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轉po被活埋的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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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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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28 22:59

今天上午帶小孩去三重綜合體育場上足球課
上到一半發現有個女子蹲在沙堆中
她把二隻小貓往沙堆裡埋了又埋
因為小朋友在樹蔭下上課,離沙堆很近..
好奇加正義使然過去關切
她埋的小貓不停喵喵叫,才知道是二隻活生生的小幼貓
我問:你怎麼在埋小貓?
她望著貓一直看
我再問:你怎麼在這裡埋小貓
她看著說:是!
我不停的與她說話
她依然看著小貓.如果掙脫爬出來就又拿一把沙又從頭蓋下去
我慢慢的用手去撥開蓋著小貓的沙
也不停的一直跟她說話
(如果不喜歡牠們可以給我,牠們也是生命,小朋友在這邊看到這個不好等)
也試著想牽她的手
她立刻說:不要碰我
我試著想去抱小貓
她也立刻說:不要碰牠
經過的學生,小孩不停的看
跟她僵在那裡5分鐘有
她始終不肯妥協
另一個媽媽跑去告訴管理員
那個女子抓起小貓就往另一邊的沙坑走
管理員以為她是埋死貓,所以只用廣播請她帶去墳化場
我聽到有誤就衝過去司令台說她是埋活貓
管理員立刻說報警處理
我衝回原本的沙坑往她那頭看
而另一個沙坑全都是水
她似乎是想用淹沒的方式
二隻小貓到處亂爬
她坐在盪鞦韆上面看著二隻貓
跑遠了她就又抓回來

沒多久警察來了
剛好她也又把二隻貓裝回原本的塑膠袋裡
朝警察這邊走過來
我也向警察指明就是她在埋活貓
警察請她打開袋子也看見二隻小貓
看完後她不理會警察問話又自個走掉,二位警察就徒步跟著她走
直到離開我們視線為止

其中一個警察走過來再次確認剛才發生的事情
我問:你們沒辨法強制帶走貓嗎
警察:東西是她的,我們沒辨法
如果你們又發現的話,再打電話來警局
顧於小孩也下課了,又趕時要辨事
加上對方在精神上似乎有問題
不敢硬碰硬,只能眼睜睜看著她又把貓帶走
無法想像那二隻小貓最後會變怎樣

如果有媽咪有到三重綜合體育場
請留意這個人,如果有發現就報警請警察來
如果有攝影下來當證據是最好的!

ACLOCK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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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ishs2010/06/29 03:54pm 發表的內容:

我問:你們沒辨法強制帶走貓嗎
警察:東西是她的,我們沒辨法


東西...
把生命看待成私有財產
警察的做法對嗎??
sugar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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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到處亂走的時候不能把小貓帶走嗎?又沒打晶片也許她也是從外面撿的呀..總之滿可惡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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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憐的兩隻小貓....

題外話
假如強行把兩隻小貓抱走
會構成竊盜還是搶奪之類的嗎
yoshiki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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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話 會強行帶走小貓 管他的

虐貓會有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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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yoshiki11292010/06/30 02:04am 發表的內容:
我的話 會強行帶走小貓 管他的
虐貓會有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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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會變怎樣我已經不敢往下想了

那警察應該有留下那女生的資料吧
yampi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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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怕的女人!神經有問題吧!!
真希望2隻小貓能平安無事!!
j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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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yoshiki11292010/06/30 02:04am 發表的內容:
我的話 會強行帶走小貓 管他的
虐貓會有報應

你會先犯了刑法的搶奪罪!
罪刑比你所謂的虐貓刑責更大!

回另一位網友!
貓在法律上屬於物權!
若警察沒有看到現行犯, 依法是不能做任何動作!
作了, 那就是過當! 會被告的!
除非警察是執行類似之前"甚麼會談"的維安!
就算打人也沒有罪!
所以那隻貓, 不姓"陳", 就只能依法行政了!

再說一次!
把貓看成私有財產!.... 在台灣的法律中, 是相當正確且是對的!
這絕對毫無疑問! 你到那家法院都一樣!

再回另一網友!
就如同你拿現金走在路上,  我把你現金拿走!
難道我上法院會沒罪?....
那若我說..... 你要先舉證, 你手上現金是你的!
我只是"搶救"你的現金, 避免被你亂花掉!
你能接受嗎?!

除非那隻貓是盜竊而來, 或是你現金是偷來的!
否則, 我拿走, 是不可能不犯強盜罪的!
sugar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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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jong2010/07/01 00:39am 發表的內容:
你會先犯了刑法的搶奪罪!
罪刑比你所謂的虐貓刑責更大!
回另一位網友!
貓在法律上屬於物權!
...

樓上大大..大致上了解..再請問如果今天是流浪貓呢?假如遇到正在偒害貓的人只要她說"是她的",那我們也無可奈何嗎?
kreis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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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jong2010/07/01 00:39am 發表的內容:
你會先犯了刑法的搶奪罪!
罪刑比你所謂的虐貓刑責更大!

回另一位網友!
貓在法律上屬於物權!
若警察沒有看到現行犯, 依法是不能做任何動作!
作了, 那就是過當! 會被告的!
除非警察是執行類似之前"甚麼會談"的維安!
就算打人也沒有罪!
所以那隻貓, 不姓"陳", 就只能依法行政了!

