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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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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x65023
等級: 俠客
文章: 17
註冊時間: 2006-08-02
最近來訪: 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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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為一個問題麻煩幫我解答 如果登一小格報紙 說他是虐貓狂.對自己行為敢做不敢當.不承認錯誤.並且要他以後不要再養動物.請寵物店全國人物注意這號人物 登這樣的話會犯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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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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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ma
最愛: mimi
等級: 風雲使者
文章: 483
註冊時間: 200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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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媽也真保護兒子, 什麼小時候被貓抓過才會這樣, 那你老媽小時候扁你時,現在不就要拿刀砍人.. 說的那些都是屁話!!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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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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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evo
最愛: 大白.小雞.橘.莓.花
等級: 天使
威望: 1
文章: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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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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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最新的新聞覺得如果這樣的說法就可以輕易被諒解, 實在太污辱 人的智商和道德良知了; 這麼殘酷的行為對他們而言只是區區小事而已. 真的很希望這位方某能在促成新的動保法的歷史上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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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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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cat822
等級: 俠客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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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0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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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cuss.tvbs.com.tw/discuss_manager/DISCUSS_titles.asp?opt=1&p=1&k=0&win=&DISCUSS=A81510120021105235706 TVBS的意見箱 請貓友到TVBS表達你對新聞播報及獨家的看法與意見 避免過度激情的文字 理性訴求及批判 而我已經說了 這輩子 再也不看TVB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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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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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cheng
最愛: 萍萍
等級: 俠客
文章: 16
註冊時間: 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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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在登報時要注意,刊登「事實」,不要有情緒性字眼,ex:喪心病狂、變態… 並將重點放在「不要讓此人再次領養小動物」, btw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要XXX告你,檢方才會開始偵查程序, 如果XXX真的告你的話,不要忘了告訴大家開庭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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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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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ko0829
等級: 新手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06-08-03
最近來訪: 20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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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注意這種人隨時會有更大的動作,我建議大家能夠去他的公司附近貼告示,讓所有人知道這家公司有這個變態! 而只要他再不認錯,我也願意動手開扁了,反正他沒有人性我們也不用客氣了! 他想玩我相信大家和我也一定願玩到底! os: 他狠我癹誓我一定比他更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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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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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evo
最愛: 大白.小雞.橘.莓.花
等級: 天使
威望: 1
文章: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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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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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人貼了 從http://www.fashionguide.com.tw/MsgL/3_TopicL_306367_1.html 轉貼過來的 ....................................................................................................................................... 8/3下午一點前在年代電視台警衛室集合~~ 地址內湖瑞湖街39號 請有心的貓友們來參加~~年代美人晚點名談話性節目~~ 要來的貓友們攜帶自製海報或貓咪照片~~ 請大家告訴大家~~ 順便告知貓友們抑制自己的情緒不要有情緒性字眼或動作主訴求重點: 1.搶救人心.. 2.搶救方尚文 3.搶救受虐貓. 4.搶救動保法 副訴求重點: 要求方尚文交出手中所有的貓以及對大眾道歉~~最後拜託他去精神治療 有參加的貓友們~~明天來會有爆炸性內幕喔 -------------------------------------------------------------------------------------------------- 貓友們請一起努力 call in 昨天看到新聞哇哇哇的片頭, 主持人于美人有提到虐貓事件, 現在既然有公開的管道, 大家同心協力來推動動物權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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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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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oop
等級: 俠客
文章: 22
註冊時間: 2006-08-02
最近來訪: 200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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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keiko0829在 2006/08/03 09:15am 發表的內容: 請各位注意這種人隨時會有更大的動作,我建議大家能夠去他的公司附近貼告示,讓所有人知道這家公司有這個變態! 而只要他再不認錯,我也願意動手開扁了,反正他沒有人性我們也不用客氣了! 他想玩我相信大家和我也一 ...
請網友要自己發言要小心 以免他若干年後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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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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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1690221
等級: 新手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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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gn01690221在 2006/08/03 12:38pm 編輯] 我覺得這種人真的很可恥,自己做的是還不敢承擔 ,還怪罪說是被人加工的,天阿∼∼!!世界上怎 麼會有這種人阿,還有他的家人也是,一句小時後 被貓咬過就可以,就希望我們原諒他,世界上還有 這種道理唷,那大家小時後被打,是不是長大就可 把對方寧虐呢? 今天他虐貓誰知道他會不會改天開始虐待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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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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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ee
等級: 俠客
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6-06-22
最近來訪: 200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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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電視上看到那個角小 真是很得我的緣 有一種愛他如子的感覺 有機會在路上遇到他一定要好好的適當管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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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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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mei
等級: 新手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06-08-03
最近來訪: 20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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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此報導時,我氣到哭出來久久無法自己,為何台灣不能像美國一樣有明定的法律規範那些虐動物的人,加以判刑呢,但看到貓友們和警方合力揪出那個兇手,真是大塊人心,尤其中天新聞沒有將那個人的照片用馬賽克起來,反而比起其他台多特寫好幾秒,好讓民眾看清楚那個人的長相,真感謝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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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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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ee
等級: 俠客
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6-06-22
最近來訪: 200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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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applebee在 2006/08/03 09:37am 編輯] 我絕得東森新聞的報導也不錯 還大大打出了尊重生命幾個字 對蘋果的印象也大大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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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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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mami
最愛: 屁屁&momo
等級: 騎士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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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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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下午一點前.... 好想去...好想去...好想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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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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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iaaa
等級: 俠客
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6-08-03
最近來訪: 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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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各位法律上的意見 我也是法律系畢業,也是在公司擔任法務,我為法律系出了這種人感到遺憾,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我建議各位下次可以對施虐者主張相關法條,並請警察和義務律師協助 建議各位愛貓者,下次遇到施虐者拒絕警察進入, 假如已經確定屋內有施虐行為 (一)請向警察主張精神衛生法,施虐者疑似罹患精神疾病(8/3蘋果日報報導應該接受治療), 有傷害行為,或是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讓警察護送施虐者前往就醫。 (二)不然可考慮主張刑法第24條,鑒於屋內可能有走失的寵物,而寵物在法律上為主人的 財產,施虐者假如施虐將構成刑法第354條損毀罪,各位雖然並非走失寵物的所有人,但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是可以嘗試請求警察強行進 入屋內,另外安置屋內的貓咪。 (三)最好帶律師前往,各地法律扶助會都有義務律師 (三)另外各位在前往失虐者住處前,也可以說服警察,以懷疑屋內有刑法第354條損毀罪犯罪事實,透過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搜索票,不過以上這些法律意見都是我個人的推論,警察和法院不一定會接受這些見解,大家可以跟認識的律師多討論,至少這會比目前只能靠動物保護法罰五萬塊來的有效, (四)長遠來看,還是修法比較有用,施虐者萬一在動物身上得不到滿足,絕對是社會潛在的治安因素,我相信對於對動物施虐者科以更重的刑責,在立法理由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需要各位不斷向立委和行政院施壓! 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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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9: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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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momo
最愛: ki ki
等級: 精靈
文章: 168
註冊時間: 2006-07-14
最近來訪: 200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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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尚文=虐貓變態 台北內湖路一段437巷4弄5號5樓 電話:0227975266 092007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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