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討論] 了解法規.才能悍衛貓咪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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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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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唷!
羽翼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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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訴缺德ㄟ...
怎麼口以降子待貓...
☆YV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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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法律條款
可是.........最高罰款也太低了唄>"<
對那些好不容易才抓到的豬頭一點也不會有反醒的做用~"~
cat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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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SALE[1000]LBSALE你們都養好多隻貓ㄛ
jabez8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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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seng2004/07/29 05:09pm 發表的內容:
在現有的法令之下
能做的是還是要先做
真要說有不足
那就是動保員實在太少

她1.5個月我在樓下撿到.....沒養過貓
>聽獸醫說她280g,虎斑...
>抱著我的手咬..舔....
>我總覺得牠像人
>很懂事
>
>從買貓罐頭開始....籠子....
>獸醫說牠2.8kg了
>發情會大聲叫要我們給她抓癢
>是養大了
>
>我在想寵物與貓,她不知道喜歡那個
>昨天帶去散步
>公園沒事
>
>學校
>就......................
>
>太久沒帶出去,她已經不太習慣
>牠奇怪的從我身上跳下
>我跟在牠後面
>
>有運動的腳步聲
>嚇的牠狂奔
>
>已近傍晚
>我找了多次沒找到
>
>覺得牠有野貓的能力
>沒留守失散處
>隔天早上6點
>在原失散處
>我找到牠
>牠死了
>她是寵物,我想錯了
>牠沒辦法在外過夜
>不知是車禍還是遭暴
>我做錯事
>沒有照顧好她
>昨天我還親牠
>今天早上卻埋了牠
>牠抱著我的手時我已經愛上牠了
>天阿
>............................................
>主耶穌我是你的小咪咪
>我愛你
>我要奉獻給你
>奉主耶穌的名禱告
>
>牠走了
>主我謝謝你
>又和牠一起的禱告
>阿们
>
我的貓是遭暴死的.............................
無語問蒼天

sc8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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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好像只是立來看的.......一堆沒良心的人根本不放在眼裡..
.......= ="
美麗的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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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ㄎ= =
好厲害唷~~!!加油唷    
我看是我要加油>"<
^_^      安安阿

愛情a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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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新進滴會員∼>╱╱╱╱╱╱╱╱╱<
牛奶果凍煉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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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賣貓咪真滴很不好阿~
還有那些會亂丟貓滴人實在是太過分了
不愛就不要養阿 養了 就不要丟阿
這是一個人負不負責滴態度捏!!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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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愛貓的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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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立委要求= =  因為沒有利益  所以.....他會請你等1等....大概輪迴個1輪才有人會"想起"這件事吧= =(但不代表會做,畢竟真有心要做也不過是"提案"會不會付委表決還是另一回事= =)
倒不如找真正對喵有愛心的人當立委或是乾脆成立基金會比較快..畢竟人多事情比較好辦(雖然可能會口雜)     台灣的喵友們跟台灣的經濟基礎一樣,大部分都是屬於"中小型企業,"單兵作戰"(小中途之家)佔絕大多數,雖然大家捫心自問都是愛喵1族,但可惜卻沒辦法集腋成裘,成為一個大型團體,這大概是屬於咱們臺灣人的特色吧
希望有個能團結大所有貓奴的人出來統合一下= =   為貓咪們多爭取一些權益
至於要用動保法對付貓販.........就小弟個人經驗跟念了4年的法律(雖然翹蠻多課.搞到要延畢~_~")........小弟可以跟大家說一聲:很難...就算真的動用某些關係(例如:立委.民代)最後也不會有太大的結果.並非我對法律失望,而是我們做的真的不夠多....
獅子=>一樣做的不夠多的貓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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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附註一點  政風處  我也有跟他們打過交道..處理的方法就是他們會寄一張"公文"
1式3份(給你.給你檢舉的人.他們自己留一份)然後啪拉啪啦寫說他們會處理,相對人則是會"扣點"處份(不會記過.因為沒那嚴重,至少他們認為沒必要)但是會不會處理你所提出的檢舉,則是個未知數,處理的時間也別想多快 . 多有效率= ="
台中"市"某知名大學夜市 有一攤賣小動物的(貓.狗.天竺鼠...)   到現在還在賣就是1個血淋淋的例子...
期望出現一位"哈里發"來領導我們如何有效為我們的"家人"(或主人)= =
尋求他們的福利跟基本的權利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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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83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4、31 條條文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
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修法理由:
原條文第二項為顧及動物保護法的體系分類,並避免產生「限制人民飲食自由」之憲
法爭議,乃思從杜絕「狗肉」源頭著手,只禁止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
濟利用目的而「宰殺」寵物行為,實務上販賣狗肉者若未親自宰殺,執法人員無法加
以處罰。從為肉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的行為流程觀察,宰殺行為等於狗肉的「製造」
行為,若無販賣狗肉行為,則宰殺寵物以製造狗肉來源並無意義。是以,處罰販賣行
為可以阻絕宰殺寵物者的銷售管道,減少為肉用而宰殺寵物的行為。爰予以修正之。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
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
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
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
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
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予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動物
   收容處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項次調整,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
   及方式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
   醫療及手術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
   寵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
   殺動物者。
五、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ju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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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justfree在 2005/10/28 07:39am 編輯]

[post=100]第31條任意宰殺動物的罰鍰稍微變重了,但是還是事後處罰,也就是必須等到動物掛了才可以罰== ==[/post]
mo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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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更好的律法來規範動物的相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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