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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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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短毛貓
等級: 光明使者
文章: 774
註冊時間: 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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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E7%94%B7%E6%89%AE%E5%A5%B3%E6%80%AA%E5%92%96-%E6%B6%89%E8%99%90%E6%AD%BB%E8%AA%8D%E9%A4%8A3%E8%B2%93-213000078.html
中國時報【陳鴻偉╱台北報導】
無業的四十歲洪姓男子,去年底男扮女裝自稱「洪小姐」,向新莊謝小姐認養兩隻虎斑貓,但一周後就養死一隻,另一隻瘦到皮包骨交還原飼主;今年六月他另向傅小姐認養兩隻貓,又在一個月內先後死亡。
除了上面這則新聞
我還記得一則一個研究生認養多隻貓全部虐死的新聞
收容所也沒一堆繁瑣認養條件
也要施壓要求訂條件嗎
不訂條件送養
還你一隻奄奄一息的貓也ok嗎
訂條件卻沒人願意認養
這些貓咪該怎麼辦
這種事沒有標準答案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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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7: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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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雨貓
最愛: 櫻櫻+荳荳+沙瓦+香緹+酷斯塔+»
等級: 天使
威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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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短毛貓 wrote:
這種事沒有標準答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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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隻貓就像天使,願意失去了翅膀,再也無法飛翔,卻還是留在主人身邊。我愛你,所以我願意照顧你一生一世,這是我對你一輩子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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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2: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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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等級: 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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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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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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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本人45樓之發言)
若單從法律的角度切入,開版者的疑慮其來有自,非版友所稱"法律沒有規定如何送養"芸芸,甚至可說是"依法有據".
送養人將貓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稱為"占有",故事實上之占有即對於物(貓)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而符合動保法第3條第6款飼主之定義受本法規範.亦即送養人在為小貓找家時,已自願成為(承擔)類似所有人地位而居,自應受相關法令所拘束.另同法第5條對飼主有如下限制: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再者,談談"契約"的問題.
所謂契約,係指由當事人雙方對立之意思表示相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本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精神,在不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之情形下,任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公力之介入與支配,所以其方式(不要式行為)或內容原則上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一般人會誤解白紙黑字的書面訂立才稱作契約,其實它只是契約方式的一種,口頭、手勢或約定成俗的方式(如至超商買東西,拿了東西就至櫃檯結帳;上貓論要發言,就去註冊為會員)均無不可,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至於該法律行為有效與否或效力未定,則屬法律效力問題,不在本次討論範圍.
再來是版友質疑"契約效果"(應指書面契約)的問題.
法律原本就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標準,且是"被動"的被適用,只能事後討回公道,莫寄予萬能或保證的不切實際幻想.惟防人之心不可無,所以口頭式契約往往事後發生問題時,總是空口無憑而乾瞪眼,無法依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書面式契約雖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但至少可防止君子因人性怠墯貪婪而沉淪為小人,有其一定之嚇阻效用,難謂毫無作用.且犯罪學中有所謂被害者理論,簡單說,為避免自己暴露於高風險,不幸又遇上有動機有能力的加害人,使自己成為被害目標,我們可以事先有所作為來降低被害風險.而我們日常生活處處充滿著締約行為(只是沒有注意罷了),對於利益小或可堪信任之人,當然為省去麻煩(注意義務)可以不必在乎其形式,但是對於將寵物視如己出時,是否以書面締約方式求得基本保障(白紙黑字除讓我們知道當事人雙方的遊戲規則外,更可時時警惕莫忘締約初衷),大家可再作一檢視.
最後要說的是"寒蟬效應"問題.
相信此點也是版友主張愛心應不必受過多限制的原因,而司法實務上的見解似趨向於仍應受與一般人相同的規範;亦即一視同仁,道德情操高尚固然值得嘉許,但付出愛心的同時,也請考量自身能力(量力而為)與注意義務,否則對接受的一方不代表雪中送炭,反倒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無福消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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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2: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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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9112001
等級: 光明使者
威望: 1
文章: 817
註冊時間: 2011-03-29
最近來訪: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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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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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禮貌,靠你我維持。
網路不比面對面說話,很多語言在按送出之前有很多時間可以考慮修正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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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3: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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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等級: 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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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41
註冊時間: 2013-02-12
最近來訪: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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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j wrote:
所以我只能憑自己的眼光挑選認養人了
說真的. 訂契約又如何. 最低限度保證他"餓不死.沒有消失"而已
但貓生活的好不好. 主人待貓是否用心?
這不是一張薄博的紙能規範的
與其如此. 我寧願挑選會真心對貓好的
但世事總是無常
所以我都會跟認養人說:
不想養. 養不下去或是錢花不下去時. 不用做任何解釋. 請把貓還我. 我都收
就算在台東. 我都開車下去接他回來
您可能還不瞭解我對"契約"的說明
送養貓的行為就是一種(無償)契約(可由任何形式完成締約)行為,
而薄薄一張紙(書面締約)裡面是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表達清楚知悉,
它當然不能保證雙方是否如約履行,但至少一來可產生我前述防君子的嚇阻功用,二來則是事後討公道(上法院)的證據功能.
