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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3: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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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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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
惡意丟棄貓咪是否已違法了?
事情已過去一天,
但想起來還是非常火大!
我真的不懂,
在這種又濕又冷還下著大雨的天氣
怎麼有人可以惡毒到把2個月的小貓丟棄在外面?
而且還是晚上,丟棄的地方甚至有兩隻野狗!
重點是,那是我的貓!
丟貓的人是我男朋友他媽媽,
我們沒有住在一起,
但他偶爾會回來看看。
那時我們追問了他一個多小時,
死都不肯說他丟在哪!
只因為我們住的地方對他來說太髒亂,
還說人畜不能共處,
因為我們還有兩隻狗,
其中一隻是貴賓很愛翻垃圾,
可能我們出門後垃圾被他翻得一地
所以他看到很火大,
加上他很討厭貓咪
就把我的貓咪拿去丟掉!
我哭到眼睛超腫,
結果他還說:你就慢慢哭吧!
直到我用吼的,還想說要報警,
他媽媽的男朋友才告訴我們丟棄的地方,
我們到了丟棄的地方,
那時還下著大雨,
距離他們丟棄時間已過了4小時!
最後我們還是找到貓了
也平安無事的躲在貨櫃車的輪胎架上,
但我想如果晚一天,
我可能已經看不到他們了!
找到他們時他們都嚇壞了,
還冷到發抖!
現在想起來都還覺得憤怒跟難過!
請問像他們這樣惡意丟棄別人的貓咪是否已犯法呢?
我更不能理解的是,
他們做出這樣的事還理直氣壯的不覺得自己做錯
還說丟掉就丟掉了,
難道貓咪就不是生命嗎!
這篇文章被編輯了 1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10/12/14 3: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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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9: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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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finlin
最愛: 林咪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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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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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1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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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n
等級: 騎士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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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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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謝謝樓上的詳細資料分享!! 長知識了!!
但是也有點害怕PO主男友媽媽知道了後,會不會直接把貓咪丟到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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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11: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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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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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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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預防還有下次 ~ google你所住縣市的動物防疫保護處的電話
動保處中有個動保組. 承辦業務中有一項是 : 違反動物保護查緝、稽查、處分
法律上對動物的保護是這樣...
多言一句 : 樓主您對自己的保護呢? 貓被隨意丟棄. 以後被隨意丟棄的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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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開始相信. 有些比較單純的靈魂. 雖然披著動物的身軀. 終生不講一句人話. 壽數只有我們的五分之一. 但明明就是上天分配給我今生的至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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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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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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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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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動保法對那種人不太痛癢, 她們怕的是被告刑事...
不經你們同意就私自帶走貓咪, 顯然已經涉及偷竊, 她們怕的是這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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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貓只有一個重點.就是有心; 有心就會去尋找知識跟建議, 把貓當孩子就沒有太多理由,有誰會因為親人反對就把孩子丟給別人或馬路的?
文凡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water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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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1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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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ation
最愛: Katnip & Jo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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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的時候記得錄影取證
不論手機還是用針孔
之後追訴法律責任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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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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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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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喔
非常謝謝各位!
我已經決定把貓咪們帶回我家養了!
至少我的爸媽不會這樣惡意丟棄!
因為那時候太激動,
都忘了可以錄影存證!
順帶一提,
我已滿20歲嘍!
22歲。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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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6: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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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f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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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凡 wrote:其實動保法對那種人不太痛癢, 她們怕的是被告刑事...
不經你們同意就私自帶走貓咪, 顯然已經涉及偷竊, 她們怕的是這個啦...
除了可以提竊盜,還可提告毀損罪(成不成立是法院審判階段的問題)
重點是如果是由板主(非由男友)提出告訴
竊盜罪乃屬非告訴乃論案件
提了即無法撤回!!
