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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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還,如果原飼主苦苦唉求,雖也愛牠但他們的感情也是牢不可破的....為了貓咪幸福就還了吧~~~ 48% 164 票
不還,都有感情了,寧願翻臉也不還.... 52% 176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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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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嘩! 睇到我好緊張   心都慌埋
恭 喜  恭 喜  賀 喜  賀 喜  好彩墟驚一場啫
小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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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可以驗dna嗎?


小賢豆豆媽(王瓊賢)
line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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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linelover在 2005/08/03 09:4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may2410tw2005/08/03 10:50am 發表的內容:
先謝謝指教  
我的資訊來源是之前的獸醫說法還有動保團體那邊的資訊
換言之  是目前一些實務狀況下產生的做法
並不是有去查了所謂真正的法律條文與施行細則才做的發言
...


謝謝您的回應,稱指教那是不敢。
理論與實務固然有看似脫勾的地方,個人相信這應該是實務在依理論或法規處理個案時,有窒礙難行之處,從而做出的不得已的調整;但其目的應該還沒有與理論所指出來的精神相左,都是為了實現理想狀態而存在。悖離了為實現理想狀態而存在的實務作法,始有被指為違法乃至於違憲的必要。


動保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農委會依動保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制訂發佈的寵物登記管理規則,它們的目的應該是一致的,之所以有寵物晶片及登記制度,應是為了定紛止爭,有便利實務上認定寵物所有權歸屬及管理的目的在。登記及注射晶片這個制度,在帶寵物前往經授權獸醫院注射晶片辦理登記者確是寵物飼主本人時,不會有爭議發生,然而在依您前幾篇發文所指出的方法,教導拾得他人寵物者帶往獸醫院注射晶片,用意在於使原真正飼主喪失取回遺失寵物的權利,這是否也包含於寵物登記制度的意旨裡?這是我的疑問,也是發文的動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動保法等等法規就應該明文賦予帶寵物辦理注射晶片及登記者得對抗原所有權人的權利依據,因為這種權利有排除民法所揭示遺失人所應有權利的法律效果,若無明文,單憑解釋論要創設出來,就嫌勉強。我所說動保法等法規,未對寵物於辦理登記前後的所有權歸屬有無變動作特別規定,就應回歸民法處理動產所有權的原則,其意在此,是不是主管機關公告應受規範的”寵物”,不因此而異其處理。


接下來回應您這篇回文所提出的疑問。
如果為了撿來的貓的所有權歸屬涉訟(有採行調解程序者就另當別論),最後決定權當然也就落在法院身上。法院要形成據以為裁判的心證,即需斟酌全辯論意旨和雙方所提出的事證。寵物登記固然是證據的一種,可是辦理登記,應有受理及予以登載的日期可資查核,把登記記載提出,法院也可從中得知申請登記方是何時辦理登記的。試想,若被撿的貓咪已經有一定年齡,申請登記的一方所提出的登記書證,對於其於申請登記期日之前是否已經持有貓咪,並沒有夠強的證據力說服法院,這貓咪的所有權自始歸屬於申請登記方。也就是說,這個登記最直接表明的事實,就是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後,這貓咪是處於受登記人管領的狀態,主張其為原飼主之一方,若能提出如附有日期的影音紀錄(這是物證),或是親人好友乃至街坊鄰居(這是人證)證實這貓於登記之日”前”一直都由原飼主飼養,只是未辦理登記而已,以每隻貓咪身上獨有的毛色、眼睛顏色等等可以肉眼辨識的外觀特徵,這些證據的真偽及其證明力不難由法院決定。這時,現占有人(也就是申請辦理登記者)所提出的登記,就不足以說明現占有人在申請登記期日”前”是否擁有該貓所有權了。就拿我上一篇提的例子來說,行之有年的土地登記制度,程序不可謂不慎重,效力也是不可謂不強,尚且容許真正權利人對現登記所有人有所爭執,進而訴請塗銷登記,寵物的登記制似乎還沒有被賦予比不動產登記更強更慎重的效力及程序,登記固然明確,但它所能證明的事實並不是全部,其效力也並非絕對。除了書證外,還有其他證據種類,書證之所以被廣泛使用,是因為內容明確不容反覆,但書證並不是訴訟程序中唯一會被重視、被採納的證據,它一樣有被其他反證推翻的可能。


現今已辦理寵物登記注射晶片的寵物飼主並非多數,我們可以想像一個狀況,若您所說"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可以成立,那麼沒辦理登記的寵物就是無主物了,這些無主寵物隨時處於只要誰抓到了它,辦理了登記,他才算是有了所有權人的狀態下,且又不許原飼主爭執登記內容之真正,想必是一場不小的混亂吧。就應然上,動保法等法規若是有意的造成這個局面,是應該明文交代登記之後該物就歸屬申請登記人所有,縱令是原飼主亦不得爭執的意旨,可現行條文除了未辦理登記的原飼主有被罰鍰及承擔寵物被捕後被逕行處理的風險外,並沒有這麼明文宣示。就實然面,寵物的數量並不少,果真登記有這麼強的對世效,可以想見的立時就會有不少糾紛產生,還有繁鉅的行政問題要由行政機關安排處置,豈能沒有配套措施?在這些考量下,目前的寵物登記,似乎還不具備被賦予這種效力的條件。