如您所稱知道世事無常,且善盡送養人(飼主)之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若不想養可隨時送回),這是值得稱許且不容置疑的;
但法院看多了以後,會知道這年頭真是歹年冬厚小人,不是每個人都如您會對自己權利義務關係、該負的責任勇於承擔的,
我相信開版者最不放心的也是此點,因為感受不到送養人有為小貓著想的積極作為;
若是只急於脫手而無後續退養或追蹤事宜(轉移自身責任),想必也是眾貓友所不樂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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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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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等級: 天使
威望: 1
文章: 1041
註冊時間: 2013-02-12
最近來訪: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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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j wrote:
我想. 你對這"契約"有過多期許了
1. 貓不會打電話求救. 更不會受委曲跑回娘家
從單純照片能得知貓過得好? 頂多只能證明他沒餓死
2. 照片也只能證明貓沒消失
3. 不平等契約確實會引起人不願意認養
4. 有動保法保護即可
你把契約放在"人對人"的平等
其實突顯了一件事: 貓是不會也無法抗議. 只能默默承受
送養人只能得知貓還活著這狀況而已
對吧
所以這契約的"虐待動物"要成立. 基本上要天時地利人和
認養人只要說句:貓跑了..........
上法院也不會要全額賠償. 滴幾滴眼淚就可以了
這也是我認為這契約只是立辛酸的而已
如果"契約"的定義向您說明至此,您還是無法瞭解,我會好好反省自己敘事能力竟是如此不堪;
也只能話盡於此,畢竟牛頭不對馬尾,再談無益.
最後告知您,您今天可以會員資格上貓論侃侃而談,就是與站方簽訂了書面契約,願意遵守站方所提發言規範的遊戲規則,
書面契約有什麼好處,想想為何未登入之訪客每每有數百名只能作壁上觀,卻無法入內與版友一齊高談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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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8: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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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ie
等級: 天使
威望: 1
文章: 1193
註冊時間: 2013-02-13
最近來訪: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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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認同書面審查,
因為我在認養我家少爺之前有接觸過幾個送養人就非常不舒服,
送養的人,說的是富麗堂皇的理由,
其實就是不想養了,但是他有耐心找人接手,都是很令人讚佩的!
只是,那個認養書的內容,令人不敢領教!
例如:
要隨時可以探視:別人都沒有私生活嗎?-->我請他改成一個月一次,最久可以追蹤三個月。若有發現不明外傷,則可延長時間。
Po網追蹤:乾脆來家裡裝監視器好了--->請他改成以e-mail傳照片。
貓咪有任何差池(遺失,走失,受傷之類)要罰錢給送養人---->請他改成故意遺失、虐打或未提供基本飲食照顧,就要捐贈給動物保護協會三萬元。〜〜〜罰錢給不照顧的人,實在太莫名其妙了。
然後他就不理我了,哈哈
所以我不懂,自己都做不到的事,要求別人這麼多。
後來跟中途領養,他就不囉嗦,該叮嚀的,環境都親自來看,然後信賴。
是不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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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8: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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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lempf
等級: 俠客
文章: 17
註冊時間: 2013-02-03
最近來訪: 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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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lbj要表達的是契約只是一個形式,無法阻擋心懷鬼胎的人
就像註冊帳號要點一堆我同意,就算人內心不認同,還是可以註冊進來暢所欲言,有否違反所謂站方認定,真要訴爭還不見得是站方都有理.
認養貓契約也是一樣道理,真要惡搞的人二話不說簽了把貓帶走後,人家養貓方式是否有虐待或不當方式,也不是送養人說了算,就能把貓帶回來.
就像大家都參加過喜宴,哪一對新人不是山盟海誓.甜甜蜜蜜,播的歌還是:今天你要嫁給我,但是之後真的都幸福美滿不離不棄嗎?我想離婚率數字會說話
難道人生要因為害怕風險而不敢做嗎?應該沒必要這麼杞人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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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01: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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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等級: 天使
威望: 1
文章: 1041
註冊時間: 2013-02-12
最近來訪: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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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lempf wrote:我想lbj要表達的是契約只是一個形式,無法阻擋心懷鬼胎的人
就像註冊帳號要點一堆我同意,就算人內心不認同,還是可以註冊進來暢所欲言,有否違反所謂站方認定,真要訴爭還不見得是站方都有理.
認養貓契約也是一樣道理,真要惡搞的人二話不說簽了把貓帶走後,人家養貓方式是否有虐待或不當方式,也不是送養人說了算,就能把貓帶回來.
就像大家都參加過喜宴,哪一對新人不是山盟海誓.甜甜蜜蜜,播的歌還是:今天你要嫁給我,但是之後真的都幸福美滿不離不棄嗎?我想離婚率數字會說話
難道人生要因為害怕風險而不敢做嗎?應該沒必要這麼杞人憂天
我只想不客氣的問:我的回文你們真的懂嗎?借用lbj先前發言「所以你是什麼都不知道 來這裡"灰"的嗎?」
如果要討論的客觀面基本定義都不了,就洋洋灑灑自以為是發表一大堆主觀價值說,那也只是偏離原意(抱歉我忘了,什麼叫定義?自己不去查明就按自認為的定義去瞎掰,還要原發文者把文獻教科書搬上來指導啊)扭曲式的打濫仗,本人沒有這個閒功夫,更沒義務去下指導棋.如果對我先前"契約"定義解釋認為與法有誤者,歡迎法界前輩不吝斥駁.
