」、「琥珀貓」)後,於
不詳時間,在臺大校園內某處,虐待傷害「國慶貓」,致其
受有嚴重腦水腫及瘀血等傷害而無法救治,並將其丟棄於臺
大圖書館前,經李皓文於同年10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
,已據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期日當庭更正)上午10時許,在該
處發現,送往臺北縣永和市鯨生動物醫院救治仍回天乏術,
而予以安樂死;復於不詳時間,在臺大校園內某處,虐待、
傷害「琥珀貓」,致其受有後肢遠端開放性骨折、前肢遠端
骨折及頭、胸部挫傷、肺臟出血等傷害而無法救治,並將其
丟棄於臺大研究生第一宿舍(下稱研一舍)前停車場,經胡
文綺於同年11月29日凌晨2時許,在該處發現,並通知臺大
海洋研究所助理洪聖雯協助送往太僕動物醫院救治仍回天乏
術,而予以安樂死;因認被告涉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
之違反同條第1項第3款保護規定惡意虐待、傷害動物致動物
死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李應助、方雯、
李皓文、洪聖雯等人之證述,及網路留言資料3紙、「國慶
貓」及「琥珀貓」生前與死後照片、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動物解剖紀錄表、太僕動物醫院病歷表、太僕動物醫院手術
、麻醉、住院暨醫療同意書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自
李應助、方雯處收養貓隻各1隻,然堅決否認有何惡意虐待
、傷害「國慶貓」及「琥珀貓」致死之犯行,辯稱:伊將收
養之貓隻取名為「可可」、「丹丹」,伊分別將其等放養於
台大校園醉月湖、研一舍附近草坪,李皓文在臺大圖書館前
撿到受傷的貓隻,不是「可可」,胡文綺在研一舍前停車場
發現受傷的貓隻,亦不是「丹丹」,將「國慶貓」及「琥珀
貓」貓屍照片與「可可」、「丹丹」生前照片相互比對,可
知並非同一隻貓,證人所述貓的特徵都不具有唯一性,李皓
文、胡文綺發現「國慶貓」、「琥珀貓」時,距被告放養時
間已相隔2天以上,「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勢可
能係遭車子撞到,或被其他貓、狗或不明人士所傷,在未有
任何證據、沒有任何人目擊情況下,存有太多受傷原因之可
能性,檢察官不能證明死亡貓隻是被告所認養之貓,亦不能
證明是被告讓貓隻受傷及貓隻因此傷害而造成死亡之結果等
語。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李皓文、胡文綺在上址發現受
有重傷之「國慶貓」、「琥珀貓」,是否為被告分別向李應
助、方雯認養取得之貓隻;(二)「國慶貓」、「琥珀貓」被發
現時身上受有之傷害,是否係遭被告施以虐待、傷害所致。
茲分述如下:
2011-03-28 12:38 PM
第5樓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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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虐貓案骗取掌聲呂姓檢察官已遭調離原職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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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李應助、方雯於警詢及原審雖均明確指認卷附「國慶貓
」、「琥珀貓」屍體照片上之貓隻,分別為其等交付予被告
飼養之貓隻無訛(見偵查卷第75、78、82頁反面、84、87頁
、本院卷第59頁反面、63頁反面至64頁),惟其2人指認貓
隻時,均係以單一之照片為指認,且其等第1次指認貓屍照
片之時間(李應助於98年3月2日第1次指認、方雯於98年2月
21日第1次指認),距2人出養貓隻之時間,分別已相隔約5
個月、3個月之久,再參以李應助於警詢時供稱其係自電腦
網路得知被告虐貓之事,及方雯於警詢時亦供稱其係經網友
告知被告有虐貓行為等情(見偵查卷第74頁反面、83頁),
顯見李應助、方雯於指認貓屍照片前均已得悉被告有虐貓之
行為,自無法排除渠等主觀上已受此影響、誘導而有錯誤指
認之可能性,是以,其等指認貓屍照片之過程已有瑕疵。又
經將卷附李應助、方雯提供之貓咪生前照片與「國慶貓」、
「琥珀貓」屍體照片,兩兩相互比對之結果,雖然毛色及斑
紋分佈情狀均大致相同,但因欠缺自各角度所攝之貓隻照片
,是無法作全身部位之完整觀察,自亦無法將「不同貓隻」
之可能性完全加以排除。
(二)縱使上開貓隻同一性已確認無誤(即李皓文、胡文綺發現受
重傷之「國慶貓」、「琥珀貓」係被告所領養之「可可」及
「丹丹」)。然而,參酌證人李皓文於原審證稱:「(問:
提示偵查卷第64頁並告以要旨,你在BBS上說這隻貓《指國
慶貓》出車禍可能有腦水腫的情形,是否如此?)是;(問
:你怎麼判斷這隻貓可能是車禍造成的?)這是我們帶這隻
貓去診所,獸醫透過外觀判斷的」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
,及證人洪聖雯於原審證稱:「(問:提示偵查卷第71頁並
告以要旨,裡面有一個guizmo的代號,這上面有寫說醫生認
為貓咪《指琥珀貓》是被車撞的,這是你寫的文字嗎?)對
;(問:你認為牠是被車撞的還是被虐待的?)我認為沒有
去解剖,我沒有辦法去確認什麼死因,我認為單憑一個外傷
,醫生也不能夠直接認定就是車禍,因為發現的位置離道路
很遠,我認為它頂多只能判定是一個重擊傷或是撞傷」等語
(見原審卷第61頁反面),及卷附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動
物解剖紀錄表、太僕動物醫院病歷表、太僕動物醫院手術、
麻醉、住院暨醫療同意書等文件之記載(見偵查卷第53至57
