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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貓咪的健康起見
最好少吃零食(衷心建議)
我家的之前也這樣
一直狂舔壁癌
後來不久生病了帶去看醫生血檢
檢查初是慢性腎臟衰竭初期
期間上網查詢也有案例與我家的相同
這似乎是一種警訊
建議留意貓咪狀況
不要再讓牠舔了
我的方法是將厚紙板用雙面膠將牆壁貼起來
最好還是帶去給醫生檢查看看吧
https://tw.news.yahoo.com/%E7%B6%B2%E5%8F%8B%E6%9C%80%E6%84%9B%E7%9A%84%E5%8D%81%E4%BD%8D%E5%96%B5%E6%98%9F%E4%BA%BA-%E8%87%AD%E8%87%89%E8%B2%93%E7%8D%B2%E5%86%A0%E8%BB%8D-030747091.html











重點是....貓咪最療癒
好可愛喔!
有沒有誰可以幫幫牠呢?
如果是這樣的話
可以婉轉告知醫生
家人堅持轉院
希望醫生諒解

找中途寄養也是一個方法
待住的問題解決在領回
不然貓咪會很想你的
最近腎罐購得不易
已經到達儲貨的安全警戒線
所以打算混主食罐餵食
不再出售了
非常抱歉

建議至臉書的寵物小地攤找找
好像有販售日規同牌的腎罐說
價格好像也差不多
kllara wrote:
a50423www wrote:照片看起來沒結紮是舊照嗎 ?
慎選主人吧
想養的也評估一下自己的經濟
折耳發病醫藥費嚇死人不償命
而且你的貓已經有佛陀坐姿 (人類坐姿
不知道是否有帶去做檢查了呢


推~~~
而且尾巴看起來又粗又僵直...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謝謝
上傳到youtube
然後再貼連結
應該就可以了
都是橘貓ㄟ
可以理解你為什麼要瞞著媽媽餵牠們了
都好可愛喔
投定點定時一票
讓你們的美意
造福貓咪
也讓貓咪養成好習慣
雙贏!
看不到圖ㄟ

  ▲ Youtube Video

流浪心事

~我從來不曾忘記過你們!
你們也可以不要忘記我嗎?~





Precious也是金吉拉嗎?
我們家林咪嚕也是大約同樣年紀
牠什麼都興趣缺缺
也不會主動跟我撒嬌
但我發現牠常常在我要出門那一刻
一直盯著我看
彷彿是再說;
你不陪我!你要去哪裡呀!?
所以我有時間都盡量陪牠
每天幫牠梳毛,跟牠說說話
牠好像比較開心了(看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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