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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
發表人
內容
2006-11-13 04:23 PM
第1樓 [
樓主
]
文章主題:
[求助]
阿孟
最愛: Baby
等級:
俠客
文章: 17
註冊時間: 2006-10-02
最近來訪: 2008-01-31
離線
我上禮拜五經過士林夜市的美食廣場前
有一家麻將的攤子
長桌上的中間放了一個籠子 裡面關一隻馬爾濟斯
外面還寫著 怎樣怎樣的就可以贏走這隻狗(我不會麻將 所以沒注意是怎樣的條件)
馬爾濟斯還很小 在長桌上 旁邊都是麻將碰撞的聲音
還有很大聲的音響 老板拿麥克風吆暍
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虐寵
但是我覺得狗狗太可憐了 一定一直受到驚嚇
有辦法可以制止他們這樣做嗎?
2006-11-13 07:58 PM
第2樓
文章主題:
[求助]
eddymlh
等級:
老法王
威望: 1
文章: 11107
註冊時間: 2005-01-12
最近來訪: 2019-07-18
離線
http://animal.coa.gov.tw/law/index.htm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 前款與動物博鬥者。
三、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請通知 當地縣市政府 查處
或http://www.ey.gov.tw/sp.asp?xdURL=mail/mail.asp&ctNode=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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