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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prilflower2009/09/08 05:40pm 發表的內容:
你這帽子也未免扣得太大了!
不想回應你的問題就叫做不友善?
哈哈哈哈哈...................真好笑!
想拉多一點認養人,那你自己去找資料阿!
...

說的好
反正有人就只會用模糊焦點
跟一堆謬論這兩招
真正的主軸
"違反契約"
卻連提都不提
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8 04:22pm 發表的內容:
難怪 怪不得是不能有懷疑
要不然是會被懷疑是00的XX

你確定那是懷疑的口氣?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4:11pm 發表的內容:
你很會查,你自已去查啊。

就是因為查不到
所以才請你說明阿


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8 04:05pm 發表的內容:
不要轉移焦點喔
重點是 這跟你是不是某某人的xx 有甚麼關係???
超級想知道的
因為一堆人問 造成我的困擾
...

要引用
也請你引用全部吧
既然絲嘉敢講說此事未經過法官判決
那很有可能  就是xx的○○
別忘了
"而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4:01pm 發表的內容:
沒錯,你早就該自己去查的。

就是已經先查過了
才會質疑你說的
"此事根本根本沒經過判決"
別忘了
法院核定後
就等同於判決
還有
既然你好像很懂法律
那請你教一下
中華民國的法律中
哪一個法,哪一條有規定
"孩子送養完成後,除非養父母格外開恩,否則親生父母在法律上沒有探視權"
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8 03:54pm 發表的內容:
可是話是你自己親口問的阿?
沒經過法官判決 有可能他不清楚協調後續還是得經過法官那一關
但是扯到他是不是本人還是朋友 ??  
話說 幫某方講話都很容易被誤會是某人親戚
...

有人就是只看一點點的內容
就開始大放厥詞
請回第10頁
雅大已經說了
結果已經經過法官核定過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3:49pm 發表的內容:
因為你的「嚴重懷疑」,使我不屑理睬你,當然不想回應你。
不過看你問的問題,實在無知得可憐,並且我也懷疑這裡還有不少人跟你一樣無知,所以還是告訴你好了:
一個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審理,才能夠由調解委員會處  ...

哇哈哈
妳沒說出後面的東西
讓我幫你補充吧
"當事人間發生民事糾紛,抑或為刑事告訴乃論案件之被告或被害人,為爭取權益,故可透過訴訟程序處理,惟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所費不貲,自難滿足當事人速簡解決爭端之要求,如當事人同意由該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於調解程序互相退步達成協議,不但糾紛得早日解決,而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對當事人亦有保障。"   
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8 03:41pm 發表的內容:
我也不解耶 不愛認親戚
討論就討論 怎麼那麼愛問你是誰誰的某某

我可沒愛問喔
是他自己寫的ㄚ
"不對
此事根本沒有經過法官判決"
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8 03:32pm 發表的內容:
好像現在很都流行認親戚   有好處嗎???
還是別人也要像你一樣 嚴重懷疑你是ooo
(之前被問了好幾遍 哀)

誰要跟你們認親戚阿
又不是倒了八輩子的楣說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3:21pm 發表的內容:
闖紅燈、酒駕,都是違法,程小姐沒違法、只違約。
你有什麼邏輯?連違法跟違約都搞不清楚。
 

可憐
有人連"違約"
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意思都不懂
難怪會冒出
"送養小孩在送養完成後,除非養父母格外開恩,否則親生父母在法律上沒有探視權"這種荒繆觀點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2:57pm 發表的內容:
不對。
此事根本沒有經過法官判決。
調解委員會所做的是「調解」,大約應該是問程小姐對於依照合約賠償10萬有沒有意見?
此時程小姐如果有正常的智慧,就應該表明太貴了、展開討價還價。∼但她顯然沒有這樣做�  ...

嚴重懷疑
妳根本就是程小姐或陳權欣
甚或是她們的朋友
請問
你怎知這件事還沒經過法官判決?
下面引用由lovings2009/09/08 01:30pm 發表的內容:
只是提出意見  參考一下!
(1)優先次序要先清楚!
流浪貓是生命 是有需要被尊重
但人一樣有尊嚴  更應該被尊重
...

"優先次序要先清楚!"
這是你說的
那麼
這整件事的優先次序是什麼?
"程小姐違約在先"
她若沒違約
會被懲罰10萬嗎

下面引用由c251782009/09/08 11:44am 發表的內容:
要談法
也不先搞清楚法律上
動物是什麼,人類又是什麼
另外人類是親生的
...

講"法"嗎
那先搞清楚
是"程"小姐跟雅大
有了"契約"關係
程小姐違約在先
跟"動物"及"人"又有什麼關係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4:19am 發表的內容:
就是因為我擋人財路啊!
雖然我一個人實際上根本擋不了,但他們已經受不了而痛恨我了。

是那些貓中途擋你財路吧
還有
麻煩請你說明
中華民國台灣哪依法哪一條
有規定
送(出)養小孩
親生父母要得到收養者的"特別"同意
才能擁有小孩的"探視權呢"

所謂的絲嘉小姐(或先生)
請問
台灣的法律中
哪一法哪一條有規定
送(出)養的小孩
親生父母無探視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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