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討論]認養人遇到的問題需要有經驗的人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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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

有一個認養人打電話給我

說他2個月前剛搬到新的社區

本來一切安好

但是最近管委會在討論似乎要社區住戶不准養寵物

認養人很害怕

他不知道社區管委會有沒有這種權力可以規定住戶不准養寵物?

我也不知道管委會有這麼大的權力嗎?

論壇上一定有人遇過這種事

或是有法律相關背景的貓有能夠提供意見嗎?

當然

若真的被強制規定不能養寵物

那麼了不起搬家

只是

我們想知道的是

若是所謂的管委會及委員決定住戶都不能養寵物

這樣是可以成立的嗎?

住戶就要乖乖將養了幾年甚至10年以上的貓孩子狗孩子丟出去嗎?



管委會眞的有這樣的大權力嗎?

若是他們決定了之後

是否可以不理會他們

若管委會因此對養寵物的住戶施壓

那麼是否可以控告管委會?





不知道有沒有人曾遇過這樣的情形?

可以分享一下處理的方式嗎?

may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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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1 06:53pm 編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對住戶之居住行為加以規範
所規定的事項在其他法律中幾乎皆已有所規範

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也就是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住戶共同決議之後才生效
通常只能共同約定
戴口罩
不可在公共區域大小便等事情

如果是公共衛生部份如果住戶飼養寵物,卻放任牠到處大小便
甚至不為牠洗澡、除蟲,因此產生惡臭或孳生蚊蟲的話
對於這些妨礙公共衛生的行為,可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來處理

大樓管理處沒有權限主張住戶禁養動物(條例34)
但是在共同所有權的社區居住
社區所有權人共同的協議
成立為民法上的契約
但協議的成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確的規定
所有權人2/3以上列席(指"區分所有權人"或"所有權比例")
出席人數3/4以同意
可以訂定或修改社區規約
成立共同契約
但這樣還不成立行政執行
大樓要強制執行規約
還須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訴訟(或者違反其他環保的法令)
要成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措施
還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地方主管機關才具有強制效力去執行
所以
禁養動物的規定是"所有權人會議"共同議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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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若通過了
那麼住戶養了很久的寵物就必須「處理掉」
不然不肯放棄寵物的住戶就必須搬離才行囉?


阿咧
不費吧


不過
看起來要完成整個禁養動物的規定程序還滿複雜一把的
應該不容易整個完成吧

kiki789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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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kiki789kimo在 2007/10/11 07:29pm 編輯]

不會吧~~
像我們家的社區可以養寵物...只要不在影響他人的情況下...
= =而且不可能說不能養就不養了吧...
要是我會極力爭取到底...
劉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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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要先開住處會議(公開場合住戶可參加)
住戶半數通過就可以執行
但養貓應該還好
貓咪比較安靜也不用溜
應該不容易被發現
其實管委會應該也不會那麼無聊
管誰家養貓誰家養狗ㄉ
除非是有人去檢舉(有噪音或異味)
米漿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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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很複雜
依我看是通過不了禁養寵物的強制規範

kiki789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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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是租的還是買的?
如果是買的...就爭取到底...
如果是租的....那....就沒辦法改變現況...
因為畢竟不是房屋所有人...
但....有去問清楚確定不能養嗎?
像我家的社區...雖然說只要不影響鄰居就可以養...
但....有些住戶養的狗會發情或叫聲大...我們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
所以...問清楚會比較好唷....
以上是敝人在社區住了半年的想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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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雅在 2007/10/12 09:20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kiki789kimo2007/10/12 07:46am 發表的內容:
認養人是租的還是買的?
如果是買的...就爭取到底...
如果是租的....那....就沒辦法改變現況...
因為畢竟不是房屋所有人...
...


租的的話其實好解決
搬家囉

買的話當然要爭取到底
只是想知道管委會要限制住戶養寵物的話到底可不可行

看起來
通常都是自我約束

若要強制依法律執行的話似乎很麻煩又困難
所以比較放心一點了



他們社區管委會是有這種想法
所以正在討論中
他們管委會希望可以讓住戶都不要養寵物
我覺得應該是有些寵物亂大便或是亂叫引起反感
不過要人家已經養了的寵物都不準養
那也太強人所難了
may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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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2 09:57am 編輯]

第十六條裡面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就是第十六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所以處罰是罰錢
紫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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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aybird2007/10/12 09:56am 發表的內容:
第十六條裡面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

其實這種規範並不公平.....   這樣是否變相要大家拋棄飼養的寵物呢???

要是原本就不准飼養哪還說得過去..但是住下去了才要規定這樣並不合理化

不能說通過半數就可以代表全部住戶  因為有些不同意者也可能是用買的怎搬?

要是我遇到我會說好ㄚ=.=哪我的房子誰來買走  我不住哪阿!!  

不然我沒破壞社區乾淨.安寧...等! 誰可以在我買了房子以後

再規範我哪個不准! 哪個準的道理?  

要是說飼養寵物影響到鄰居生活品質哪到是可以限制!!

像我媽媽家哪有1住戶他們不是養"寵物" 是在養狩獵犬

平常就關在籠子�我看他們可能都不給哪些狗狗洗澡吧!!   真的是非常""臭""

大概隔了3-4間房子我還聞的到哪種臭味  但是他們鄰居就好像沒聞到

老實說哪要是我鄰居我可能.....早去跟他們說了= =...  真的很臭....

may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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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2 11:03am 編輯]

一開始就不能養才是犯法
也不能強制你搬走
需要大家開會同意通過之後
規定規範、程度
如果不符合規範才能通報機關來檢查
罰錢,而且是可以連續處罰
不過這都是理性的來說
很多地方是沒有理性可言的
如果沒有社區管理委員會
很多事情就難以推展
annie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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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大樓在你買之前以有此條規才可以限制私人區域
2.除非寵物有造成可以構成社區環保或安全問題才可強制執行
3.管委會所通過的條例大多針對公共區域對私人區域沒有主張權
以上是我對大樓抗爭時的所提出的主張聲明
最後管委會是不了了之
不知是嫌我太麻煩還是我的主張權生效
給你的認養人參考看看
k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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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住的大樓是..規定以前養的養到終老....新來的一律不準養
kim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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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kki2007/10/12 02:08pm 發表的內容:
以前住的大樓是..規定以前養的養到終老....新來的一律不準養


我住的大樓貓狗都快比人多了!!
禁養~~~下輩子吧!!!

不過說真的有的人真的很沒水準,隨便把貓狗放走廊上亂跑!!
警衛好意告知貓咪跑出來了.還打電話到櫃檯狂罵!!
我住的那層樓光聽叫聲就知道很多人養狗跟貓了!
不過因為有個住戶怕貓所以我們都很小心不讓他們跑出去!!
畢竟公共區域還是該遵守應有的禮貌的!!
婕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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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 如果在入住之前沒規定
之後才規定 是可以規避的?

我家這個社區(約1千口)
最近因為某家的狗狂吠
有個人都會出來罵( 飼狗的 你家鼠人阿)
並且在電梯也有貼公告 要大家幫忙抓是那一戶
因為我自己養狗也養貓 我聽狗叫(可能距離也有差))並不會覺得那麼刺耳
反倒是那位衝出來罵 飼狗的 比較恐怖(狗叫 我不會嚇到 但這位先生喊 我都會嚇到)

不管養狗養貓 都要自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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