用這點去嚇阻
應該有點用
這篇文章被編輯了 1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10/12/14 6: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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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8: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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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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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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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貓論這段日子,發現某些人連自己最基本的問題都解決不了
(案 : 最基本,未必是金錢問題,許多人都把金錢問題視為第一要務,誤矣)
或者連自己本身存在著什麼樣的"隱藏性問題"(簡單講就是"隱憂")都不自覺
在這種情況底下,更遑論照顧貓咪
我替主人公的貓咪捏一把冷汗啊,也替主人公的未來捏一把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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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8: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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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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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騎士 wrote:上貓論這段日子,發現某些人連自己最基本的問題都解決不了
(案 : 最基本,未必是金錢問題,許多人都把金錢問題視為第一要務,誤矣)
或者連自己本身存在著什麼樣的"隱藏性問題"(簡單講就是"隱憂")都不自覺
在這種情況底下,更遑論照顧貓咪
我替主人公的貓咪捏一把冷汗啊,也替主人公的未來捏一把冷汗
抱歉..只是覺得您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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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8: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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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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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問版主
最後提到的他們,男友算在內嗎?
只是擔心,希望不會太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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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9: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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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騎士
等級: 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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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ation wrote:
高原騎士 wrote:上貓論這段日子,發現某些人連自己最基本的問題都解決不了
(案 : 最基本,未必是金錢問題,許多人都把金錢問題視為第一要務,誤矣)
或者連自己本身存在著什麼樣的"隱藏性問題"(簡單講就是"隱憂")都不自覺
在這種情況底下,更遑論照顧貓咪
我替主人公的貓咪捏一把冷汗啊,也替主人公的未來捏一把冷汗
抱歉..只是覺得您言重了
長江大河的源頭,其實也就我們自家門前的水溝而已
如果說大河奔流入海,氣勢萬千,那麼源流根本不屑一顧
天底下諸多悲劇都是在"有那麼嚴重?"的問號中被滋養茁壯
小小隱憂,不早應對,來日無可收拾,亦未可知
我自己曾犯過錯,知道不可收拾是如何悲哀,那一開始也認為不痛不癢
法律根本上沒什麼作用,對某些人來說,判他竊盜什麼的
他同樣會抱怨司法不公,看著對方被處刑責,實際上問題也沒解決
當然,您說的也很有道理,我也很希望,是自已看得過分了
希望這個社會上不要再有把2個月大小貓丟在野狗旁邊的案例
這篇文章被編輯了 1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10/12/14 9: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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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11: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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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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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騎士 wrote:
volation wrote:
高原騎士 wrote:上貓論這段日子,發現某些人連自己最基本的問題都解決不了
(案 : 最基本,未必是金錢問題,許多人都把金錢問題視為第一要務,誤矣)
