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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水漾冰心2005/08/05 07:28pm 發表的內容:
我倒覺得= =
應該可以順便把他結紮- -+


有要順便紮了喔
因為反正要打麻藥
這是以前拍的  大頭追女仔現場實錄



大頭在母貓聚集的地方閒晃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167F8957C8.jpg

大頭的后妃之一--屋花出現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C1924313C3.jpg

大頭開始對屋花展開熱情攻勢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8570E99755.jpg

屋花看見有人在偷拍  趕緊烙跑
大頭:到手的美女飛了....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13B1F4D37F.jpg
這是外婆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291B681BB5.jpg

這是媽媽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8EDB47D286.jpg

這是兒子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7EC4BC3D10.jpg


3隻唯一個共同點
就是都拍不出彩色照片
除了加上領結以外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95C640598B.jpg

英俊大頭
頭跟身體一樣寬  真的有夠大的
[這篇文章最後由吉祥兒在 2005/08/26 10:05pm 編輯]

大頭  我家樓下的一隻貓王
風流成性  每次總是可以看見他從不同母貓的「窩」裡醒來
我還拍到他「追女仔」的實況.....

今天看到他  脖子上的傷口突然變嚴重了
我都有定時帶他去打消炎針讓他自然癒合
本來傷口狀況一直都很好  也只剩下一個小小的疤
沒想到今天一看  傷口變大了不說  還有紅腫潰瘍了
馬上衝回家拿籠子下樓貓就不見了
還好我家風雨不大  車子下面一輛輛的找
大頭大頭的喊  差點想放棄
他大概是覺得不好意思了  就探出頭來跟我撒嬌

費了好一翻功夫才把他塞進籠子裡面
還好  我家獸醫院有開  當時很怕獸醫院沒開

醫生說傷口很大要縫  既然要縫  就一起紮了吧
之前沒把他紮掉是因為我想讓他傷口好再說
可是這次要縫  一樣要打麻藥  就乾脆一起弄一弄比較省事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791F2F8A7E.jpg
這是他的傷口  表層都爛了  一個很深的洞

http://pic.twbbs.org/content.php?id=kanabo&album=380BAE62&photo=309524EBD0.jpg
遠一點看  好大一個傷口...
本來還有很多傷口  因為都有定時打消炎針都好了
只剩這一個  可能太皮把結痂抓掉了

大頭雖然很親人  被打針什麼的  頂多哈一聲
不會咬人  就連掙扎也不會把爪子伸出來
但是因為他自由慣了  他的勢力範圍很廣
讓他只住在小小的一個房子裡面  他會不習慣
所以等他拆線  傷口都好了以後  他還是回去他的勢力範圍內生活


我要大小橘的簽名照~~~
下面引用由Etsuko2005/08/03 04:08pm 發表的內容:
有規定就告他呀∼∼
我真的是這樣覺得,一直批判,已經批判到牽扯出買賣貓咪該不該,

在這罵有什麼用呢??
...


那請問奇摩的可以在這邊說嗎?
阿  沒錯  我看錯了  是這個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
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
應具備之條件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
                   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
                   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
                       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經通知逾七日未
                       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
                       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
                       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應
                       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
                       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
                       序與期限、註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下面引用由吉祥兒2005/08/03 04:04pm 發表的內容:
http://www.vm.nchu.edu.tw/law/central-law_25.htm
動 物 保 護 法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寵物之繁殖、買賣? ...


對不起  我引用錯誤
我去找正確的  噗

下面引用由Etsuko2005/08/03 04:00pm 發表的內容:
我知道販賣犬要執照。
販賣貓不知道規定了沒。
和前面一樣的結尾,在這裡質疑謾罵沒用吧,
買一隻,拿證據告他。


貓算不算寵物??
可能不算  我家阿咪是我的家人
他是我妹妹
下面引用由Etsuko2005/08/03 03:59pm 發表的內容:
因為他是挑我的文章回覆,我當然也回覆啦∼您有看完文章嗎?
母貓半年生兩胎對身體的確不好,但是但是,p先生或是小姐既然已經承認這是他的疏失,
他哪有避重就輕回答???
"他已經承認是不小心"這? ...

http://www.vm.nchu.edu.tw/law/central-law_25.htm
動 物 保 護 法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
                       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
                       處罰三次者,撤銷其許可。
中華民國規定他不能賣
下面引用由Etsuko2005/08/03 03:53pm 發表的內容:
奇摩有規定說不能販賣活體,
所以在奇摩上賣活體已經違反它規則,當然有檢舉的必要性。
賣貓買貓我贊成是供需問題,
但若是在買賣版有何不可?
...


那....拿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
沒有執照不能賣
中華民國的法律  應該是比奇摩的規定更有優越性吧?
下面引用由MentorX2005/08/03 12:59pm 發表的內容:
原來是要試過.才知道不是賺這錢的料喔
那萬一被你試成功了..你不就變成賣貓的大盤商了..
有點諷刺的是..一個賣過貓的人..還來po這篇文章..
說真的立場不是挺足夠耶..


這樣說法很怪
那曾經吸毒過的人  已經戒了毒
是不是沒資格去勒戒中心幫忙
可是很多去勒戒中心幫忙的  都是有希過毒的欸
下面引用由33882005/08/03 01:32am 發表的內容:
真是奇怪了
我都說沒有人會罵自己的
怎麼您一直要說我自己罵自己呢
我才想說算了


阿對  沒錯  就是這樣
你加油
下面引用由33882005/08/03 01:23am 發表的內容:
您說您不屬於哪一邊
現在又說你們那一區
實情如何 顯而易見
留諸公評囉


是你自己說來自同一個灌水區的  =.=
算了  連話都看不清楚還可以自己罵自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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