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UKO衣蝶紡~ 2005年~最新春裝發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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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5-08-08 03:50 P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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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2410tw在 2005/08/08 05:18pm 編輯] 現在電子報換原貼的男友寄了 真的~~我不認識你收到電子報很怪..... (雖然你們有要跟人分享的心意 但動機是為了打廣告吧) 別寄了... 這樣會有反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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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價的貓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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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日用品,
時間 2005-08-08 02:17 P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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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2410tw在 2005/08/08 02:27pm 編輯] 這家跳台有兩家代理商吧 6月問其中一家說不再代理了..... 大概不太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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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黑店安樂園 態度惡劣索費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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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5-08-06 05:33 P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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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blue5427在 2005/08/06 01:16pm 發表的內容: 慈愛的話 我會非常放心~因為是貓博士介紹的~
@@ 這兩者 有正相關嗎 ? (抓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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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UKO衣蝶紡~ 2005年~最新春裝發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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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5-08-06 05:24 P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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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ika在 2005/08/05 02:25pm 發表的內容: 我是真的覺得衣服蠻漂亮的 但是也誠心的提醒你打廣告或飛鴿會有反效果
對的 不想收到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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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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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5-08-04 04:36 P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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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2410tw在 2005/08/04 04:54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inelover在 2005/08/03 08:09pm 發表的內容: 然而在依您前幾篇發文所指出的方法,教導拾得他人寵物者帶往獸醫院注射晶片,用意在於使原真正飼主喪失取回遺失寵物的權利,這是否也包含於寵物登記制度的意旨裡?這是我的疑問,也是發文的動機。 ---------------------------------------------------------------------------- 是不是比拿這個缺漏便利自己,來得更為妥適呢?
非常感激您的細心論述與說明 感謝指出我發言造成的謬誤處 例如"只要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 以上我虛心受教 但對您所提出的以上兩點論述 我再加以說明一下原始發文動機 我會"建議"(說教導太言重)原貼帶貓去打晶片與寵物登記 一方面是原貼在當初時貓走失後有做尋主的動作不獲後才收為自家貓疼愛的用心下才會建議 另一方面是因為這兩份文件可以"最明確"(自施打登記日後)證明貓咪所有權的方法之一,上面黑紙白字會有飼主的資料. 然而就如您所言 施打登記之前的證明力就不存在 必需靠其它物證佐證 不過我提出的用意 並非如您所猜測"在於使原真正飼主喪失取回遺失寵物的權利"或是"拿這個缺漏便利自己" 而是就明確的證據力這點來切入 當然 若依我前幾篇發言看來的確不排除有被這樣解讀的可能性 例如 非法取得貓咪者是否就利用這種方式而可輕易取得貓咪宣示其為所有 這當然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不管如何 真正愛貓者 是不僅僅只圖自己的便利與私心 應該要以貓咪的幸福為最大考量 始足以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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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與貓共舞....請大家多多關心週邊的浪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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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5-08-03 12:24 P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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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5/07/20 04:42pm 發表的內容: 想到"意難忘"裡頭的蔡進炮.......... 公道好像真的是站在有權有勢的人那裡........... 沒錢的人能拿什麼上法庭哪....... 以前上課請來的法官也是這樣說............... ...
現實是殘酷的 很可惜的 法院大多數是為有錢有勢的人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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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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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5-08-03 10:50 A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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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2410tw在 2005/08/03 12:0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inelover在 2005/08/02 07:44pm 發表的內容: 對於"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這個說法,您可否指明這是誰的見解?是中央、縣市主管機關的函釋呢,還是您個人的看法?因為我看了幾次動保法、施行細則,和農委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 ...
先謝謝指教 我的資訊來源是之前的獸醫說法還有動保團體那邊的資訊 換言之 是目前一些實務狀況下產生的做法 並不是有去查了所謂真正的法律條文與施行細則才做的發言 這個可能是證據力不夠的地方 ^^ 但寵物登記與晶片登記 畢竟是對飼主(不管前後任)與貓的最好保障 總是各人有各人的立場 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具有法效性) 撿來的貓後有飼主 前主要回 雙方爭執不下 這樣的戲碼只會越演越亂 當然您說的以上種種 很有道理 只是誰要去仲裁貓咪的問題呢 程序上的問題並非很容易克服 沒有明確的文件證明 要怎麼上法院又怎麼舉證 往往實務與理論之間都會有所間隔 不知依您高見 若不提出這些文件 要怎麼樣才能證明自己是貓咪的主人而可以被採信呢 所以依我的愚見或許在現成作法中寵物登記與晶片是最快最明確的證明吧 ^^ 當然啦 我不是專業的動檢所的人(承辦業務者)或是獸醫等等的 或許問他們會更準確吧~~ 若有知道相關法規的貓友 可否教導一下在法律上怎麼證明自己是貓咪的主人呢 非常感激 !! ---------------------------------------------------------------------------------------------------------------- 動保法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十九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 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 主 旨: 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牧字第八八○四○二二一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 ---------------------------------------------------------- 目前還沒有公告貓咪"應"辦理登記啦 可是是否如前面大大所說 沒有規定公告的動物就回歸民法呢 ? @@ 但貓是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也所以可以做寵物登記啊 只是沒有被公告是"應"而已吧........... 難道就不能適用寵物登記管理方法 ? 這個....... 不然獸醫在登記幹麻呢 寵物登記是要收費的....每隻500~1000 補助貓咪結紮也要有辦理 寵物登記與晶片登記與狂犬病疫苗 才可以接受市府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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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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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5-08-02 11:41 A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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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2410tw在 2005/08/02 11:47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Cecilia在 2005/08/02 11:36am 發表的內容: 做晶片就是我的嗎 我家的貓咪都沒做耶 拉風也沒做 要帶去哪植阿?? 先前聽人說貓咪晶片並沒有統一所以做了也沒效 不知是真的假的.....
