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ym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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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eddymlh在 2007/10/14 06:51pm 編輯] 下午,晃到農業委員會前面,去看看照生會的場子,農委會派了二個處長應戰,關於照生會與畜牧處黃處長的回應,有幾個心得 一 緝兇 印象中是有拍到影片與車牌,不過據說車牌很模糊,監理站拒絕…(我想也是,這種涉及刑事的案件),依我的直覺,這夠了,如果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出面的話,輕而易舉,怕的是後續效應而已。 所以,黃處長的講法,大概是,證據到那裡,就辦到那裡。 二 動物保護警察 這會比較棘手,也比較困難,當初環保署搞環保警察,也搞很多年,後來爭取到時在組織法裡頭修,現在組織再造,各單位人都不夠,他們是非常弱勢的單位,雖然有強制的執行力會比較好作事,不過,有那個大官有實力來支持他們呢。 黃處長講完就想”溜”了,被陳議員留住,沒法只好留下自己的手機號碼,講了二次,還是沒記住,我很想再跟長官沒討論討論,不過,黃處長一溜煙就不見人了,真是可惜。 三 繁殖場的管制 繁殖場確是流浪動物的根源,加強管制確實是不錯的想法,依目前的動保法,賣貓是不管的,賣狗倒是管一點,我覺得這是可行的,只不過是在現有的架構上加強管理而已,比如說採許可制,理論上非常可行,許多領域都在用了,只不過,這會擋了多少人的財路,福禍難料。 這個部份,黃處長隻字未提,不意外,不過,他年紀也不小了,頂多退休領月退,有啥好擔心的。 三 將捕獸夾列為管制品 我這幾天也在想這個問題,巷子裡有隻貓唉了一天,好不容易鄰居才救了牠,就行政程序與立法技巧來講,這絕對可行,依目前法令似乎也有規定?,黃處長似乎也是這樣講的,不過,這種規定如果沒有配套措施,就只是教育宣導而已,如何從源頭管理呢??畢竟要去追查是誰買的,誰放的,非常困難。 四 公園開放溜狗 依黃處長的講法,說將修法擴大到公共設施,包括公園與河濱公園等,不過,他有但書,地方事務等等(言下之意需要地方政府許可),我覺得這種講法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依目前政府體制,中央政府負責政策與法令,地方政府負責執行,多數時候地方政府只是照辦,即所謂地方事務,沒啥道理好講的,從這個地方看起來,這個畜牧處有多懦弱阿。 五 擴大tnr 黃處長說預算會逐年增加,這沒啥,本來就是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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