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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有中途之家?
真假的??
離我好近喔~!
盼望還沒送出去呀~?
推推推~~~~~
特別的花色~希望有人會喜歡
胖虎在被關籠的日子真的是瘦瘦的
現在肥成這樣很可愛 ^皿^
照片抹茶眼睛綠綠
所以叫抹茶~
很可愛:)
毛色好特別耶~
好像有燈光打再另一邊
右臉則像是陰影
毛有點金金的感覺^_^
大家可以轉寄這篇喔^^
有很多需要幫助的貓貓狗狗在裡面!
雨潔有在部落格轉貼此文章~
竟然被奇摩警告並刪除
而且有人+雨潔msn要他把文章刪掉耶~
還說了一些鬼話="=!!
很巧的~~~~隔天有引用文章的貓友們部落格都有一個名叫做dick的人留言
"警告"或是有點恐嚇意味?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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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內容之原出處已被證實為不實的"人身攻擊"
原文已被管理處強制刪除~
如再犯恐被停權或觸犯法規~
請勿以身試法~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dick 於 June 10, 2008 05:39 PM 回應 | 來源: 61.225.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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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有沒有"不實"我是不知道
沒有親眼所見環境的貓友們也不能確定
但是從她在飛格賣貓∼和回覆中~
就滿清楚了..


不過我也有查到動保法的~是真的只有狗狗?
那怎麼不叫狗狗保護法條咧= = 誇張
海柔手手好黑優
真可愛~^^

耳朵好特別喔!
第一次看到這種耳朵的貓咪
粉可愛~

希望有疼他的人趕快帶他回家:)


推~
好期待瑞瑞喔^^
小可愛~
可愛的貓咪快點送出~~~~
希望浪浪越來越少~ *^皿^*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02511708
上面那篇是引用此知識
從很多網友和老闆的對話看來
連預防針都不知道是什麼的話~
肯定是沒有寵物買賣登記許可證囉~~
以下是我查到的相關資料∼到知識+ 打上 " 賣貓 登記 " 之類的就滿多相關資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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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開經營寵物店只要向各地建設局商業處申請商業登記即可,現開寵物店另須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寵物業許可證才能開幕營業,如被查獲未辦理寵物業許可証的業者,將被依動物保護法第廿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特別規定寵物店負責人或專業人員的資格,以及飼養寵物所需的設備與環境。台北市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內明訂寵物店負責人或專業人員,須有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服務相關證明,或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的畜牧、獸醫、動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的結業證書,營業性寵物店允許於都市分區的商二、商三設置,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繁殖場所的營業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營業面積。

相關參考資料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動物保護法第廿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動物保護法第28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很像戴燕尾服蒙面俠的面具
特別阿~~
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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