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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甚麼時候可以讓他用貓草?
奶貓(2個月大)後.
2.要怎麼用? 用聞的還是用吃的? 各位是怎麼用的?
貓草有用來聞的、吃的和玩的,就看貓貓本身接受度如何.
聞的就放在手掌心,或灑(噴)在貓貓日常用品(如貓窩或抓板)上;
吃的可添加至乾乾或罐罐裡,甚至直接以手餵食,飲水中似乎也行,但在我家則不被接受;
玩的是指貓草玩具,或是灑(噴)在貓貓玩具上,我家有的貓則會將條狀木天寥當成玩具踢.
3.我的是瓶罐的,不是新鮮的? 這個有差別嗎?
貓草類各式各樣,自家買過十幾種(有機的、一般乾燥的、版友自種自售的、噴劑的..等),
唯獨不曾自己栽種過.先前買的頂多聞聞,此次在交易版所買的反應還不錯,家中有二喵會去吃.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s/list/135472.page
4.如果用貓草,他會比較安分一點嗎?
會幫助舒壓(陶醉狀),但是否較安分,則沒有明顯感覺.
個人會覺得版主目前正值小貓活潑好動時期,且貓的老祖先本屬夜行性活動,會叫會吵本屬正常且是好事,
若怕他太high吵到鄰居,還是建議於就寢前(尤其白天)多陪玩互動式玩具消耗其體力,
甚至夜間置放貓跳台或益智型玩具讓他自己玩,玩累了就休息,才不致無聊而以吵人方式叫人陪玩.
兩個月大的小貓反抗力道還不大,如遇其(遇水或吹乾)掙脫應尚能控制住,
所以還是會建議由自己洗就好.
另外想請問小貓有給醫院作過檢查(尿檢+糞檢+血檢)了嗎?
在解決洗澡問題前,先帶去給醫生檢查+體內外驅蟲(體外驅蟲前後三天不能洗澡),
對小貓的身體狀況能事先掌握,會比出了異狀後的措手不及來得輕鬆及有效率.

若說要找寵物溝通師幫忙了解毛孩的想法,
自己寧願多讀幾本關於動物(貓咪)行為學或心理學的書,
再配合平時實際觀察作一判斷來得確實有效.
ECHO0923 wrote:

嗯嗯我看到了!!
幸好不是貓咪,看到那個留言的當下我真的嚇到了想說怎麼過世了

唉...既然貓咪真的是被送給學姐,
那為什麼連學姐的名字都不知道呢...?
希望早日找到貓咪的下落


其實不少人上法院(檢察署)訴訟的目的,
不是為了要告倒誰或爭一口氣,
而是借由公權力的資源,
將避不見面的人或錯綜複雜的事物給找(呈現)出來.
起床號的確是會交接的@@

我家起床號始於老大,
但才叫沒幾個月,就把此項吃力不討好的工作移交給他小老弟,
弟弟倒很enjoy這份工作,因為工作完後就可鑽到床下玩起躲貓貓了.
mono9112001 wrote:我不是事主...是剛好看到這篇就轉過來討論看看....各位的看法

在FB連結還沒失效以前,最後一篇的留言親友有提到建議胡先生不要採取法律行動,因為:

1. 律師費問題
2. 他兒子有沒有假造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偽造文書,公訴)

真是糗大了,還以為我敬重的M大出事了.. (小弟因某些因素,除非不得已才會上FB)

若說律師費用會成為考量因素,個人認知該事件對事主家庭造成的衝擊性尚未達到不堪負荷的地步;
至於偽造後繼而行使私文書罪之部分,有無達"足生損害於他人",可能還要個案認定;
另您所提之刑法侵占罪部分,因與要件不符(易持有為所有,而本例已於物之交付時移轉所有權)不生該罪問題,
至多為民法之不當得利(第179條),所生之效力為"應返還其利益".
manyppl wrote:哈哈哈~~~

而且有時後他坐在那邊....我過去想要親他的時候,他就把頭別過去..... 然後我硬要去親他改親身體... 他就乾脆走掉@@..
是有這麼不想給我親就對了!!!

我嚴重懷疑....把手放在主人上面只是試圖想要按住不讓我亂動去跟他亂!!!!! 哼~~><~~

我家喵喵似乎也不習慣過於親暱的肌膚接觸,
喵爸以愛斯基摩人打招呼(鼻碰鼻)的方式,毛孩們始較能接受^^

至於手放在主人上面的情形,自己沒有特別觀察家貓有無此現象,亦無從得知其代表意義;
但是看到咕底媽麻有如此多的"假設狀況",不禁佩服起您的觀察力及想像力.....可會不會想太多了呢~
schang99 wrote:
所以貓爸是說, 這份認養書是失效嗎. 回復原狀是有點不懂.