或者連自己本身存在著什麼樣的"隱藏性問題"(簡單講就是"隱憂")都不自覺
在這種情況底下,更遑論照顧貓咪
我替主人公的貓咪捏一把冷汗啊,也替主人公的未來捏一把冷汗
抱歉..只是覺得您言重了
長江大河的源頭,其實也就我們自家門前的水溝而已
如果說大河奔流入海,氣勢萬千,那麼源流根本不屑一顧
天底下諸多悲劇都是在"有那麼嚴重?"的問號中被滋養茁壯
小小隱憂,不早應對,來日無可收拾,亦未可知
我自己曾犯過錯,知道不可收拾是如何悲哀,那一開始也認為不痛不癢
法律根本上沒什麼作用,對某些人來說,判他竊盜什麼的
他同樣會抱怨司法不公,看著對方被處刑責,實際上問題也沒解決
當然,您說的也很有道理,我也很希望,是自已看得過分了
希望這個社會上不要再有把2個月大小貓丟在野狗旁邊的案例
抱歉您誤解了
情況當然嚴重
只是對於這份"隱憂"
沒有了解全部的始末,以及對可能獲取的資訊,如當事人遭遇的肢體語言、話句語氣(縱然獲得這全部資訊,仍有許多無法預料的情況,例如對方是男友的母親,相處時間的長短也影響認知)
就判斷版主是因"不自覺"而導致悲劇發生,而略帶諷刺的責備版主,似乎略有不公
但是樓主再責備背後所代表的擔憂並沒有錯,只是再接收負面訊息的情況下,很少有人能以正面的角度看待
只希望樓主能以更平等的方式看待,若有冒犯絕非本人所願,樂於解釋
可以理解樓主在貓論所遭遇的,相對常在貓論打滾的人,也一定會遇到類似的情形,
只能勸您別把這些都記著,貫注那些好的,還有挽救於地的,
相對沒辦法判斷是否值得的,只能說這因不同道德觀而異
就我而言,會先給予對方一些幫助再判斷是否要更積極的建言
希望這對樓主及版主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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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人到此一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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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09: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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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騎士
等級: 精靈
文章: 189
註冊時間: 2014-05-21
最近來訪: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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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ation wrote:抱歉您誤解了
情況當然嚴重
只是對於這份"隱憂"
沒有了解全部的始末,以及對可能獲取的資訊,如當事人遭遇的肢體語言、話句語氣(縱然獲得這全部資訊,仍有許多無法預料的情況,例如對方是男友的母親,相處時間的長短也影響認知)
就判斷版主是因"不自覺"而導致悲劇發生,而略帶諷刺的責備版主,似乎略有不公
但是樓主再責備背後所代表的擔憂並沒有錯,只是再接收負面訊息的情況下,很少有人能以正面的角度看待
只希望樓主能以更平等的方式看待,若有冒犯絕非本人所願,樂於解釋
可以理解樓主在貓論所遭遇的,相對常在貓論打滾的人,也一定會遇到類似的情形,
只能勸您別把這些都記著,貫注那些好的,還有挽救於地的,
相對沒辦法判斷是否值得的,只能說這因不同道德觀而異
就我而言,會先給予對方一些幫助再判斷是否要更積極的建言
希望這對樓主及版主都有用
閣下所言,甚受用,立身處世皆得良藥開方,對治昏病短處,更見卓識
但是,我仍然想說一句,算多嘴吧,但這件事有本質上的麻煩
就是 : A不尊重B,要命的是B的"位階"還在A之下,而A居上位,想幹什麼便幹什麼
這是很大的問題,世界上2000多年來紛擾不休,也不過這一條公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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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09: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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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ation
最愛: Katnip & Jo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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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騎士 wrote:
volation wrote:抱歉您誤解了
情況當然嚴重
只是對於這份"隱憂"
沒有了解全部的始末,以及對可能獲取的資訊,如當事人遭遇的肢體語言、話句語氣(縱然獲得這全部資訊,仍有許多無法預料的情況,例如對方是男友的母親,相處時間的長短也影響認知)
就判斷版主是因"不自覺"而導致悲劇發生,而略帶諷刺的責備版主,似乎略有不公
但是樓主再責備背後所代表的擔憂並沒有錯,只是再接收負面訊息的情況下,很少有人能以正面的角度看待
只希望樓主能以更平等的方式看待,若有冒犯絕非本人所願,樂於解釋
可以理解樓主在貓論所遭遇的,相對常在貓論打滾的人,也一定會遇到類似的情形,
只能勸您別把這些都記著,貫注那些好的,還有挽救於地的,
相對沒辦法判斷是否值得的,只能說這因不同道德觀而異
就我而言,會先給予對方一些幫助再判斷是否要更積極的建言
希望這對樓主及版主都有用
閣下所言,甚受用,立身處世皆得良藥開方,對治昏病短處,更見卓識
但是,我仍然想說一句,算多嘴吧,但這件事有本質上的麻煩
就是 : A不尊重B,要命的是B的"位階"還在A之下,而A居上位,想幹什麼便幹什麼
這是很大的問題,世界上2000多年來紛擾不休,也不過這一條公式而已
很多的觀念看似普及其實不然
責任、謙虛、良善
多數只是一知半解,打著名號荼毒社會
從小被教導應該尊重長輩,可是為何?
不值得尊重的人,因為是長輩就要尊重他嗎?
還是因為對方是經驗豐富之人?
很多經驗即使活了百輩也無法獲得,一個體態完整的人永遠無法與殘缺之人有相同的感受,最多只有理解那種可能的恐懼跟傷害的代價
人要值得才有尊敬
這並不是說面對不認識的前輩,就能以高傲的心態去熟悉對方
尊重前輩本該是種甘願的行為,而非壓迫的工具
說句好聽的,版主既然來這邊討論追訴法律問題,就已經證明他還不算太糟
況且對方只是男友的媽,充其量只是個稍為認識的人,還不比三年再一起的同班同學熟
先這樣吧~已經離題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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