再說一次!
把貓看成私有財產!.... 在台灣的法律中, 是相當正確且是對的!
這絕對毫無疑問! 你到那家法院都一樣!

再回另一網友!
就如同你拿現金走在路上,  我把你現金拿走!
難道我上法院會沒罪?....
那若我說..... 你要先舉證, 你手上現金是你的!
我只是"搶救"你的現金, 避免被你亂花掉!
你能接受嗎?!

除非那隻貓是盜竊而來, 或是你現金是偷來的!
否則, 我拿走, 是不可能不犯強盜罪的!

相當官僚的回答

當你在長篇大論的同時 貓已經不曉得在虐貓人手裡死幾次了?

認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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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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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g 網友說的大致上正確,但仍有需要釐清之處。

首先,強盜罪與搶奪罪是不一樣的罪,犯罪手法有差異,刑度也差很多。
區分的標準是:
如果是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奪走錢財,對方能抗拒但是來不及抗拒,為搶奪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以刀、槍或其他手段使對方不敢抗拒、無法抗拒,則為強盜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就算是盜贓物,除非是搶案或竊案剛發生,正在追捕現行犯,否則將其拿走仍會觸犯搶奪罪或強盜罪。沒錯,你沒看錯,就算對方真的是小偷、強盜,你從對方那�拿走的真的是盜贓物,你還是犯罪。

最後回應  sugaryoyo:
目前動物保護法已經將貓狗納入保護範圍,凌虐或殺害貓狗須負法律責任。因此,如果看到有人正在凌虐或殺害貓狗,就算這個人是寵物的飼主,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縣市政府可沒收這個人的寵物。警察會對這名子女的行為莫可奈何可能是警察不清楚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的緣故。大家以後可以提醒一下執法單位。
retsu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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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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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

總統 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61號

茲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七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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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並非無法可管!!
j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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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jong在 2010/07/02 01:08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sugaryoyo2010/07/01 08:26am 發表的內容:
樓上大大..大致上了解..再請問如果今天是流浪貓呢?假如遇到正在偒害貓的人只要她說"是她的",那我們也無可奈何嗎?

是的!
你憑台灣那一條法律, 授權你"執法"?!
請看清楚法律的主管機關!
你無權執法!
你是動保法的主管機關人員嗎?
你只能依法檢舉!

做你法律容許的行為, 才是好公民!
超過, 那就是"過當"!

--
我忘了是那一篇了, 我前陣子有講過類似的!

我一直在強調! 你要用"檢舉"!
而不是"動手"!
或是"提告"!
前者, 你會犯法, 那是私刑!
後者, 法律根本不容許你提告!
因為你不是法律授予的當事人!
公訴罪, 檢察官才是主體, 就算你是被害人, 也只能在刑法讓檢方當主體!
更何況! 本案例, 原po根本不是當事人, 更不是主體!

所以, 我才要強調, 你只能搜證和檢舉!
把資料交給主管機關去舉發!
j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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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jong在 2010/07/02 01:14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curtis2010/07/01 09:20am 發表的內容:
jong 網友說的大致上正確,但仍有需要釐清之處。
首先,強盜罪與搶奪罪是不一樣的罪,犯罪手法有差異,刑度也差很多。
區分的標準是:
如果是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奪走錢財,對方能抗拒但是來不及抗拒,為搶奪罪  ...


1. 沒錯! 所以才會一開頭說搶奪罪!
2. 至於最後...
要具有"明知"盜竊或搶奪, 才後有... 主張"防止他人財產受損"之行為!
若無前者, 因為搶奪現金, 通常會伴隨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
所以, 強盜罪論處, 也是常見的!
向你走路,  我搶! 你追打我, 我回擊你, 最後我跑掉!

這應該都會犯了強盜罪!


--
以下與c大無關....
我順手提的...
--

3. 至於警察一事!
你親眼指證, 並不能讓警察以現行犯來處理!
警察並沒看到虐貓!
再來, 就憑你當人證, 就足以讓警察執行該法規嗎?!
就好像, 我看到你放火, 等警察來時, 你我站得好好的, 我說....
你放火!
警察就會因為我說, 就把你逮捕嗎?!

就好像路霸, 你看到, 沒拍照或證據, 等警察來時, 我把東西移回家!
然後你跟警察講, 我路霸!
警察會開單給我嗎?!.....

你有沒有看原po寫的每個字呢?....
"警察請她打開袋子也看見二隻小貓"

警察已經依法發動"調查權"了, 你們又何來指責警察呢?

就好像, 你說我後車箱有死人, 警察若不叫我打開!
那他失職! 警察既然發動調察權, 叫我打開, 那他已經盡職了!

打開後, 小貓好好的!
有甚麼"懷疑"的!

你知道為甚麼"無故臨檢"被判違憲嗎?
535號,  就是要"合理懷疑+事證明確"!
"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發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有"已"發生危害嗎? 有明顯受傷嗎?
合理判斷.... 有看到貓在沙中嗎?
警察來的時候, 不是好好在袋中嗎?....

不要違背你們的心意時, 就說警察不盡職!
當警察過當時, 你們又說警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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