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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2 11:03am 編輯]

一開始就不能養才是犯法
也不能強制你搬走
需要大家開會同意通過之後
規定規範、程度
如果不符合規範才能通報機關來檢查
罰錢,而且是可以連續處罰
不過這都是理性的來說
很多地方是沒有理性可言的
如果沒有社區管理委員會
很多事情就難以推展
[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2 09:57am 編輯]

第十六條裡面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就是第十六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所以處罰是罰錢

[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1 06:53pm 編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對住戶之居住行為加以規範
所規定的事項在其他法律中幾乎皆已有所規範

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也就是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住戶共同決議之後才生效
通常只能共同約定
戴口罩
不可在公共區域大小便等事情

如果是公共衛生部份如果住戶飼養寵物,卻放任牠到處大小便
甚至不為牠洗澡、除蟲,因此產生惡臭或孳生蚊蟲的話
對於這些妨礙公共衛生的行為,可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來處理

大樓管理處沒有權限主張住戶禁養動物(條例34)
但是在共同所有權的社區居住
社區所有權人共同的協議
成立為民法上的契約
但協議的成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確的規定
所有權人2/3以上列席(指"區分所有權人"或"所有權比例")
出席人數3/4以同意
可以訂定或修改社區規約
成立共同契約
但這樣還不成立行政執行
大樓要強制執行規約
還須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訴訟(或者違反其他環保的法令)
要成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措施
還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地方主管機關才具有強制效力去執行
所以
禁養動物的規定是"所有權人會議"共同議定的

這是我家貓貓被罵的樣子
要先愛
被罵才知道妳是為他好
http://www.wretch.cc/blog/maybird&article_id=16783110
小心抓破...
家裡變成沙灘
他一到我家就狂吃飼料
一大盆馬上見底
真的是家貓跑出來
身體非常瘦
可是毛色很漂亮
非常愛撒嬌非常乖
還會伸手要摸摸
是女生

希望能幫她把主人找到
[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0 09:24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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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學務處打電話的時候
聽到有貓喵喵叫
看到一個紙箱裡面關著一隻貓
聽說是學生在教室撿到
貓咪不肯離去
衛生組說要請環保局之類的
我ㄧ聽才不要!!!
送去安樂死阿
於是我剛好手邊有籠子就被我帶回家了
他非常乖
脖子上有項圈..很粗
眼睛很大
貌似挪威貓那種型
白腳...咖啡毛
如果有人貓貓遺失了
請盡速聯絡我
他是好貓~~
那您家貓貓會愛這個東西嗎
我家好像會怕
叮噹!!!
嘿嘿
其實是  拍手就有罐頭吃
所以拍手就會叫....
是阿還滿喘的
要到處找到貓
[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09/28 12:18pm 編輯]

這是我家寶貝生日
我和貓貓拍的生日快樂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DQXORBIW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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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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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心得
貓貓背部太軟了
只能按摩肚子
或者按摩人就好了...
現在搬到新店安坑
有次看到橋下旁邊有一個店面
經過迴轉和轉彎之後
終於找到這間叫做"狗吧"的店
裡面有隻可愛的柯基犬還有一些用品和餐飲
後來逛著逛著就看到這個東西
從日本進來的
訂購了一個禮拜之後終於到了
"寵物按摩器"
裡面有附一張貓狗穴道圖
按手掌的部份會震動可以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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