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動物保護運動要比美國早了幾十年。 1749年,英國的報紙雜誌上就曾經批判鬥雞之類的殘酷“消遣娛樂”。 1789年,哲學家杰瑞米 邊沁 Jeremy Bentham 的著作<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第一次把權利理論應用在動物身上。 他認為法律是否應該給非人類動物任何保護的標準應該基於, “問題不在於:牠們會推理嗎?也不是:牠們會說話嗎?而是:牠們會痛苦嗎?” 邊沁的這篇文章啟發了很多的人, 許多廢奴運動和女權運動人士因之把動物保護當作其它解放運動的自然延伸。 1800年和1802年,他們開始在英國國會裡推動動物保護立法, 然而都因反對派的否定而未能成功。
1809年,邊沁的好友托馬斯 額斯凱恩伯爵 Lord Thomas Erskine 在國會推動動物保護法案再次以失敗告終。 直到1822年,理查德 馬丁Richard Martin 才成功地讓所謂“馬丁法案”通過, 規定牛、馬、綿羊和騾子不得收到“過份”虐待。 雖然這個法律提供的保護非常有限,它卻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一旦某些動物正式受到法律的保護, 將來把越來越多的動物納入保護範圍也就順理成章了。
馬丁法案雖然通過了,但是立法的成功並不意味這執法者一定就會認真去追究違法行為的責任。 為此,馬丁和他的朋友們提議成立一個組織,專司調查虐待動物事件及提出訴訟, 並且喚醒公眾的動物保護意識。 1824年,世界上第一個動物保護組織: 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簡稱 SPCA 成立了!
美國還有英國的動物保護先驅之中,有很多人來自其他的社會活動 (如女權運動和兒童保護等等), 而且在發動了動物保護運動以後也還是一直不斷地繼續參與其中。 他們不是「愛動物超過愛人類」,而是把「愛動物」看成是「愛人類」的自然延伸。 在他們眼中,只要是被虐待被欺凌的對象都應該受到關心和保護。 例如,創立ASPCA的伯革先生就曾經在1874年成立的防止虐待兒童組織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中扮演了關鍵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