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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1 01: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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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heejun14
最愛: =豬小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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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每次發言都好落落長....= =" 原來我已經邁向歐巴桑階段了呀~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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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12: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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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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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有晶片的貓喔! 誤會了! 依台灣法律, 那可是屬於私人財產! 也就是任何人都不可擅自"撿取"更何況是.... 依法律原則, 輕則可依侵佔罪去告訴, 重則可以依據刑法325搶奪罪來向地檢署告發! 若是怕檢方太慢, 可以自己先以民事侵權告訴提出! 325不用當著被害人的面去搶奪! 也就是說,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這是成立要件, 比竊盜來要重! 反正, 就跟路上的錢, 不能隨便佔為己有! 記得上次新聞, 有台車關了一隻狗, 很多網友罵警察, 為甚麼不打破車窗救狗! 我有很不一樣看法! 因為... 車子所私人財產! 就算是警察, 沒有"正當"理由, 是不可"侵害"私人的 財產! 所以, 連一台車子, 連警察都不可以隨便侵入, 更何況是有晶片的貓! 司法警察還可以援引相關法條, 來'斷然'侵害, 但除了警察外, 其它公務員並沒 有獲得授權! 警察的授權, 都有很大嚴格的限制了, 至於其它公務員, 更是不可以作這種侵權 行為! 其實, 若找不到兇手也沒關係! 因為法有明文, 可以像最高行政該管機關, 提起訴訟! 也就是動物管理機關! 或是其上級機關! 例如控告台北市政府也行! 並不會影響控告的有效性! 反正就是從最高到最低機關, 通通一併告! 一來有錄影帶, 二來有領回貓的收據, 就足以當證據提出! 公訴罪比較耗時間, 可以先提侵權告訴! 但費用比較高! 一般都是刑事附帶民事! 比較省! 對違法的行為, 不用太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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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11: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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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yan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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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能主張權利者 只有寵物的所有權人 寵物屬於動產 該動產的所有人即為所有權人 2.技術上從收容所紀錄可得知由環保局捕獲 這點環保局不能睜眼說瞎話 至於從否從收容所紀錄中得知何人捕獲 則要看收容所有無紀錄 以及願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 基本上若是走到訴訟階段 收容所是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據 3.刑事責任 停車場 室內(屬建築物) 室外與公司相連(屬附連圍繞土地)應無疑義 至於進入私人停車場內抓貓 會構成什麼罪 在我看來 侵入住居罪 + 普通竊盜罪 或 加重竊盜罪(夜間侵入住宅 及建築物) 除侵入住居為非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外 其餘都屬公訴罪 4. 行政責任 向台北市環保局提出檢舉 或向其上級機關台北市政府檢舉 使失職人員接受行政上懲處 5.雙方可能的爭執點 對方可能抗辯 基於環保法規 有「正當理由 」ex半夜貓很吵 影響周遭住居安寧 而進入停車場捕捉動物 我方則主張 對方未經所有人同意 並且無正當理由 任意進入建築物 濫捕他人所有動物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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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12: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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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yan629
最愛: 寶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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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侵入住居罪為非公訴罪(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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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7 05: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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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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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純粹討論! ... 離題一下! 我認為侵入住宅這條, 蠻有疑慮! 因為停車場雖然屬於私人土地, 但所謂非特定第三者能否自由進入, 或是第三者能在 特定條件下進出, 是否符合刑法上之住宅定義, 是蠻有爭議! 一般來說, 以搜索來說, 對住宅而言, 那是屬於非公領域空間! 也就是那不是非特定第三人 能自由進出, 所以法律才會限定要用搜索票! 大賣場! 其產權和空間屬賣場所有! 但... 公務機關, 卻可以不持搜索票得以進入 "執行公務"! 就是表示, 那空間應不屬於刑法的住宅! 也就是說, 雖是私人土地, 但那空間與住宅定義似乎不同! 是否要密閉或加鎖, 是否為構成要件?! 我認為法院的認定, 應該會朝比較嚴格的 認定! 因為刑法的認定都是比較嚴格! 至少比民法嚴格! 就好像工地, 有人用鐵皮通通圍起來! �面是空地, 甚麼都沒有! 有人爬進去! 是否構成? 或是, 就是一塊空地, 只是用個繩子圍起來, 但留白很多, 這是否構成? 所以住宅和土地的定義似乎應該有更嚴格的認定! "其空間排他性和侵入當時該空間為非開放空間" 似乎比較符合後款之"附連圍繞 之土地"! 也就是, 是否能夠明顯為非開放空間?! 或是具有排他性?! 也就是明顯標示或一種形式, 來限定非特定第三者能自由進入! 所以, 這一條蠻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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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7 11: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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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heejun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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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oonheejun14在 2010/03/27 11:51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jong在 2010/03/27 05:40pm 發表的內容: 抱歉! 純粹討論! ... 離題一下! 我認為侵入住宅這條, 蠻有疑慮! 因為停車場雖然屬於私人土地, 但所謂非特定第三者能否自由進入, 或是第三者能在 特定條件下進出, 是否符合刑法上之住宅定義, 是蠻有爭議! ...
先說明一下 我們公司的停車場為"公司內部使用的停車場" 完全不開放外人使用 僅停靠公司內部車輛 並且設有電子柵欄及監視器來監控一切動向 所以是否有第三者能夠進入 答案是"否"的 除了持有遙控器的老闆 沒有其他人能夠進入 連同司機也必須與老闆隨行才可進入 ------------------------------------------------- 有的停車場是開放式的(例:大賣場的停車場) 但在怎麼說 他還是屬於私人土地 我有詢問過律師 政府機構若要進入該場地(開放式停車場)進行捕捉或執行業務 仍必須向該業主OR土地持有人申請 申請認可後才能進入該場地進行捕捉及業務 這就是為什麼警察還是需要"搜索令"才能進入嫌犯家中進行逮捕or搜查 縱使是現行犯或重罪犯 仍需提出相關申請 若無相關申請 僅能提出勸導或通報上級 不得進行逮捕及搜查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決您的問題 畢竟我不是法務相關人員 若需要更詳盡的資料 也請詢問法務相關人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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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1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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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heejun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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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acebook.com/notes/tai-wan-dong-wu-jin-ji-jiu-yuan-xiao-zu/kua-zhang-ji-long-bu-quan-dui-si-chuang-min-zhai-zhua-gou-shi-fou-tai-chao-guo-n/380334839149 這是基隆清潔隊人員闖入民宅捉狗的報導 政府真的該檢討了 搞什麼東西啊 送份道歉函過來就沒事了嗎?? 這涉及民事訴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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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2 03: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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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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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是極權國家啦!!! 沒得老百姓靠夭 人家現在比國安局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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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5 01: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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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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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闖進別人私有土地實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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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7 1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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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b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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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文章不錯哦,支持支持、、、 marc jacobs眼鏡 mulberry marc jacobs鞋 mulberry包包 marc jacobs環保包 mulberry專櫃 marc jacobs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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