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belldande在 2005/02/18 05:46pm 發表的內容: 所以不能強行把貓咪從杯杯那邊帶走嗎?
下面引用由erictaso在 2005/02/18 05:56pm o表的內容: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