來點輕鬆的題外話~
話說我家小巷口原無設置紅綠燈交通號誌,鄰居甲見了紅燈照闖不誤,鄰居乙看了覺得不妥,好心向甲規勸這樣違反交通號誌,哪知甲因此腦羞成怒,先是說交通號誌是給開車或騎車的人看的,我只是走路過去,誰規定要看交通號誌,況且這條巷口原來就沒紅綠燈,何必多此一舉,走路又不會撞死人,沒有紅綠燈前,也不曾看過有人不守交通規則而受傷啊;接著將箭頭指向乙稱,你能不能保證有了紅綠燈後我走路上街就不會發生車禍?如果不能保證,憑什麼要我遵守,且我只相信交通法規能夠實質保護用路安全,干交通號誌何事?路人丙經過也盲目的跳入戰局與乙爭執,甲說得對喔!這個地方沒設紅綠燈前真的沒發生過車禍耶!且就算發生車禍,難道就叫我今後不要出門了嗎?為何不想想看某某大條路,設了五六個紅綠燈,結果車禍幾乎天天上演,所以有設紅綠燈不代表不會發生意外,那麼乙為何如此雞婆要甲去遵守交通號誌,應該沒必要這麼杞人憂天.
最後要說明的,每個人都有自己心中主觀價值,能不棄嫌互相交流都應予以一定的尊重;自己或許還稱得上是半個法律人,也深知一般未曾接觸到法科的人對法律名詞的疏遠甚至嫌惡,對此更應有所包容與理解.惟在精準的定義與嚴謹的邏輯論述要求下,所受訓練是不容半點讓步,此點還望其他版友多加擔待.若要依法論法者,歡迎不吝賜教;若純打筆仗枉顧法理者,抱歉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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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01: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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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ume183
最愛: 愛麗絲ヽ( ^∀^)ノ
等級: 天使
文章: 1191
註冊時間: 2013-01-11
最近來訪: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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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ie wrote:我也不認同書面審查,
因為我在認養我家少爺之前有接觸過幾個送養人就非常不舒服,
送養的人,說的是富麗堂皇的理由,
其實就是不想養了,但是他有耐心找人接手,都是很令人讚佩的!
只是,那個認養書的內容,令人不敢領教!
例如:
要隨時可以探視:別人都沒有私生活嗎?-->我請他改成一個月一次,最久可以追蹤三個月。若有發現不明外傷,則可延長時間。
Po網追蹤:乾脆來家裡裝監視器好了--->請他改成以e-mail傳照片。
貓咪有任何差池(遺失,走失,受傷之類)要罰錢給送養人---->請他改成故意遺失、虐打或未提供基本飲食照顧,就要捐贈給動物保護協會三萬元。〜〜〜罰錢給不照顧的人,實在太莫名其妙了。
然後他就不理我了,哈哈
所以我不懂,自己都做不到的事,要求別人這麼多。
後來跟中途領養,他就不囉嗦,該叮嚀的,環境都親自來看,然後信賴。
是不錯的做法。
讓我想到說 我之前大概在領養後五個月了 也是那個送養人要來看看貓咪
我就很開心的 還把家裡打掃好 很期待他過來看 還在想貓咪看見他會不會認得之類的
結果...他也沒有來...~"~
害我還有點失望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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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給妳的不多,能給最多的就是我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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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01: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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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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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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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ume183 wrote:
讓我想到說 我之前大概在領養後五個月了 也是那個送養人要來看看貓咪
我就很開心的 還把家裡打掃好 很期待他過來看 還在想貓咪看見他會不會認得之類的
結果...他也沒有來...~"~
害我還有點失望地說...
送養人也住澎湖嗎?
若在本島且實際上也真的去看貓,
應把當地所有好料都端出來好好迎接貴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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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06: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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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雨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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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wrote:每個人都有自己心中主觀價值,能不棄嫌互相交流都應予以一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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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隻貓就像天使,願意失去了翅膀,再也無法飛翔,卻還是留在主人身邊。我愛你,所以我願意照顧你一生一世,這是我對你一輩子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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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06: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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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雨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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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wrote:
glume183 wrote:
讓我想到說 我之前大概在領養後五個月了 也是那個送養人要來看看貓咪
我就很開心的 還把家裡打掃好 很期待他過來看 還在想貓咪看見他會不會認得之類的
結果...他也沒有來...~"~
害我還有點失望地說...
送養人也住澎湖嗎?
若在本島且實際上也真的去看貓,
應把當地所有好料都端出來好好迎接貴賓啊~
哇~那應該會有一堆海產^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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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隻貓就像天使,願意失去了翅膀,再也無法飛翔,卻還是留在主人身邊。我愛你,所以我願意照顧你一生一世,這是我對你一輩子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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