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最後由ansyo在 2008/10/12 10:13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3色波斯2在 2008/10/08 07:04pm 發表的內容:
那可不可以買方先匯款,賣方只在捷運交付商品,現場無金錢往來,這樣可以嗎?
贊成。
不能有商業利益行為是可以理解的。ok。
現場只有單方面的贈予為什麼不行?並沒有金錢或物質的雙方面往來。
非要搞到這麼不便民。
不能用還錢跟交換禮物做藉口,
一樣要開單
就算沒金錢往來也是一樣的
不懂為什麼不可以。
在「捷運站內交易」界定的標準是什麼?「面交族」和「非面交族」的定義,又是什麼?
如果「非面交族」在捷運內「還錢」和「交換禮物」會被抓嗎?
如果只是「單方面的贈予」,是日常生活基本的行為,憑什麼被抓?
那在捷運站內給朋友一張衛生紙也要被抓嗎?
或交換書本、交換報紙來看、交換手機來打,會被抓嗎?(犯了交換禮物的罪)
身上沒帶零錢,在捷運站內跟朋友借錢、換錢會被抓嗎?(在捷運站內不可以有金錢利益的往來)
有沒有搞錯?
換句話說,那我只是單純的贈予為什麼不行?現場又沒有實際買賣的行為。
你說我們是面交,我說我們不是面交,只是贈予。這又該如何界定?
省運費是小事。
客觀來看,現在是開放式的文明社會,不再是過去一言堂時代了,捷運局也該聽聽老百姓的心聲。面交族也是你服務的一個客群,也是有增加你的載客量,又不是沒付錢坐車,只要不現場金錢交易就可。為何要用這種「嫉惡如仇」的態度去對待他們?用「藉口」這種字眼,把人家當什麼?更何況這種做法,也會困擾到「非面交」的族群,太不近人情了。是否該考慮適度的放寬條件?否則擾民。
不然就把話講的更清楚,訂這種規則根本是打模糊仗,你怎麼去界定面交族,只有看到一方的贈予,小從一張衛生紙的給予,對象從媽媽給小朋友東西,朋友給朋友東西,連這樣你都要開罰單的話,台灣捷運局,你也太專制跋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