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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貓人
下面引用由cherrie182005/02/23 00:38am 發表的內容:
><貓咪的情況真糟糕~看了就心疼呀~~
你們大家真有愛心~還是在第一時間把能抓滴貓咪救出來了((大大的擁抱))
真是辛苦大家嚕~~^^~~喵人∼你還真厲害耶~~沒看到這裡~還真不知道你立了
哪麼大的功勞~~
...

我還好!!!!!
很多人都有功勞阿!!!!!
無表情~~~壽司~~小紋子~~~他們也是功臣阿!!!!
下面引用由shin39122005/02/23 00:29am 發表的內容:
因為前幾天來我家作客的小狗送養出去了
所以客廳的籠子多出來,想說可以再接幾隻中途小貓
於是呢~我今天和貓爸去收容所看了一下~
但是.........裡面情況真的好糟糕!!!!
...

今天我沒過去ㄟ!!!!!
我是昨天過去的!!!!
你應該是看錯了~~~呵呵!!!
下面引用由小紋子2005/02/23 12:34pm 發表的內容:
你看那種打扮越怪的人就素他啦^^
不用懷疑..嘿嘿嘿

我哪裡怪阿!!!!!去!!!!

下面引用由虎斑貓喵喵2005/02/23 09:24am 發表的內容:
謝謝小紋子努力幫我PO文
雖然我跟說話都來去匆匆................
也謝謝貓人晚了還趕至醫院幫忙處理
喵媽肚裡有二寶
...

不要想太多!!!!!
有多少能力作多少事!!!!!

而且~~~我去的時候沒幫上什麼忙拉!!!!!!
現在要等貓媽媽把貓小孩生出來才有送養問題~~~~~
因為懷孕也不要一直移動~~對貓不好!!!!
所以先過幾天才有辦法了解到底是怎麼樣了~~~~~

下面引用由小紋子2005/02/22 10:59pm 發表的內容:
歐賣尬~~~~~~
在2月22日元宵節的前一天晚上...小紋子剛看完書抖著回家....冷冷冷
才一進門就聽到手機埃埃叫
原來是虎班貓喵喵~
...

ㄟ~~~~做啥用我的名言阿~~~~
下面引用由raniner2005/02/22 01:05am 發表的內容:
還有幾隻小小貓啊
我這邊還可以容納幾隻小小貓
需不需要幫忙啊

今天抓了3隻~~~小橘貓跟三花貓都需要幫忙喔!!!!
至於另一隻比較兇的~~~因為要觀察~~~
而且小紋子有意願接手~~~所以暫時不用擔心!!!!
至於壽山上的貓...........還有很多隻!!!!!
下面引用由kkenzo2005/02/22 01:01am 發表的內容:
唉喲
為人阿公了還這樣講話咩

就是阿公了~~~你們忍心喔!!!!
反正我也認了!!!!
泣!!!!
高雄有人當中途的出來喔~~~~希望大家能幫幫忙喔!!!!!
下面引用由kkenzo2005/02/22 00:42am 發表的內容:
他是最早找到中途(小紋子)的貓貓
原本是我們最放心的   因為有人可以接手
想不到............貓人  小紋子  SUSIC抓他的時候
在貓籠內有看到血塊       因為還有其他貓出沒   所以不知道血塊是誰的
...

對~~~~都推我去跳窟拉~~~
你們喔...........
我想現在是先找到中途或是貓咪棲身地比較重要!!!!!!
至於貓咪救出來的方法~~~可以用上面那些法律~~~至於要找哪一個機關~~~
現在可以先找的是環保署的跟政府中央的動物保護協會~~~~因為涉及到很多機關~~不過實際效果跟有用的機關現在也應該只有這兩個~~~~除非衍生出更嚴重的事件~~才有其他法律或機關可以去處理!!!

不過我也想先說明~~~~貓咪如果都救出來沒有人去認養或是原地放養~~~這樣其實都還是會發生一件事情~~~就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
人道處理~~~不要說我為何這樣說~~~我只是先把最糟的情形說出來~~~~
下面引用由SHALOC2005/02/19 03:17am 發表的內容:
貓人...你真強耶...
不過...把貓咪都放你那邊...負擔會不會太重

還好~~~你抬愛了!!!!
負擔喔~~~我想久而久之會吧~~~
放山上那裡也只是一個短暫的解決方法~~~貓咪還是要有人認養才是辦法~~~
要不然到最後我就必須在那裡原地放養~~~那裡人少車少所以不影響到別人~~~雖然那裡有佛堂~~~不過那是我家的佛堂~~那裡的出家人都是自己的親戚或是來剃度的人~~所以那裡不會有虐貓事件發生!!!!!
不過怕的是貓咪的謀生能力~~~跟我上面說的~~~醫療方面問題!!!!
這個可能要想想辦法了!!!!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 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 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 危難中動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我想伯伯用第2條跟第4條可以說的過去!!!!!
所以如果伯伯那裡的貓都救出來~~~暫時還是要在收容所裡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 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 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 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 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至於人道處理方式還是有地方可以鑽漏洞!!!!
只是~~我要在想想~~~而且鑽漏洞po在這裡不太好!!!!
我想我po的那些動物法~~~~應該多少有用~~~可以拿來對付伯伯用!!!!
現在的問題是在於~~~這些貓咪要如何找棲身地~~醫藥費
醫藥費方面~~我想大家都出一點點錢~~這樣應該就可以解決~~如果不夠方面~~我可以在想辦法!!!!
至於棲身地~~~我想可以的話~~可以請全省貓友幫忙(雖然有點難度)~~要不然我就找一個地點把貓咪們都放在那裡~~~我家山上有個地沒有用到~~如果ok的話~~我可以先去山上整理出來~~在用個大貓屋~~至少讓貓咪不會風吹雨淋~~不過地點有點遠~~在燕巢!!!
我是可以每天來往餵貓咪~~~那裡也有親戚可以幫忙!!!!
不過我比較擔心的是~~貓咪在那裡會亂跑~~而且生病看醫生會比較麻煩!!!!
有意見的貓友~~~可以提出想法!!!!
[這篇文章最後由貓人在 2005/02/19 03:02am 編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 前款與動物博鬥者。
三、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 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者。
三、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者。
六、 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七、 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這樣罰下來應該不少喔!!!!!!!

下面引用由yuhsinchen2005/02/13 01:35pm 發表的內容:
哈哈
老爹說我不爭氣
我一直在睡覺
by de way~
...

哈哈~~~差點忘了我家的藝名~~~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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