頁),均僅能認定「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害,應
係遭鈍物(例如車輛)重擊所致。從而,尚難僅因被告曾有
虐待、傷害「妹妹貓」(即上述有罪部分)或其他貓隻致死
之行為(被告另涉虐待、傷害本案以外5隻貓咪致死罪嫌,
業經原審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而遽予推斷「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害亦係被
告施以虐待或傷害之行為而造成。
2011-03-28 12: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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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觀諸被告關於「可可」(即「國慶貓」)部分,其自承:
於10月10日近中午時,在總圖書館查資料途中,發現臺階上
躺著1隻貓,貓的顏色看起來有點像「可可」,但是好像又
不確定,伊把詢問訊息貼在獸醫系的電子佈告欄,以了解貓
咪是否已經被人救走,以及後續的處理相關情形等語(見偵
查卷49頁),核與其在網路PO文內容一致:(1)被告化名dodo
son上網PO文「請問有沒有人在國慶日中午在獸醫館旁的總
圖台階撿到貓?請聯絡Ptt的dodoson站內信箱,想了解貓後
來的情形」。(2)嗣化名catjoelee(貓九李)回信「我是獸
醫系大二的學生,今天我們的學妹有看到那隻貓,不知道那
是不是你的貓,因為我看附近沒有主人之類的人物在,於是
我私自帶它到秀朗國小旁一家獸醫診所……(安樂死),如
果是你的貓,我真的感到非常難過……」。(3)被告化名之do
doson則再回覆「我希望和你談談,我想了解整個事情的過
程,我不怪你,謝謝你,我的手機0000000000,我在系館,
系館在你的對面而已」(見偵查卷第162至163頁),及關於
「丹丹」(即「琥珀貓」)部分,被告自承:於11月28日晚
上,伊在腳踏車停車場前,發現草坪樹下有貓咪在叫,聲似
哭叫且有外傷,不敢亂動,怕會造成貓咪更大傷害,由於時
間已經非常晚,臺大動物醫院早已休診,伊想到臺大的關懷
生命社,應該有緊急救援貓咪的能力,急忙回宿舍借用室友
電腦,在關懷生命社的社版,貼出求救訊息,希望提供救援
,並表達如果需要任何協助可以與其聯絡等語(見偵查卷51
頁),經核亦與其網路PO文內容相互一致:(1)被告化名Mean
ings於11月29日凌晨1時54分上網PO文「地點在大一女宿舍
前方,研一舍前方,靠近圍牆的某棵大樹下,有隻咪咪在哭
哭,好像被狗狗欺負或摔傷,已經走不動,請立刻救援,再
遲就完了,救援後有任何需要協助請Mail給我」。(2)經洪聖
雯化名guizmo回覆後,被告化名之Meanings乃再以標題「請
聯絡我」回覆「0000000000,也可以傳簡訊給我偶,偶是昨
天發現咪咪的阿呆,我好擔心牠,牠現在在哪裡?我好想過
去看看牠,想知道牠現在怎麼了,謝謝!!」(見偵查卷第71
至72頁)等情,倘若「國慶貓」及「琥珀貓」係遭被告惡意
虐待、傷害致受重傷後再予棄置,被告掩藏犯行猶恐不及,
何以會自曝身分並留自己真實之手機號碼供他人聯絡?顯與
常情相悖。是被告辯稱:伊係將「可可」、「丹丹」分別放
養於台大校園醉月湖、研一舍附近草坪後即走失等語,即非
全然無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
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有虐待、傷害「國慶貓」及「琥珀貓」之
行為,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此部分違反保護規定惡意虐
待、傷害動物致動物死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
切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依照前開說
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詳
予勾稽上情,就此部分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難認允洽,被
告上訴否認此部分犯行,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
部分撤銷,改為無罪之諭知。
2011-03-28 01:35 PM
第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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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giwelsh
最愛: 家裡寶貝9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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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靈使
文章: 2645
註冊時間: 2008-07-02
最近來訪: 2013-09-04
離線
下面引用由
lovings
在
2011/03/28 11:37am
發表的內容:
這種檢官 怎麼可能不被調走??
沒證據 亂起訴
連上級法院法官都當庭開罵
只是想迎合不理性的部份貓友
耶~~~
迎合不理性的部份貓友喔~~~~~ 哈哈
啥米時候 ,愛護動物人士的地位這麼重要了~~~ XD
居然還有檢察官想要迎合咧~ ??
連法官都開罵 ~ ?
這年頭的恐龍很多哪~~~
確定那不是恐龍嗎 ??
有本事去你家上帝面前瞞天過海咩~~
在這裡欲蓋彌彰作啥 ?! 無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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