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meimama在 2009/06/14 04:18pm 發表的內容: 桃園喔....那要注意一下別把圈圈送給他.... 真的問不出真相嗎?威脅利誘也不行嗎? 這種人很危險..應該列為黑名單!!!
下面引用由小訝少爺在 2009/06/14 11:16pm 發表的內容: 就算真的不小心把貓搞丟了 也應該要告知送養人才對啊...
下面引用由vv10417在 2009/06/15 09:43am 發表的內容: 有簽立認養書嗎? 有簽認養書的話,比較好辦事 也比較好找人~
下面引用由絲嘉在 2009/06/15 04:57am 發表的內容: 已經送出去的東西,所有權已經屬於對方,對方並沒有義務告知送養人。 送養人已經無權過問送出去的東西。無論送的是一棟房子或一台電腦或一隻貓或一個小孩,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