1.目前的效力是"效力未定",因版主尚未傳達"拒絕承認契約"的意思讓送養人知曉.
若明確傳達否認的意思並留有證據證明送養人已收到該訊息,則認養書效力將成為"無效".
2.所謂回復原狀,就本例來說,係指需將貓(原物)返還送養人,
且貓貓之前的健康情形,亦須在返還時保持之,否則將生瑕疵給付的問題.
惟回復原狀是雙方責任,譬如認養時若有收取費用,則送養人須返還該費用;
或是認養人因貓正常生活之開支,亦可合併請求送養人歸還.
但是說了這麼多,個人還是會強調為何"書面"(在別版論及過)那麼重要,
因為要上法院就是看證據論事實,網路上也說"沒圖沒真相",
若要自保者,當知證據在訴訟上之重要性.
schang99 wrote:
所以問題來了, 到底有沒有法定代理人這就是個問題

事情有因就有果, 今天板主在這討論是不是有關法律的問題,希望大家能提供意見

不要扯到既然如何那當初不該怎樣

站在我的看法, 雙方都要各打 50 大板. 中途要打重點. 因為法是他們創, 都希望大家能守法, 那自己也該尊守自己的規章.

再加上, 會有這種法也是因為知道很多小孩到最後會有這種作法或者怕他們會有這種作法.

不好意思,太久沒讀民法生疏了,對先前效力的回答有所錯誤,特此更正.
民法第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故在允許或承認前之效力雖屬效力未定狀態,但經法代人為反對或拒絕承認後,該契約效力為"溯及開始即失去效力",
亦即視為契約至始未生效力.
但本件契約就算經法代人反對後失效,接之而來的有返還(回復原狀)責任問題,亦須加以注意!

最後要說的是,道德(內隱)與法律(外顯)之問題,此為版友易混淆並常造成爭論的問題所在,
要就事論事者,還望版面是要討論法律問題(最大公約數)或道德問題(個人主觀價值)再據以論述為宜,也免得失焦.
法律VS道德,有下列諺語供大家審思:
孝字(為善探究主觀面)論心不論事,論事萬年無孝子(善人);
淫字(作惡探究客觀面)論事不論心,論心千古無完人(惡人).

油炸短毛貓 wrote:
你雖無指名到姓,但你是在對方發表之文章所作之留言
會讓人清楚意識到,你是在對文章之作者所下之註解
在法律實務上只要讓不特定之第三人知悉其所影射者為何人
仍然是構成公然悔辱罪之要件

+1
blossom11 wrote:在這發問,都能得到回應。飛格只是買賣與吵架文。

雖然欣賞版主的單純無心機與經驗分享,
但還是衷心建議(就當本人雞婆吧)下結論時能多加修飾,以免遭來無妄之災;
畢竟各論壇有其屬性,合者來,不合者不須自漟渾水即可.
慎之!
schang99 wrote:我現在的問題是.

當初領養者未滿 20 歲, 這份合約書生效嗎 ?


依民法之相關規定,屬"效力未定",
亦即在獲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後承認前,其效力為不確定狀態.
何謂"不確定狀態"?即在未爭取到同意或承認前,所履行之契約內容屬有效,
但法代人有反對意思時,該契約立即停止效力發生(嗣後不生效力);
若要將契約效力的發生追溯至契約成立時,則需上法院行使撤銷權.
minakiwisq wrote:
我該如何讓他想自己吃飯,喝水呢?
打了電話去醫院詢問,該做哪些檢查,醫生卻叫我去大醫院,
這我就不懂了?

好有氣魄的醫院,只從來電(大概不爽)就決定不接版主的生意,
就算該家醫院是先前您家另二隻貓固定在看的地方,
依本人自己作法,會亳不猶豫以後換間有同理心的醫院.

站在第一線的服務人員,
其應對態度及說話技巧,
往往就決定消費者對該公司(產品)印象評價及消費選擇,
不得不慎選之呀!

版主對毛孩的用心與情感,
從其後事安排即可知悉,
相信成為天使的他,
會在喵星球上守護著每個曾愛過他的人.
其實依投資報酬率的邏輯去思考,
若要說為了松木砂而大張旗鼓去伐樹,
我反倒不太相信這樣的思維;
好比市售的罐裝茶類,
真的以茶葉沖泡出售的,
小弟認為實在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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