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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小姐,我可以了解你對那兩隻貓的不捨。不過你們所打的契約,從一旁觀者的角度看,你並沒有保護貓。如果你所在意的是那兩隻可憐的貓的未來,當初的契約除了惡意傷害要賠償以外,還應包括若領養人不敷扶養,可將健康的小貓帶回,並憑領養過程中花費的發票,領取 10% 的補助。(或以領養幾年為單位,一年補助1000元之類的)。如果有補助,哪怕只是一點點,也會讓這兩隻小貓有另一個機會找到溫暖的家。妳的契約所在意的是懲罰不當的領養態度,而不是保障無辜的生命。所以妳的憤怒不是來自於妳愛那兩隻小貓,而是來自於你敵視不愛貓的人。就算你在這個論壇內找到再多的共鳴,就算你打贏了這場官司,如果契約不改,寄養人態度不變,那篇新聞也已經成功的讓許多認養人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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