獸醫院啊 因為有三種晶片不同廠牌 所以要用特定的掃描器掃出 獸醫院備有2-3種 都可以掃出啦 做寵物登記 依結紮與否有分 500 或其它的 ^^ 有這個才能真的證明它是你的所有物啊 登記有案的資料最周全~ 最少要打晶片才能證明 動保認養團體都要認養者的給貓狗打晶片 因為晶片會有資料又比較便宜300 (寵物登記比較貴要500 以上)可以追蹤管理 才不會再次變成浪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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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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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5-08-02 11:37 A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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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janie在 2005/08/02 11:30am 發表的內容: 可不可以不要還啊~~ 你們那麼愛他,尤其你老公不是超愛他的嗎~~ 且你當初在他流浪期間餵養他那麼久 也有貼出他照片幫他找原主人 ...
可以 只要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 換言之 只有這個才能有法律效用 同樣的 只要它有被做這個東西 對方就可以有理由有證據索回 其實可以好好說 說不要還她的 因為貓在這期間也和新主人有感情嚕 她可以來探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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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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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5-08-02 11:27 A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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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2410tw在 2005/08/02 11:32am 編輯] 對方有做晶片或寵物登記嗎 你有做嗎 你沒做的話 快點去做 那這樣貓就是你的所有物 在法律上不能跟你要 另外 還要仔細評估 貓留在那邊對它最好 以貓的利益為最大考量 如果你可以給貓最大的幸福 那就不要還囉 畢竟你也曾為它找過失主 萬一還了 過得不好 你不就心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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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荐固頂] ~* o*~ 無尾熊 Kini 練新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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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我家的貓寶貝,
時間 2005-07-29 02:16 P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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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讚讚~~^^ 大濕出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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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荐固頂] ~* o*~ 無尾熊 Kini 練新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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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我家的貓寶貝,
時間 2005-07-29 11:48 A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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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米露果在 2005/07/29 11:21am 發表的內容: 蝦迷???........真的很深奧.....請may 濕主講解一下唄
噗噗 沒有慧根解不出來啊 請最有智慧的kini大濕來開示一下吧 ^^ 降才可以普度愚眛的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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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荐固頂] ~* o*~ 無尾熊 Kini 練新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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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我家的貓寶貝,
時間 2005-07-29 09:10 A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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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使目非是無慾見也,使耳非是無慾聞也,使口非是無慾言也, .....使心非是無慾慮也。 ------------------------------------- 師父你說得話太難懂了 翻譯一下好嗎 (抓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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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台中專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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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5-07-28 11:20 A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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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畢竟是旁關者 若是有誤解 請多多見諒 當初天堂成立提議成立專戶的意思 就有一個想法是將義賣的零散的餘額或小額私人捐款一起存入某個戶頭 現在大多是在民享專戶 我的上面的發言是指這個...所以義賣會與專戶搞混是這點...... 另外跟據6/30久安的公告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26&topic=2080 有說要將義賣的錢一半都給台中專戶與台北專戶 所以..才會有以上的發問 ------------------------------------------------------------------------ 【6╱30公告】義賣的總收入是$21665,將以機票費用的最高預算匯款$10832.5給咪咪將很辛苦的中途小姐can,請她完全的處理咪咪將到北美的所有文件處理,希望在她的努力及其他貓友很努力辛苦下很快很順利讓咪咪將到北美。剩餘的一半費用$10832.5將分成二部份$5416.5;一部份$5416.5給台中專戶另一部份$5416.5給台北專戶繼續救助須要救助的貓。大家都辛苦了;謝謝大家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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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台中專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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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5-07-28 10:33 AM,
作者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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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26&topic=2080 請問 既然專戶和義賣是不一樣的事 (但義賣的餘錢似乎有轉入以利統籌運用幫助貓咪 所以會有點讓人困擾吧) 台中專戶要終結了 那麼6/30 久安為咪咪醬義賣一半(為機票錢)之後的一半錢約5000多 她說要存入台中專戶 現在是否不變 ? 如果不存入 以咪咪將之名義賣的錢 又怎麼利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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