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注意這個認養人』虐貓竟然還敢控告送貓人(文章已到極限請勿再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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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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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點點點…
看完這一長串…心中一把火起…
真的是…吼!!!!!氣死我了!…
再加上我撿回來的4隻小橘子…
是我捧在手心上小心翼翼的餵奶…
要是被這種人認養到…
我…我…我…(嗚嗚嗚)
請問他們去認養小貓的時候看起來就是一付很有愛心的臉嗎?
結果切結書簽了好像…也防止不了虐貓人虐貓的行徑…
還是我乾脆送養出去後過一陣子找個一天去抽察╲ ╱
…可是我家小橘子才巴掌大…
怎麼辦啦…(心亂亂…>"<)
bearls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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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公布那對情侶的大概姓名嗎
我怕我朋友衝動把貓送養@@"
喵喵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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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牠們是把小貓抓回ㄑ給他門家的大貓當沙包的ㄅ.建議把照片放大點~~~並且放到其它認養寵物的網站~讓其它人可以認清點獸人的面目~但如果這種方式會吃上官司的話就別亂放了@@以免.....................好心變沒好報><
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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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忽然想起來     我前年底我家這的流浪貓有一隻差不多1個月大小白貓  有給一對年輕情侶養耶  不會是她們巴     那時是第一次給人  所以當時沒有想到要留連絡方式   該不會死得就是那隻小白貓   嗚~~~~~~~當時沒看清楚  真糟糕
ping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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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要讓人知道你ㄉ住址和名子
不然你也會受到和點點一樣ㄉ遭遇!
你們怎麼虐待牠別人也同樣會加倍ㄉ還給你們這對破麻狗男女!!
等著吧!!
ㄐ掰下賤狗男女!!
翡翠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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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翡翠貓在 2006/06/09 04:08pm 編輯]

下面有些相關的條文,較沒相關的已刪除,不妨看看,不過說真的,
相關於法律時,角度要有所不同,不是光描述那隻貓多可憐就足夠的,
雖然於情上絕對站得住腳,可是也要讓正義在法理上也站得住腳才是王道呀!
首先,認養的前後情節要多描述點,找出相關的有利點,別光著重在描述貓多可憐,
牠多可憐的確很重要,不過,這時牽涉到很多方面時,要找更多合法有利點,
認養的前後,醫生去找貓的前後,詳細情節要抓出於法有理的重點來,
光談感傷面是不夠完整的呦,希望點點能夠幸福,就要全力為牠爭取到幸福,加油∼


動 物 保 護 法

第一章 總則 top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top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  物:指犬、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  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  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top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 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有
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六章 罰則 top

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者。
六、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 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top

第三十七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啊∼呃∼因為∼標題最後一句在板面上看沒法看清楚,然後回文後才看清楚,就回了,真是不好意思(汗)
rosemar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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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罰的太少了吧?!
(虐待動物繳一繳錢就沒事了???)
法律只能制裁那些浮出檯面的大壞蛋
天曉得有多少是沒被揭露
雖然動用私刑犯法
但用"唸力"詛咒不犯法吧!
~~~~~~~~~~~~~~~~~~~~~~~~~~~~~~~~~~~~~~~~~~~~~~~~~~~~~~~~~~~~~~~~~~
打小人用力打小人,打你小人頭,打你小人腳,打你頭破血流不得好死
bobby1976122
最愛: 13隻貓的娘~~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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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bobby1976122在 2006/07/22 11:42am 編輯]

媽X 看ㄌ超抓狂
我超挺你們  我也在別處張貼照片等等  
說ㄉ好 要告一起告 我聲援你們
少ㄌ一ㄍ我  還有千千萬萬ㄍ我  
有錢去告  不如留著買棺材  他們會有報應ㄉ
midori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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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變態咧一一”看到他們居住地竟然還在我家附近咧,恐怖吶∼‘真是的,虐待動物
八相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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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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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憐喔**
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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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真是氣~~~
別被我抓到~~~
yu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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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公佈住處好了,在這個半蠻荒的時代,以暴制暴是必然的。

最愛: 胖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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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青在 2006/10/09 03:47am 編輯]

看ㄌ好難過好生氣喔
怎ㄇ會有這樣ㄉ變態

乾脆開ㄍ黑名單ㄉ版
把那些沒良心ㄉ人都登上來
讓大家預防

氣死ㄌ

附加檔案: 2_8830_673.jpg

dvdrp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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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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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惡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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