基於上述的理解,我才會在上篇建議不要以登記方式留住貓咪,除非原飼主在一開始養這貓時,都不讓任何人知道,也完全不替牠留下生活記錄,最後還完全不懂得如何提出自己是貓咪原飼主的證明的方法。當然發文者已經說了,目前還能留住貓咪,本來不需要我再長篇大論的自曝其短了。個人只是一點淺見,認為君子愛貓,取之有道,往後也是愛的心安,愛得理所當然。當然我無意對獸醫們或其他人的作法做出負面的評價,每個人有自己的價值觀,實務上怎麼做,若是朝向一個大家都能安心養寵物的方向努力,被批評的空間本來就不大。法規有不周全的地方,不管是規定上的不周全,還是實際上被實施時所產生的不周全,愛寵物的人以愛寵物的心推己及人,來彌補這個缺漏,是不是比拿這個缺漏便利自己,來得更為妥適呢?這是我個人一點小小的看法。
aki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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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開始就是要送養,而不是寄養的話。
不管如何,我都不會還貓的。
因為送養人先前因故送走喵喵,即使後來說他解決了之前的問題,也難保將來他不會為了一些可以解決的原因又拋棄喵喵。

為了喵喵寶貝,打死我也不還給他!
vi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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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走失貓就要還人
順便罵他一頓

如果不是
當然就不還啦

要貓咪不斷適應新環境
滿殘忍的
w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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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uan在 2005/08/04 04:34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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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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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會哭死~~

嗯~
如果貓已經跟了我很久
感情很深厚
當然不會還他囉

如果只是剛認養
看他苦苦哀求~
可能就會心軟~

但我還是會哭死~~

如果我死了
其他的寶貝就沒人照顧
所以我不能死
於是!
真抱歉
貓不能還他囉~

希薇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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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不還!!既然要送養,幹麻還要回ㄑ??再說我相信後面接手
養貓ㄉ人一定跟喵喵已經有感情ㄌ阿!把貓咪送來送ㄑ~喵咪不知心理作何感想??
hico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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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不還...
都有感情了....
faceto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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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希薇亞2005/08/04 01:23pm 發表的內容:
打死不還!!既然要送養,幹麻還要回ㄑ??再說我相信後面接手
養貓ㄉ人一定跟喵喵已經有感情ㄌ阿!把貓咪送來送ㄑ~喵咪不知心理作何感想??

就說過這個案例不是送養了=.= ....
我想是不是原PO之前上面引用的例子
造成大多數人誤解呢?
這個問題是要問原PO本身的例子 還是要問舉例的呢?
如果是舉例的 我也不一定會還
但是是走失的話 那絕對要還 做人要將心比心
(PS:不過原PO有在前幾頁說了 烏龍一場)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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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2410tw在 2005/08/04 04:54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inelover2005/08/03 08:09pm 發表的內容:
然而在依您前幾篇發文所指出的方法,教導拾得他人寵物者帶往獸醫院注射晶片,用意在於使原真正飼主喪失取回遺失寵物的權利,這是否也包含於寵物登記制度的意旨裡?這是我的疑問,也是發文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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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比拿這個缺漏便利自己,來得更為妥適呢?

非常感激您的細心論述與說明
感謝指出我發言造成的謬誤處
例如"只要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
以上我虛心受教

但對您所提出的以上兩點論述
我再加以說明一下原始發文動機

我會"建議"(說教導太言重)原貼帶貓去打晶片與寵物登記
一方面是原貼在當初時貓走失後有做尋主的動作不獲後才收為自家貓疼愛的用心下才會建議
另一方面是因為這兩份文件可以"最明確"(自施打登記日後)證明貓咪所有權的方法之一,上面黑紙白字會有飼主的資料.

然而就如您所言
施打登記之前的證明力就不存在
必需靠其它物證佐證

不過我提出的用意
並非如您所猜測"在於使原真正飼主喪失取回遺失寵物的權利"或是"拿這個缺漏便利自己"
而是就明確的證據力這點來切入

當然  
若依我前幾篇發言看來的確不排除有被這樣解讀的可能性
例如  非法取得貓咪者是否就利用這種方式而可輕易取得貓咪宣示其為所有
這當然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不管如何
真正愛貓者
是不僅僅只圖自己的便利與私心
應該要以貓咪的幸福為最大考量
始足以稱之









宸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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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的選擇題耶   但是我選不還@@"
如果是送養人再跟我要  那就是一句話 門都沒有...
只能說他當初沒把貓咪的未來想清楚 才會情急之下找人送
誰知道哪天他會不會又有什麼問題發生之後 又要把貓送出去??
最多是能常來看他的"前任愛貓" .......帶回去養  想都別想= ="

faceto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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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宸嫣2005/08/04 05:14pm 發表的內容:
很難的選擇題耶   但是我選不還@@"
如果是送養人再跟我要  那就是一句話 門都沒有...
只能說他當初沒把貓咪的未來想清楚 才會情急之下找人送
誰知道哪天他會不會又有什麼問題發生之後 又要把貓送出去??
...

就說不是送給人的了...
good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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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環吧!不環他等一下一天到晚一直在叫!而且,畢竟是他的就環他!
只要,偶爾去看看!或是再養億支!
Mela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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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還給原主人,其實我最近舊遇到這個問題,雖然還沒發生.....
我最近要收養一隻很苦命的白波斯貓,他的命運超悲慘 因為主人的老婆懷孕,結果從此就在陽台上過著他的生活,不論刮風下雨,他都沒有進過屋內,後來因為主人有事出國,就把貓寄養在我們家,
結果發現他的耳朵已經嚴重發霉也有生菇類,等他的主人來把他接走的時候,就把這情形告知他,
也許他自知無法好好照顧這隻貓吧,現在決定要把他送給我們養,我知道其實主人也是因為不得已的情況,才會把貓養在陽台,對貓其實還是捨不得把他送人,畢竟也跟了七年了......
所以我跟主人說,等老婆生完小孩,如果還想養,我會在把貓送回去,但是前提是要好好照顧他,不然免談,所以就算還回去真的自己也很不捨,我想只要貓咪快樂,也值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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