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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資料符合您搜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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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的貓是否有植入晶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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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14 03:29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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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不是純種,我都有植晶片 對貓主人而言,植晶片也算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吧 植晶片會痛嗎?我不曉得,雖然那麼大隻的針頭往我家的貓身上扎下去,但他既沒掙扎,也沒唉唉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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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忽然撒嬌忽然自閉的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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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保健,
時間 2004-03-14 03:23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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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習慣就好 每一隻貓都有其個性,我們不能強求每隻貓都是親人又黏人 真要如此,養小型狗不就得了 就因為貓有這種有時疏遠有時親密的個性,才會讓我們這群貓奴為之瘋狂 作主人的如果不懂得與貓維持一個平等的關係,那只會讓彼此呈現一個緊張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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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貓愛滋的貓,可以接種五合一及狂犬病的預防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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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保健,
時間 2004-03-14 03:16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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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預防針啊 我家兩隻貓都是愛滋貓,時間到了照樣去打針 雖然不知道是否真的有效,但總是要有個預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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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貓會把小貓送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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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10 06:39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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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貓會自己選擇最適合生產與照顧小貓的地方,他們的觀點與人類不同 應該是貓媽媽認為你的床鋪比較安全,適合他養育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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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驗出貓愛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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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10 06:33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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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要讓愛滋貓與其他健康貓有血液上的接觸,要是有,就很麻煩了 要防止血液上的接觸,簡單的說,就是不要讓貓打架 至於如何不讓貓打架,那就看貓主人的功力,還有貓的脾氣了 至於我家兩隻貓反正都是愛滋貓,打翻天了也是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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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請問大家願意花在貓咪身上的醫療費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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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10 06:28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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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的病是可以根治的話,我不在意花錢 要是他的病是花錢也無法解決的話,一般來講醫生會建議採取安寧治療,別讓他痛苦地走完生命旅程,同時也節省貓主人的費用 基於人道與經濟的考量,我會採納醫生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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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如果有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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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09 06:06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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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以我計算,時速110公里的相當於每秒30.5公尺 10公尺的距離在這種速度下的反應時間只有0.3秒 晚上視線更差,真的有辦法看見一隻貓從十公尺外的距離跑過去嗎? 還是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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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如果有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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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09 05:58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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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害相權取其輕,我會以不減速的方式直接開過去,以免後方追撞造成更大傷害 只是事後得多多燒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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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皇家飼料香料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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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日用品,
時間 2004-03-04 04:27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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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聽說過香料比較多,貓也比較喜歡,自然也就吃得多,也容易發胖 我拿我家兩隻貓作實驗,一隻餵皇家,另一隻餵喜躍 結果吃喜悅的不吃自己的飼料,跑去另一隻貓背後當背後靈,等著吃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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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餵養浪貓差點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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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03 08:35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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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法律是在餵浪貓時,遇上狀況時所會用到的法律 不過我是希望各位在餵浪貓時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但也要自身安全才有機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教訓他人 尤其是現在有許多腦筋不太正常的傢伙見不得他人好,四處找麻煩 岀了問題就說自己有躁鬱症,意圖免責 總之,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要是遇上麻煩,記得蒐證,而且還要合法蒐證 然後一次給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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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餵養浪貓差點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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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03 08:28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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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刑法 第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6條 (法律之不知與錯誤)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第19條 (責任能力 (二) -精神狀態)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23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25條 (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27條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 (從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80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7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8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4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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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餵養浪貓差點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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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03 07:47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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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依法論法吧,我們先看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 前款與動物搏鬥者。 三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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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我的貓[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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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03 07:17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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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態度很簡單,只會跟他講一句話:"你給我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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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成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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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4-03-03 05:18 A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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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奶油領養時已經兩歲了 從領養回來到現在四個月了,看到我還是會躲 只有要吃飯時才會在我面前滾來滾去撒嬌 所以習慣就好啦,順著貓的習慣去生活,除非他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你的生活品質或是危及他的健康,否則就讓彼此保留一個空間,大家都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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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驚訝的新聞,看完之後,請寫下心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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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我家的貓寶貝,
時間 2004-02-21 05:30 PM,
作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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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注意是很好,可是,這個話題放錯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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