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棄養寵物 北市將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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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995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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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at9958x在 2011/03/01 09:39pm 編輯]

棄養寵物 北市將重罰
更新日期:2011/03/01 17:19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1日電)台北市過去3年因飼主棄養動物遭罰的案件達35件,動保處今天提醒飼主,飼養的貓狗走失或被捕捉,經通知不認領,將依動物保護法重罰新台幣1萬5000到7萬5000元。


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動物保護處統計,自民國97年到99年3年間因棄養動物遭罰的案件總計35件,沒入寵物34隻,罰鍰累計金額高達48萬7500元。


動保處長嚴一峰指出,為杜絕民眾飼養寵物因棄養造成流浪動物問題,加重飼主照養責任,自97年開始加強源頭管理;凡是因動物管制捕捉進來的貓犬,一旦掃出有晶片,經通知飼主拒不認領,即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嚴一峰表示,市府將強化飼主寵物飼養責任及保護動物觀念,如有不想養的寵物,可依動保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送到位於內湖區潭美街「台北市動物之家」,不可將寵物棄養街頭,以免動物遭受飢寒交迫或意外傷害,更造成社會嚴重的流浪動物問題。1000301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01/5/2n99f.html

胖喵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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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養就要讓他與你廝守終生 要不然不如不要養
hannah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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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xx

送動物之家 ...跟街頭

街頭的生存機會還比較大>"<

但罰款是個不錯的開始
cat995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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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重罰寵物棄養 三年開罰35件
更新日期:2011/03/01 17:35
為了杜絕民眾不當棄養寵物,台北市產發局動保處三年來,重罰棄養寵物飼主,動保處長嚴一峰說,最常見的棄養案例,大多是因為寵物老了、生病了,飼主就將寵物隨意丟到路邊棄養,光是這三年來,北市府就開罰35件棄養案件,罰款金額從1萬5千元到7萬5千元不等。(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動物之家去年一年,一共收容了7225隻流浪動物,其中402隻寵物植有晶片,進一步追查動物飼主,一共開罰了35件飼者不當棄養,台北市動保處長嚴一峰說,最常發現民眾棄養寵物的原因,都是因為寵物老了、或者是寵物生病,去年動保處就接獲民眾通報,在路邊救了一隻約克夏,因為老了已經7歲、加上脖子右側長了腫瘤,不過這隻約克夏植有晶片,透過晶片的資料通知飼主,發現飼者是惡意棄養,已經依照動保法,罰飼主1萬5千元罰款。動保處長嚴一峰說,現在這隻約克夏,已經被愛心人士領養,依照動物保護法,飼者如果不當棄養,將寵物隨意棄養在路邊,可以依照動保法開罰1萬5千元到7萬5千元不等,呼籲如果有原因不能飼養寵物,可以送到動物之家只需要繳交2400元,或是送到民間的動物收容中心。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01/1/2n98l.html
cat995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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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那那...

表示說生太多養不起的放養在街頭深山...

被看到就準備開罰~~~

帥ㄚ~!!
sibyls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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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變相的鼓勵民眾把貓狗丟到收容所吧
因為不想繳罰金的緣故
我覺得不管是丟棄在路邊
或者是送到收容所
都該罰
生命不是你喜歡就可以買來認養來
你不喜歡就可以丟棄街頭送到收容所的
perle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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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北市.....其他縣市尤其是比較鄉下欠缺動保觀念的地區
要等開罰...不知到何年
我老家那邊的流浪狗狗好多 很多都是有品種的 一看就知道是被棄養><
cat995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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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perle7302011/03/01 10:39pm 發表的內容:
只有北市.....其他縣市尤其是比較鄉下欠缺動保觀念的地區
要等開罰...不知到何年
我老家那邊的流浪狗狗好多 很多都是有品種的 一看就知道是被棄養><

po這新聞簡直就是在警告我家阿母哩~













認養老大之前的阿姨那邊好多'''紅貴賓.米格魯.101中狗.吉娃娃...'''也是迷尼犬...地點太亂哩...
不然真的是可以叫大家去認養...
n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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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重罰標準是入獄服刑。。。不得緩刑,不得假肆,不得易科罰金。

ava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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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

大大的支持!!!!!
retsu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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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掃的到資料才有用啊

先強制要求所有養寵物的都要值入晶片
購買寵物的也都要做登記比較實際!!

cat995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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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retsulet2011/03/02 01:20pm 發表的內容:
那也要掃的到資料才有用啊
先強制要求所有養寵物的都要值入晶片
購買寵物的也都要做登記比較實際!!

黑糖的主人說的也很正確~~~

就像人類要有身分證的道理一樣~~~

消息看歸看,能不能全部地區都這樣落實還挺難的~~~

bala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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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歸立法
能不能落實執行還是一個問題
不過總是有法可罰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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