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順子的媽媽在 2011/02/26 01:28pm 發表的內容: 愛屋及烏..既然架籠..誘捕到母貓..還是帶去結紮吧...或許這些補償會引導你找到橘橘的..
下面引用由imjc1978在 2011/02/26 04:26pm 發表的內容: 哈 我之前在別的標題回文有說過 貓咪(寵物)在法律上只能當成"物品" 沒想到在這時候反而成了好事 根據"ⅲ~管理規則"第三章第十八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ⅲ~管理規則 ...
下面引用由順子的媽媽在 2011/02/26 04:32pm 發表的內容: 很可惜..套在公園..旅館..百貨公司..餐廳...電影院....貓咪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寵物...是動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